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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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的衍生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治本之策。从当前社会矛盾的发生原因看,强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反渎职侵权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
  关键词:化解社会矛盾;渎职;失职;作用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机关长远的基础工作,更是当前的紧迫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执法办案中,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而且要主动向化解矛盾延伸,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
  一、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及成因。
  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的衍生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出现了重大变迁,这些变迁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当前,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及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缺位、错位、越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是为经济发展搭建平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四项职能。然而,目前不少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还很普遍,监管部门的各方面监督缺位、错位、越位现象随处可见。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旧城改造、拆迁返房、征地补偿、物业管理和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工程建设领域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这类的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甚至相互推诿,导致民众投诉无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扩张,逐步形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司法不公引发的矛盾纠纷。
  司法不公是司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职业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其渎职犯罪又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因此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最严重的是造成社会风气恶化,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也逐年增多,但法治意识却较为滞后。当合理诉求或其他目的未能实现时,便引发矛盾的激化,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其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到上级党委、政府上访,造成更大的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示方式的不合法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使一件简单的事件掺杂了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就必须要转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从渎职犯罪的角度看,从政府的角度来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责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司法。具体地讲,就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职责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化解社会矛盾首先需要转变思维定式。渎职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改变原有的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思维定式,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在办案中,必须摒弃就案办案的观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办案不忘发展、稳定、和谐。既要强调通过办案打击渎职犯罪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强调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私下将梅列区崇桂新村53幢商住楼的三处“电表用房”当成套房出卖,引起全体业主的强烈不满,多次上访有关部门均无结果。我们获悉情况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明该三处“电表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最终促使市建设、市房地产管理部門注销了这三处房产的产权证。鉴于市房产管理部门主动消除了侵权后果,我院对有关人员在办理这三处房屋产权证工作中,涉嫌的渎职行为,做出了不立案决定。该案的办理,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受到全体业主的好评,收到了良好得社会效果。
  (三)反渎职侵权部门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在传统认识中,反渎职侵权部门是代表国家追究渎职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惩治渎职犯罪的一方,是站在渎职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将自身的角色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是要把打击惩罚渎职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定位。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通过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平抑矛盾纠纷的工作,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如梅列区列西富华新村20、21、22幢90多户业主,因所购住宅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而多次上访。我们获悉情况后立即派员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时任梅列区地方税务局郊区所副所长、税务专管员陈某,在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税收管征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开发商违规售房,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余万元,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我院决定对陈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时积极督促、协调税务及相关部门追缴税款、补办手续。既平息了业主们的情绪,又化解了可能激化的矛盾。收到了良好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针对群众的来访,要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要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更加注重查办职务犯罪的社会效果。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永安市某运输车队驾驶员盛某来我院反映,梅列区某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伤害案中,徇私舞弊放纵罪犯,要求检察机关主持公正,还他一个公道。并多次向市级有关部门上访。我局立即受理了此案并进行调查,通过调阅卷宗、走访有关人员后,未发现办案民警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我们将调查情况告知盛某的同时,积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盛某息诉罢访。在认真听取了盛某提出的要求伤害人赔偿的合理诉求后,立即督促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盛某也表示今后不再上访。
  (五)围绕工作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从当前社会矛盾的发生原因看,强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反渎职侵权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反渎职侵权工作要紧紧围饶党和国家大局,突出重点,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住影响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问题,深刻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从深层次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找准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无论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执法办案上来。同时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延伸法律监督触角。通过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还要恪守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运行,杜绝脱离和超越检察职能的不良倾向。
  查办渎职犯罪不仅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既是纯洁党的肌体、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需要,也是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最有力的措施。在当代中国,能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及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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