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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市场竞争越来越充分以及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在市场环境中,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以企业自身为主体防范和解决法律风险,为可持续发展构建有力的支撑,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现代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简介]刘永明,男,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经济师。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然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第一,经济活动有法可依;第二,经济主体合法经营;第三,服从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企业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对外必然要以合同或契约方式进行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以确保经济行为的实施。这样就要求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专门从事企业内部及外部法律事务的解决。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
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世界上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立专职法律部门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时间为1882年。到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步入成熟期。尤其是跨国集团。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都有长足发展。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拥有企业法律顾问800多人,总部保持80至100人;埃克森一莫比尔公司有企业法律顾问700多人,总部保持17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企业法律顾问400多人;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在全球有企业法律顾问500多人;美国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员工232人,占波音公司500名高级管理人员的46%。各跨国公司企业法律机构之所以备受国内外企业的关注,公司在追求利润与效益最大化的今天能保留如此庞大的专业法律人员机构,可见其作用不一般。1955年1月13日,周恩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作出了原则指示。同年4月26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诞生。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作用。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5月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有企业6月1日起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三、企业法律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企业法律机构之所以备受国内外企业关注和强化,是由于其职责可以起到为企业的壮大和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①企业法律风险防范;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参与;③起草、审查合同;④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⑤办理民事诉讼事务;⑥处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⑦处理民商仲裁事务。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有三个方面:①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②企业未有效行使其法律权利或义务;③企业与其相关主体产生的法律关系。要规避风险,首先,要熟悉上述3个因素的内容;其次,要分清风险的种类;再次,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参与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方式:①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②提供咨询建议给决策者;③起草、修改、审核企业法律文件;④主动提出法律意见或方案。
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具体任务:①参加相关会议、调查、考察和谈判;②收集有关法律及相关政策;③及时解答法律问题;④起草、审核和修改法律文书。
(三)起草、审查合同
起草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①当事人姓名和住所条款;②标的条款;③数量条款;④质量条款;⑤价款或报酬条款;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条款。
审查合同包括:①合法性审查,内容有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订立手续合法性等;②真实性审查;③公平性审查;④周密性审查。
(四)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①起草企业规章制度,内容有行政事务规章、人事管理规章、生产经营规章、财务管理规章;②企业登记,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③办理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等法律事物;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⑤对外聘律师的协调和管理。
(五)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事务
民事诉讼事务有几个相关阶段:①第一审程序;②第二审程序;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⑤强制执行程序;⑥涉外民事诉讼。企业法律机构要办理机关阶段的民事诉讼事务。
(六)处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
企业破产法律事务包括:①破产案件的申请,内容有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②债权人会议;③破产和解、整顿;④破产宣告;⑤财产清偿。
(七)处理民商仲裁事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面对的纠纷日益增多。据统计,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450亿元。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2004年,全国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05件,同比上升31.65%;审结11113件,同比上升23.78%。2004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类民事案件均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著作权案件一审新收4264件,同比上升71.46%;专利权案件一审新收2549件,同比上升20.81%;商标权案件一审新收1325件,同比上升43.09%。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属和侵权案件比例高,在2004年一审新收案件中占86.86%。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8件,同比上升16.4%。
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涉外及港澳台经济纠纷也日渐增多。2004年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65件,占4.38%,同比上升88.14%,其中涉及外国企业、组织、外国人的案件151件,上升60.64%,涉及香港、澳门的案件111件,上升91.53%,涉及台湾案件58件,上升38.1%。由于我国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水平低,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国家和外国厂商利用我国企业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应诉不积极,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发起反倾销指控,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还有的国外厂商故意设置法律“陷阱”,使我国企业蒙受不应有的巨额损失。这种情况,随着我国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将会越来越多。
四、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迫切性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 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国内企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也会深刻感受到杰克-韦尔奇的担心之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空前重视。该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3月“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指出: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跨国企业防范风险的经验可以为我所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作用是为我们提供现在以及未来企业发展和壮大过程中抵抗危机防范风险的强大法律武器。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现代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简介]刘永明,男,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经济师。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然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第一,经济活动有法可依;第二,经济主体合法经营;第三,服从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企业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对外必然要以合同或契约方式进行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以确保经济行为的实施。这样就要求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专门从事企业内部及外部法律事务的解决。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
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世界上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立专职法律部门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时间为1882年。到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步入成熟期。尤其是跨国集团。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都有长足发展。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拥有企业法律顾问800多人,总部保持80至100人;埃克森一莫比尔公司有企业法律顾问700多人,总部保持17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企业法律顾问400多人;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在全球有企业法律顾问500多人;美国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员工232人,占波音公司500名高级管理人员的46%。各跨国公司企业法律机构之所以备受国内外企业的关注,公司在追求利润与效益最大化的今天能保留如此庞大的专业法律人员机构,可见其作用不一般。1955年1月13日,周恩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作出了原则指示。同年4月26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诞生。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作用。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5月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有企业6月1日起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三、企业法律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企业法律机构之所以备受国内外企业关注和强化,是由于其职责可以起到为企业的壮大和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①企业法律风险防范;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参与;③起草、审查合同;④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⑤办理民事诉讼事务;⑥处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⑦处理民商仲裁事务。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有三个方面:①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②企业未有效行使其法律权利或义务;③企业与其相关主体产生的法律关系。要规避风险,首先,要熟悉上述3个因素的内容;其次,要分清风险的种类;再次,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参与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方式:①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②提供咨询建议给决策者;③起草、修改、审核企业法律文件;④主动提出法律意见或方案。
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具体任务:①参加相关会议、调查、考察和谈判;②收集有关法律及相关政策;③及时解答法律问题;④起草、审核和修改法律文书。
(三)起草、审查合同
起草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①当事人姓名和住所条款;②标的条款;③数量条款;④质量条款;⑤价款或报酬条款;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条款。
审查合同包括:①合法性审查,内容有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订立手续合法性等;②真实性审查;③公平性审查;④周密性审查。
(四)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①起草企业规章制度,内容有行政事务规章、人事管理规章、生产经营规章、财务管理规章;②企业登记,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③办理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等法律事物;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⑤对外聘律师的协调和管理。
(五)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事务
民事诉讼事务有几个相关阶段:①第一审程序;②第二审程序;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⑤强制执行程序;⑥涉外民事诉讼。企业法律机构要办理机关阶段的民事诉讼事务。
(六)处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
企业破产法律事务包括:①破产案件的申请,内容有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②债权人会议;③破产和解、整顿;④破产宣告;⑤财产清偿。
(七)处理民商仲裁事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面对的纠纷日益增多。据统计,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450亿元。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2004年,全国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05件,同比上升31.65%;审结11113件,同比上升23.78%。2004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类民事案件均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著作权案件一审新收4264件,同比上升71.46%;专利权案件一审新收2549件,同比上升20.81%;商标权案件一审新收1325件,同比上升43.09%。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属和侵权案件比例高,在2004年一审新收案件中占86.86%。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8件,同比上升16.4%。
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涉外及港澳台经济纠纷也日渐增多。2004年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65件,占4.38%,同比上升88.14%,其中涉及外国企业、组织、外国人的案件151件,上升60.64%,涉及香港、澳门的案件111件,上升91.53%,涉及台湾案件58件,上升38.1%。由于我国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水平低,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国家和外国厂商利用我国企业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应诉不积极,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发起反倾销指控,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还有的国外厂商故意设置法律“陷阱”,使我国企业蒙受不应有的巨额损失。这种情况,随着我国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将会越来越多。
四、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迫切性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 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国内企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也会深刻感受到杰克-韦尔奇的担心之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空前重视。该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3月“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指出: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跨国企业防范风险的经验可以为我所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作用是为我们提供现在以及未来企业发展和壮大过程中抵抗危机防范风险的强大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