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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总结抗战以来的经验教训,确定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新阶段的基本方针和任务,并把全党的认识统一到正确的思想上来,1938年9月到11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这次会议明确了书记处在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的地位,并出台了一系列党纪党规,对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六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一元化领导;历史作用
六届六中全会以前,党的最高决策核心机构仍是中央书记处与政治局常委会二位一体的同时并存。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从形式上解决了这个二位一体并存的问题。1938年11月6日,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前后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指导党的一切工作”;“政治局,其任务为指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后期间一切党的政治的组织的工作”。关于书记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准备政治局会议须討论的问题,并向政治局作工作报告”。关于书记处的权限范围,《决定》规定:“遇有新的重大紧急事变发生,不能立即召开政治局会议时,得作新的决定,并得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发表宣言决议和电文”、“中央各部重要问题之处理和答复,各部重要人员之任用或派出,均须经过书记处批准”、“中央各部所拟定之重要文件、大纲及工作条例等,须经书记处批准后才能有效”。由此,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央文件明确了书记处在最高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从而重新构建了“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党的中央最高权力体制的架构。
六届六中全会初步确立了书记处在中央领导体制中的地位,但其决策核心地位的作用是以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1941年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除每周召开一次政治局会议外,由毛泽东、王稼祥、任弼时、张闻天、王明、陈云、凯丰等七人组成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以加强中央工作效能,并规定书记处工作会议每周开两次。为了“使中央机构更加简便与灵活,使事权更加统一与集中”、“增强中央的领导效能”,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对中央机构进行调整和精简,“在中央政治局及书记处之下,设立宣传委员会与组织委员会”作为助理机关。同时明确规定,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精简后的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之决定权”。经过这次政治局会议,书记处的成员组成更加精干(由五人精简至三人),领导方式更加集中统一(设立两个委员会),中央在重大问题决断上更富有时效性和有效性。对于书记处主席有最后之决定权的规定,不仅确立了书记处主席在全党的核心领导地位,而且凸显了书记处作为中央集体决策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945年4月至6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了新的《党章》,确立了书记处作为党的中央决策领导的核心地位,并且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的中央领导体制。七大《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为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以全票当选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亦即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
1937年11月,王明从苏联回到延安后,对党的纪律置若枉然,公然挑衅党中央的权威,一方面,这是王明以共产国际指示为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所以才无所顾忌;另一方面,党的中央领导体制也不健全,导致党的中央机构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也不十分明确。
为解决这一问题,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确立了书记处为决策核心的党的中央领导体制,并出台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决定》规定:一,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召开会议,必须有大多数委员出席方能开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多数委员通过才能生效;中央书记处开会时,中央所在地的政治局委员都得出席会议。二,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未发表或下发的文件,任何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三,各委员不得发表和做出同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和行为。四,各委员未经委任不得以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的名义发表言论文件;各书记以书记处名义发表训令、电文、文件,须得 半数以上书记同意。五,中央派出之中央局(分局)除地方事件自行决定发表宣言文件,其他均须遵循《决定》之一切要求。
对中央的请示报告制度是强化党内工作规则和组织纪律的重要措施。在《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中共中央即强调:“各书记各政治局委员所领导之中央各部工作各中央及中央分局工作,须经常向书记处报告”。1948年1月,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展,转战陕北途中的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1948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下级发出的指示答复须向中央备份,下级的重要报告须向中央告知;每一个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有单独向中央报告的权力和义务。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了《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六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一元化领导;历史作用
六届六中全会以前,党的最高决策核心机构仍是中央书记处与政治局常委会二位一体的同时并存。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从形式上解决了这个二位一体并存的问题。1938年11月6日,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前后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指导党的一切工作”;“政治局,其任务为指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后期间一切党的政治的组织的工作”。关于书记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准备政治局会议须討论的问题,并向政治局作工作报告”。关于书记处的权限范围,《决定》规定:“遇有新的重大紧急事变发生,不能立即召开政治局会议时,得作新的决定,并得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发表宣言决议和电文”、“中央各部重要问题之处理和答复,各部重要人员之任用或派出,均须经过书记处批准”、“中央各部所拟定之重要文件、大纲及工作条例等,须经书记处批准后才能有效”。由此,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央文件明确了书记处在最高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从而重新构建了“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党的中央最高权力体制的架构。
六届六中全会初步确立了书记处在中央领导体制中的地位,但其决策核心地位的作用是以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1941年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除每周召开一次政治局会议外,由毛泽东、王稼祥、任弼时、张闻天、王明、陈云、凯丰等七人组成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以加强中央工作效能,并规定书记处工作会议每周开两次。为了“使中央机构更加简便与灵活,使事权更加统一与集中”、“增强中央的领导效能”,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对中央机构进行调整和精简,“在中央政治局及书记处之下,设立宣传委员会与组织委员会”作为助理机关。同时明确规定,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精简后的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之决定权”。经过这次政治局会议,书记处的成员组成更加精干(由五人精简至三人),领导方式更加集中统一(设立两个委员会),中央在重大问题决断上更富有时效性和有效性。对于书记处主席有最后之决定权的规定,不仅确立了书记处主席在全党的核心领导地位,而且凸显了书记处作为中央集体决策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945年4月至6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了新的《党章》,确立了书记处作为党的中央决策领导的核心地位,并且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的中央领导体制。七大《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为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以全票当选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亦即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
1937年11月,王明从苏联回到延安后,对党的纪律置若枉然,公然挑衅党中央的权威,一方面,这是王明以共产国际指示为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所以才无所顾忌;另一方面,党的中央领导体制也不健全,导致党的中央机构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也不十分明确。
为解决这一问题,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确立了书记处为决策核心的党的中央领导体制,并出台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决定》规定:一,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召开会议,必须有大多数委员出席方能开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多数委员通过才能生效;中央书记处开会时,中央所在地的政治局委员都得出席会议。二,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未发表或下发的文件,任何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三,各委员不得发表和做出同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和行为。四,各委员未经委任不得以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的名义发表言论文件;各书记以书记处名义发表训令、电文、文件,须得 半数以上书记同意。五,中央派出之中央局(分局)除地方事件自行决定发表宣言文件,其他均须遵循《决定》之一切要求。
对中央的请示报告制度是强化党内工作规则和组织纪律的重要措施。在《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中共中央即强调:“各书记各政治局委员所领导之中央各部工作各中央及中央分局工作,须经常向书记处报告”。1948年1月,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展,转战陕北途中的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1948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下级发出的指示答复须向中央备份,下级的重要报告须向中央告知;每一个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有单独向中央报告的权力和义务。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了《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