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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10年前,我与退休工人老陈再婚。由于我持家节俭,加上我俩一直在某单位当门卫,每月有一笔收入,故他的养老保险金我一直没动用。前不久,老陈病逝,他的养老保险金的银行存折上共有7万多元。老陈的女儿说养老保险金是国家发给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财产,她老爸的养老保险金亦如此;我则认为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读者:梁云秀
梁云秀同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前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可知,你丈夫老陈的养老保险金属于你俩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他的个人财产,其中的一半归你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他的遗产,按法律的规定依法继承处理。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袁仕友
10年前,我与退休工人老陈再婚。由于我持家节俭,加上我俩一直在某单位当门卫,每月有一笔收入,故他的养老保险金我一直没动用。前不久,老陈病逝,他的养老保险金的银行存折上共有7万多元。老陈的女儿说养老保险金是国家发给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财产,她老爸的养老保险金亦如此;我则认为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读者:梁云秀
梁云秀同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前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可知,你丈夫老陈的养老保险金属于你俩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他的个人财产,其中的一半归你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他的遗产,按法律的规定依法继承处理。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袁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