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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对中国80年三农问题研究结论的分析,并通过两次定县调查两个时点的比较,得出结论:农民贫困是先赋的而不是自致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相对贫困是结构性贫困。社会转型具有相当长的周期,农民结构性贫困现象也具有长期性。只要这个转型没有结束,城乡差距就不会消失。当农业成为市场中的弱势产业,农民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时,乡村问题已经不能通过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市场规律解决,有效的手段是直接的帮助。由此,要强化社会管理,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民贫困;定县调查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5-0110-08
对于转型期的乡村居民来说,从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生计方式转变为以劳动工资为主的生计方式,必然面临相当长的阵痛,社会转型之所以最终把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职业者,直接的动力是职业方式的生计比家庭经营有更高的收益。显然,在漫长的转型阶段内乡村的农民都必然会比城里的职业者收入更低,这就是转型期的乡村结构性贫困问题。这种结构性贫困几乎可以在社会转型的任何阶段检测到。
一、80年来的归因
中国知识界对三农问题的探讨可以上溯到上个世纪20年代。正如一位美国学者观察到的那样,在1920年以前很少有学者关心中国的农业,也几乎没有写出关于农民的学术著作。但那以后农民贫困就成为最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使在强调工业化的最近20年,有关农民的研究论文也数量惊人。80年来关于农民的理论研究有两个不相称:一是研究成果与政策方案在数量上不相称,大量的研究只产生了少量的政策方案;二是农村政策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与可能得到的实际效果不相称,除了农业科研使农业生产技术大幅度提高,包括土地改革、合作化、联产承包责任制、九年制义务教育、乡村合作医疗、知识青年下乡、免除农业税等等一系列社会代价和经济代价都相当大的措施,并没有消除甚至缓解农民的相对贫困。因此我们该自问:长达80年的研究,我们到底知道了什么?
1、农民负担论
以陈翰笙为代表的一代学者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代革命家都把乡村居民的贫困归因于农民负担。认为地权集中于少数人,既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失去土地,又造成佃农收入微薄,致使大部分农民生活在温饱线以下。因此解决农民贫困问题必须首先改革农地制度,使耕者有其田。现在看来土地改革是中国的乡村居民远离饥饿的最根本原因,虽然全体农民达到温饱线是在农业技术水平达到一个较高程度以后,但如果地权不平均就没有办法使农业科技成果惠及所有农民。
2、农业落后论
20世纪初西方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其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资本主义化。西方学者这个时候来到中国,惊叹于中国农户竟然只耕种着那么少的耕地,接下来的结论就是中国农业的生产要素配置落后。这类理论认为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产出两者都依赖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的适当结合。而中国农业的现状却是“土地利用不当、农场太小、农民资本不足和接受新技术的途径有限”,因而“土地再分配不会改变人地比例,相反会使农场面积下降,减少它们的经济效益,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的产业化。那么,为什么中国农业不是导致规模经营的雇佣制,而是导致小生产的租佃制?在考察了明清以来的商业发展、经营性农业雇佣劳动兴衰后,结论是市场波动导致社会不稳定造成了租佃制,“内生的”资本主义早已“胎死腹中”。
80年前开始的讨论至今仍在继续,相当多的研究仍然在讨论农业资源的配置,投资、产业化、规模经营等问题至今仍是经济学关于农业“厂商问题”的主流描述。说明我们还没有找到通过产业化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道路。
3、人多地少论
1930年前后,世界各国的人均耕地都大大高于中国。因此,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人多地少是农民贫困的最根本原因,其他的“技术性”原因都是人口压力派生的。西方学者发现,中国的人均耕地仅有2.66亩,而法国人均8.36亩、德国人均7.23亩,即使英伦三岛也达到人均5.10亩,美国则达到人均27.63亩,所有国家中只有国土面积狭小的岛国日本低于中国。在早期的研究者看来,“农场面积小”是既成事实,因此只有通过技术进步改进农业才能提高农民收入,但“广义技术”又不可能在如此之小的农场面积下进步,于是卜凯的改进农业方案中改革建议超过百条,几乎就等于束手无策。西方学者近期的研究也没有走出这个怪圈,“农场面积小”被表述为“人口压力”仍然是前提条件,如果乡村居民不得不单一从事农业经营,就必然无视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的价值,只求在现有可支配的情境下提高收入,因此黄宗智发现中国的乡村居民不仅不走西方农业的路,甚至都不能用西方学者熟悉的理论和概念加以描述。
4、“愚贫弱私”论
关于农民素质的讨论同样起始于20世纪20年代,至今持续80年。与列强相比我国居住在乡下的农民明显是“落后人群”,寻找强国之路的知识分子找到了他们有能力投入努力的方向。因此有了当年风靡全国的平民教育运动。
与梁启超“新民说”把中国落后归因于愚昧、自私、好伪、怯懦等人格缺陷不同,平民教育运动的倡导者把落后归结为农民的综合素质。这个素质包括了知识水平、谋生能力、身体素质和公民意识,即所谓“愚贫弱私”。可以看出,从提高农民综合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角度看,改造的目标是准确的。延续数千年的传统教育重道德教化而轻职业技能,乡村的农民面对生计困境尚且没有能力自救,更不可能依靠他们实现“强国梦”。当前关于农民素质的讨论侧重“人力资本”角度,既然属于“资本”就要服从资本的产业分布,只要市场机制发挥着作用,乡村教育的结果必然还是“孔雀东南飞”。
5、“剪刀差”论
“剪刀差理论”认为,由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市场价格背离,农业总是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交换高于实际价值的工业品,工业因剥夺农业而积累,农民因负担加重而贫困。一项研究甚至计算出“剪刀差”的具体规模,认为1982年我国因工业品市场价格高于其价值11.6%、农业品市场价格低于其价值21.0%,造成了高达740亿元的转移额。而另一项研究则检测到了从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年的“剪刀差”水平及其波动。
无论是否存在价值转移,剪刀差理论都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结论:工业化时期工业品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农业品,农业品相对工业品的总市值必然持续下降。而技术进步在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单位工业品“活劳动”含量相对农业品必然持续减少。也就是说社会结构转型必然会弱化农业的地位。
6、乡村工业化论
倡导乡村建设的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农民的低 收入状况不可能通过一个或几个要素的改进而改善,必须全面改变农民的生存环境。古代中国城市与乡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体系,近代以来社会转型又始于城市,因此在许多研究中城乡是二元的,认为城市已经进入现代社会,而农村则停留在传统社会,需按照现代社会要求去重建。
早期研究以梁漱溟最具代表性。梁漱溟认为由于地权日益集中,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农民离村越来越多,中国的农村社会已经破产,因而需要重建。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性造成其发展应该从农村开始,要让“老根”发出“新芽”。不仅提出包括组织乡村、由农业引发工业、以教育与合作化为基本手段、农民与知识分子共同努力等具体措施,还在山东邹平县付诸实践。梁漱溟的理论和实践曾经引发了轰轰烈烈的乡村建设运动。
“离土不离乡”是通过乡村工业化和乡村都市化解决农民问题的现代乡村建设版本,也曾经引起全国范围的“乡镇企业运动”和“小城镇建设运动”。从近30年来的情况看,乡村工业化至少在统计上给中国农民指出了一条道路。从数量上看,相当大比例的农民因乡镇企业提高收入。但如果进一步考察乡镇企业的分布,结果就不容乐观。正如一项研究所揭示的那样,中国乡镇企业的分布是按乡村与地级以上城市的距离而递减的,乡镇企业最终只能在城市的近郊和远郊得到发展,并不是可以遍地生长。小城镇建设的效果也不容乐观,虽然对小城镇发展已经重视了二十多年,但真正达到期望的小城镇比例不大,并且与乡镇企业一样分布在大都市地带。国家统计局2003年根据发展水平、生活质量和发展潜力三个方面的25个指标对全国小城镇发展状况作过评估,在2万个包括城关镇在内的小城镇中,发展状况总体上不容乐观,在分布上也表现出集中的趋势,发展程度最高的1000个镇,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四个省市就占了788个。而这1000个镇的人均财政收入竟然超过全部建制镇人均水平10倍以上。
7、乡城迁移论
依靠城市发展去解决农民问题的思路始于80年前的西方学者和留学归国学者。当时的基本设想是应先完成国家的工业化,然后才可能解决农民问题。由于在发达国家城市已成为一个区域的中心,许多研究者认为城市只是整个区域内的一个“中心地”,发展了城市也就是发展了乡村。
吴景超的观点在早期比较具有代表性。吴景超认为乡村建设这种“经济上的复古运动”“既不能挽救破产之农村,也不能繁荣中国之都市”,应该“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理由是“全国的都市如从发展工业上努力,那么一部分农民迁入都市,可以有立足之地;就是那些留在乡下的农民,因争食者减少,生活也可以略微舒适一点了”。把城市的工业化作为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当时也是相当一部分国内外学者的共识。中国的工业化优先战略说明这样的思路早已经被政策所体现,如果不是因为上个世纪50年代末我们在技术上没有安排好相当部分农民进城后乡下的农业生产,农民问题也许不会像今天这样严峻。
通过城市的力量解决农民问题,被归结为农民“离土离乡”方式,以农民进城就业为基本特征。上世纪90年代前的讨论,多集冲在如何对“盲流”进城加以限制,是“民工潮”让我们再次重视大城市对于农民生计的价值。
二、定县调查:两个时点的比较
李景汉先生1928-1929年在定县东亭翟城村以及邻近的两个村选择了55个农户进行为期1年的家庭收支记账登记,由于其中21户的资料登记不全,又没有办法加以弥补,最后用34个农户的登记资料对农民全年的生计做了详尽描述。34户合计205口,男子106人,女子99人。平均每户6人,其中男子3.1人,女子2.9人,相当于4.7个成年男子的消费。种植耕地1062亩,平均每户耕地31亩。15岁及以上男子78人中,73人种地,5人非农从业,、妇女农忙时参加农业劳动,农闲时大半纺线。男女合计每个15—65岁成年劳动力人均耕种6.89亩耕地,73个务农的成年男子23人兼营工副业,非农从业5人计教师1人、经商2人、学徒长工各1人。耕地的盈余(口粮外的现金纯收入)共计6740.49元,平均每户198.25元;副业及非农从业合计收入1052.15元,平均每户30.95元;养殖业收入合计996.71元,平均每户29.32元;此外租佃相抵尚有地租收入139.44元,平均每户4.11元。以上合计34户净收入8901.79元,户均261.82元。其构成如表1:
定县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3年定县100个农村记账户人均纯收入3458元,每个乡村家庭平均3.78人,其中成年劳力2.49人,平均每个劳动力需要给家庭创造5250元收入。全部耕地1223310亩,平均每个农户4.64亩。人均农业收入1387.98元,扣除生产成本386.20元、生产性固定资产51.57元、固定资产折旧77.20元、税费86.75元,人均农业纯收入786.26元,户均2972元。人均牧业收入536.53元,扣除生产成本281.69元,人均牧业纯收入254.84元,户均963.30元。
用1929年定县东亭34记账户资料推估整个东亭62村的人均收入构成后,与2003年实地调查的1081个农户比较(见表3),可以看出定县农村74年来乡村居民收入总量与构成的变化。在总量上乡村居民总收入已经大幅度提高,从1929年人均40.40元增加到2003年3875.69元,数值增长了95.93倍,如果以小麦价格为基准则增长了8.30倍。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从人均35。35元增加到1985.28元,增长了56.16倍,实际增长(以小麦价格为基准)4.86倍。其中种植业实际增长4.95倍,养殖业实际增长4.14倍。种植业现金收入实际增长3.8倍,自用口粮价值增长5.25倍。非农业收入则实际增长36.3倍。按当年乡村劳务市价每工最高0.41元,2003年每工25元计,由于劳务工时增加了6倍,单位工时收入增加了6.05倍。从收入总量上可以看出,74年后乡村居民在通过农业提高了食物消费的质量同时,还通过非农收入增加了总收入。
这34户的农业经营收入合计229.20元,占总收入的87.40%。这说明在社会转型初期,乡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几乎完全由农业决定。由于34记账户户均耕地31亩,高于东亭62村23亩的水平,31亩耕地收入198.25元,平均每亩6.40元,因此东亭地区农户的农业收入大约210.42元。而东亭62村户均人口6.93人,高于34记账户近1人,人均副业收入10元计,东亭地区农副业和工副业收入大约70元。由此估计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农户总收入约280元,其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占75%左右。因东亭62村户均6.93人口粮比34记账户多22元,在280元的户均收入中,现金收入121元,因此非农收入占现金收入的比 例大约为28%,高于34记账户23.9%的水平。这表明农业净产出下降不仅影响生活水平,同时影响收入结构。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定县再调查表明,在11个村1081个农户中,户平均人口3.80人,其中16—64岁成年劳力2.50人,成年男子1.30人。户均耕地面积5.03亩,播种面积8.44亩,复种指数为1.68。按户调查统计的人均收入2002—2003年已经达到3875.69元,其中家庭非农业经营收入324.20元,农业种植业收入(含微量养殖业)1985.28元,劳务收入1566.22元(见表2)。其中家庭非农经营收入比例最低,仅占农户总收入的8.36%;农业经营收入最高,占51.22%,劳务收入为40.41%。每个成年劳力平均每年创造5891.05元家庭收入。在家庭人口数、成年劳力数和成年男子数三者中,直接决定收入总量的是成年男子数,成年男子多意味着非农收入高,因此带来更高的家庭收入。
但农业收入的份额已经大大下降。从收入构成上看,1929年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87.50%,2003年仅占51.22%。1929年农业收入中口粮占56.78%,2003年农业收入中口粮及自用肉食占63.78%,农业现金收入占总收入、总现金收入的比例1929年分别是18.89%和42.15%,2003年分别为18.53%和27.53%。说明农业“吃饭”价值依旧,但产业价值下降很多。由于收入来源的增加,在1929年时农民还习惯于从口粮中“抠”出收入,现代的农民已经没有这个必要。
最近的20年定县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比例下降很快,从定县统计局提供的年鉴资料看,1993年农业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66.10%,到2001年已经下降到49.64%。2003年由于粮食市场价格上涨,这个比例反弹到51.58%。
三、纵向比较的结论
综合80年来的研究结论,比较定县80年来农民生活的变化,可以认为农民低收入问题不是总量问题,而是结构问题。农民负担导致贫困本质上是因为农产品市场价值越来越低;农业广义技术落后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人口过多导致耕作规模小;农民素质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就业机会少,小农业生产者并不需要现代职业技术;乡村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把资源搬进了城;而农民离家进城打工的原因则在于现有的城乡分布格局。总之,农民贫困是先赋的而不是自致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相对贫困是结构性贫困。从定县再调查中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公理化结论。
1、租佃制度导致的贫困
上述对于1929年定县农民的收入分析假设他们都是自耕农,如果对于佃农,情况则大大不同。按每亩耕地净收入6.40元计,地租为3.20元,23亩耕地合计支出地租73.60元,此时种植业净收入仅137元,如果人口与自耕农相同则不够吃饭,如果人口比自耕农少一人则刚好达到口粮。这里的耕地按自耕农平均等次计算,而佃农租种的通常是下等耕地,因此达不到这个产出水平。这说明至少在定县农村,完全的佃农无法通过农业安排生计。正因为如此,定县完全的佃农下降,自耕农比例增加。
上个世纪30年代地租在中国农村很普遍,大部分地区佃农比例都比较高,从上述分析看佃农就等于贫农,因此乡村出现一个贫农阶级。在租佃比例较高的地区,贫农占了乡村人口的大多数,而30年代全国范围内自耕农比例占47%。除佃农外,还有相当比例农户因耕地不足陷入贫困。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年对南北16省(缺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云南、贵州、西康、西藏、台湾)163县的调查统计,平均每一农户的田场面积只有14.5亩。从各省情况看,察哈尔、绥远田场面积最大,分别达219.7亩和94.3亩,广东、福建最小,分别只有5.5亩和8.3亩。由此可、以确定贫农比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占乡村人口大多数,成为当时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我们把上述思想转换为模型:
假设每个农户的农业生产资料t(耕地)分解为自有部分pt和租用部分(1-p)t,其中自有部分的净产出全部是经营收益,租用部分有q比例的地租。当单位耕地产出为μ时,农户经营收入k
k=[p+(1-p)q]tμ
此时
p=K/((1-q)tμ)-q/(1-q)
社会结构转型通过这样的市场机制转移农民:当农户的耕地产出不足以提供农户相对贫困的收入水平时,农民弃耕,从而农民减少。这个条件就是k=tμ,此时p=1,表明农民的生产资料须趋于自有。也就是说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农业不再可以承担地租,只要地租存在,农民就不仅仅相对贫困,而是将面临直接威胁生存的绝对贫困。
如果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把地租改为投资,则模型中q变为资本收益率,在转型时期它也必须趋于零。说明只要农民不减少,农业就不会有投资收益,因而不会有投资去使中国的农业“广义技术进步”,这就解决了人们的烦恼。而不投资农民就只有投入劳动去提高产出,于是黄宗智发现了“内卷化”。
2、人口构成导致的贫困
农民多而耕地少,农场面积过狭,总产量和收入自然就低。定县乡村的农户1929年每户耕种的耕地是23亩,而美国当时平均每农户拥有342亩,是定县农户的15倍。这很容易解释定县农民为什么总体上贫困,显然这是因为人口太多,不得不依靠仅有的耕地维持生计。从一个地区的局部看,情况正是这样。
如果在更大一个范围观察情况就不是这样。“人多地少”还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既然耕地的唯一功能是提供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那么用最少的耕地养活了最多的人无疑就是取得了最高的成就,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多地少”是进步,“人少地多”才是落后。一个国家的耕地一定是人口与单产的函数,即全国人民需要吃多少粮食,全国就大致有多少耕地。此时就不再是人口总量太多的问题了,而是农民占总人口比例太大。
假设农民占人口比例p,恩格尔系数ε,则非农民的人均收入是农民人均收入的K倍,此时
K=(p(1-ε))/((1-p)ε)=(1-1/ε)/(1-1/p)
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总是大于食物消费占全部消费的比例,总是p>ε,因此K一定大于1。即在社会转型时期非农民的人均收入总是大于农民,农民相对贫困。
由于一个地区的非农业人口比例同时也决定着全部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因此不同区域间贫富差距可以降低城乡间的贫富差距,从而降低因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正因为如此,所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内部都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3、“工价”与工资的差距
定县农村历史上的工价都是市场化的。一般说技术性工种的工价高于力工、农工,属于“最 高”工价,力工农工属于普通工价,而对技术、体力均没有特别要求的工作则属于最低工价,三类工价差距相当大(见表4)。
2003年定县农村的成年男子的工价大约是每个工25元,妇女15元,平均为20元。而当年定州市的在岗职工平均报酬为8288元,按全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工作日平均33元,河北全省为11239元,平均每工作日45元,全国平均则为14040元,每工作日56元。即使不考虑二次分配因素,直接的劳动工资差距就已经使城乡居民收入拉开差距。更重要的是乡村居民不可能每年有250个工作日的机会。
当乡村居民到现代产业部门就业的时候,其参考工资标准一般不是按行业技术等级制定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而是乡村的“工价”,工价低于工资必然导致同工不同酬,农民劳务收入因此而普遍低于城市的职业者。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使乡村的工价非常市场化,每个“工”的价格与农业经营收入、本地非农经营收入存在可比性,因此“工价”不仅仅取决于劳动力供需,还受农业丰歉和非农经营效益影响。上个世纪30年代由于粮价持续下跌,农业收益持续下降,曾经造成工价大幅度下跌,这个规律仍然适用于当代。
城市产业都具有各自的门槛条件,因而具有稳定性和高工资,而无门槛限制的乡村居民就业只能是可随时替代的和流动性的,并且低技术、低地位、低工资。即使是低技术就业也不是每个乡村居民有相同的机会。乡村与城市的距离决定就业概率和工资水平。2003年定县乡村居民主要就业地是北京的建筑工地,由于这个“地利”,他们比河南民工有更多就业机会,并且也有更高的工资。由于包工头经常是本村熟人,定县外出者的劳动工资通常回乡结算,因此很少需要“援助追讨”,这与河南在京民工形成显著差异。
设人均耕地t,单位耕地产出为μ,农民占人口比例p,恩格尔系数ε,工资率q,农业劳动力负担系数ι,城乡劳动者工资水平之比为m,则
m=((1-ε)/(1-p)×q)/(ε/pι)=(1-1/ε)/(1-1/p)×qι
可以看出,当工资率和农业劳动力负担系数不变时,社会转型时期的p>ε将导致城乡出现工资水平差异。而在劳动力总体剩余的情况下,工资率变化幅度较小,一个较短历史时期内负担系数则可以视为常量。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乡村的工价和以工价为标准的农民劳务工资都将低于城市以工资率为标准的工资水平,即使参与劳动就业,乡村居民也处于低收入的相对贫困。
四、结论的普遍性与长期性
李景汉的定县调查在上个世纪29-30年代的中国具有代表性。另外几次大规模调查也得出大致相当的收入总量和比例。金陵大学教授卜凯于1921—1925年对全国2866户农家经济状况进行的调查表明,平均每户农家的农作物收入为253.22元,占全部总收入的78.7%;种植、畜产、杂项等收入为61.98元,占总收入的19.3%。1922年燕京大学农村经济学系对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共10县240村落77097家农户进行调查,结果是农业收入平均每家为120.1元,占全部收入的74.5%;家庭手工业收入占3.6%,工资占11.8%,其他占10.1%,共计25.5%。上述调查均发现种植业收入大约占乡村居民总收入的78%左右,说明转型初期的中国农民收入集中于农业,社会转型导致的生计重构问题因此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
社会转型具有相当长的周期,虽然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但乡村却仍然没有走出转型困境,这个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农民结构性贫困现象的长期性。具体地说,农业人口的非农化进程必然是缓慢的和曲折的,人的转移比物的转移复杂得多,因此人口构成将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影响农民的收入。市场化是持续的,但如果乡村的制造业不能够达到城市产业的生产率水平,市场的不对称性将持续存在,这说明短期内乡村非农经营不可能改善。而只要城乡居民的教育水平存在差距,工资标准的差异就不会消失,这说明即使就业扩大,乡村居民仍然处于低工资状态,因此一个更加根本的原因是:乡村居民低收入是社会转型强加的结构性贫困,只要这个转型还没有结束,城乡差距就不会消失。
整整一个世纪以来,上述几个因素都在阻碍农民生活的改善,50年来农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没能改变。从统计资料看,从1952年到1998年,我国第一产业的GDP从342.9亿元上升到14599.6亿元,说明农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农业总量的提高并没有缩小城乡的生活水平差距。1952年城乡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154元、65元,相差2.4倍,到了1998年城乡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6182元和1895元,扩大到了3.2倍。这显然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改变我们的社会结构,没有能够减少农民。
如果我们以优化社会结构为努力l的方向,时刻概算需要减少多少农民是必须的。这样做有助于经常检讨我们的政策,至少可以知道我们要走的路还有多长。根据全国统计资料,可以大致测算在不考虑农业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各个年份现有农业资源可以提供多大比例的农民达到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见表5)。测算的结果告诉我们,农业人口的结构性剩余在进一步扩大,我们不是在接近目标,而是在远离目标。
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我们偏离方向呢?我们知道减少农民需要同时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可以使较少的农业人口提供现有的农业产出,也就是把现在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倍;二是非农产业能够吸纳剩余农业人口,也就是非农产业必须消化现有农民的75%。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第一个条件容易达到,第二个条件则相当困难。更重要的是,即使提高农业效率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农民,但扩大非农就业就不是农民们自己可以左右,那需要全体国民的努力。现实逼迫我们思考:随着经济的增长,市场机制是否能够自动地帮助我们减少农民?如果必须促使农民减少,我们应该更多依靠国家行为还是农民个体行为?无论反思结果如何,我们都该意识到至少在减少农民这个目标上,过于依赖市场调节和过于依赖农民自救,最终使我们的理论和政策偏离了目标。
当农业成为市场中的弱势产业、农民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时,乡村问题已经不能通过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市场规律解决,有效的手段是直接的帮助。而当中国共产党把自己的执政理念确立为“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就明确表示了我们追求的是全面的社会管理,而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或者经济管理。虽然中华民族数千年的行政管理经验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但行政管理是为政治服务的,它与社会管理的多向性有较大差距。由于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经济发展,在经济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但经济管理侧重于生产、交换等市场活动,也不同于涵盖面更加广泛的社会管理。相对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相对是个新生的理念,应该说我们的社会管理体系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体系,因为社会管理才是导致社会和谐的管理方向。社会管理追求的是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强化社会管理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 何频)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民贫困;定县调查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5-0110-08
对于转型期的乡村居民来说,从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生计方式转变为以劳动工资为主的生计方式,必然面临相当长的阵痛,社会转型之所以最终把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职业者,直接的动力是职业方式的生计比家庭经营有更高的收益。显然,在漫长的转型阶段内乡村的农民都必然会比城里的职业者收入更低,这就是转型期的乡村结构性贫困问题。这种结构性贫困几乎可以在社会转型的任何阶段检测到。
一、80年来的归因
中国知识界对三农问题的探讨可以上溯到上个世纪20年代。正如一位美国学者观察到的那样,在1920年以前很少有学者关心中国的农业,也几乎没有写出关于农民的学术著作。但那以后农民贫困就成为最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使在强调工业化的最近20年,有关农民的研究论文也数量惊人。80年来关于农民的理论研究有两个不相称:一是研究成果与政策方案在数量上不相称,大量的研究只产生了少量的政策方案;二是农村政策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与可能得到的实际效果不相称,除了农业科研使农业生产技术大幅度提高,包括土地改革、合作化、联产承包责任制、九年制义务教育、乡村合作医疗、知识青年下乡、免除农业税等等一系列社会代价和经济代价都相当大的措施,并没有消除甚至缓解农民的相对贫困。因此我们该自问:长达80年的研究,我们到底知道了什么?
1、农民负担论
以陈翰笙为代表的一代学者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代革命家都把乡村居民的贫困归因于农民负担。认为地权集中于少数人,既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失去土地,又造成佃农收入微薄,致使大部分农民生活在温饱线以下。因此解决农民贫困问题必须首先改革农地制度,使耕者有其田。现在看来土地改革是中国的乡村居民远离饥饿的最根本原因,虽然全体农民达到温饱线是在农业技术水平达到一个较高程度以后,但如果地权不平均就没有办法使农业科技成果惠及所有农民。
2、农业落后论
20世纪初西方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其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资本主义化。西方学者这个时候来到中国,惊叹于中国农户竟然只耕种着那么少的耕地,接下来的结论就是中国农业的生产要素配置落后。这类理论认为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产出两者都依赖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的适当结合。而中国农业的现状却是“土地利用不当、农场太小、农民资本不足和接受新技术的途径有限”,因而“土地再分配不会改变人地比例,相反会使农场面积下降,减少它们的经济效益,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的产业化。那么,为什么中国农业不是导致规模经营的雇佣制,而是导致小生产的租佃制?在考察了明清以来的商业发展、经营性农业雇佣劳动兴衰后,结论是市场波动导致社会不稳定造成了租佃制,“内生的”资本主义早已“胎死腹中”。
80年前开始的讨论至今仍在继续,相当多的研究仍然在讨论农业资源的配置,投资、产业化、规模经营等问题至今仍是经济学关于农业“厂商问题”的主流描述。说明我们还没有找到通过产业化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道路。
3、人多地少论
1930年前后,世界各国的人均耕地都大大高于中国。因此,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人多地少是农民贫困的最根本原因,其他的“技术性”原因都是人口压力派生的。西方学者发现,中国的人均耕地仅有2.66亩,而法国人均8.36亩、德国人均7.23亩,即使英伦三岛也达到人均5.10亩,美国则达到人均27.63亩,所有国家中只有国土面积狭小的岛国日本低于中国。在早期的研究者看来,“农场面积小”是既成事实,因此只有通过技术进步改进农业才能提高农民收入,但“广义技术”又不可能在如此之小的农场面积下进步,于是卜凯的改进农业方案中改革建议超过百条,几乎就等于束手无策。西方学者近期的研究也没有走出这个怪圈,“农场面积小”被表述为“人口压力”仍然是前提条件,如果乡村居民不得不单一从事农业经营,就必然无视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的价值,只求在现有可支配的情境下提高收入,因此黄宗智发现中国的乡村居民不仅不走西方农业的路,甚至都不能用西方学者熟悉的理论和概念加以描述。
4、“愚贫弱私”论
关于农民素质的讨论同样起始于20世纪20年代,至今持续80年。与列强相比我国居住在乡下的农民明显是“落后人群”,寻找强国之路的知识分子找到了他们有能力投入努力的方向。因此有了当年风靡全国的平民教育运动。
与梁启超“新民说”把中国落后归因于愚昧、自私、好伪、怯懦等人格缺陷不同,平民教育运动的倡导者把落后归结为农民的综合素质。这个素质包括了知识水平、谋生能力、身体素质和公民意识,即所谓“愚贫弱私”。可以看出,从提高农民综合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角度看,改造的目标是准确的。延续数千年的传统教育重道德教化而轻职业技能,乡村的农民面对生计困境尚且没有能力自救,更不可能依靠他们实现“强国梦”。当前关于农民素质的讨论侧重“人力资本”角度,既然属于“资本”就要服从资本的产业分布,只要市场机制发挥着作用,乡村教育的结果必然还是“孔雀东南飞”。
5、“剪刀差”论
“剪刀差理论”认为,由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市场价格背离,农业总是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交换高于实际价值的工业品,工业因剥夺农业而积累,农民因负担加重而贫困。一项研究甚至计算出“剪刀差”的具体规模,认为1982年我国因工业品市场价格高于其价值11.6%、农业品市场价格低于其价值21.0%,造成了高达740亿元的转移额。而另一项研究则检测到了从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年的“剪刀差”水平及其波动。
无论是否存在价值转移,剪刀差理论都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结论:工业化时期工业品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农业品,农业品相对工业品的总市值必然持续下降。而技术进步在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单位工业品“活劳动”含量相对农业品必然持续减少。也就是说社会结构转型必然会弱化农业的地位。
6、乡村工业化论
倡导乡村建设的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农民的低 收入状况不可能通过一个或几个要素的改进而改善,必须全面改变农民的生存环境。古代中国城市与乡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体系,近代以来社会转型又始于城市,因此在许多研究中城乡是二元的,认为城市已经进入现代社会,而农村则停留在传统社会,需按照现代社会要求去重建。
早期研究以梁漱溟最具代表性。梁漱溟认为由于地权日益集中,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农民离村越来越多,中国的农村社会已经破产,因而需要重建。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性造成其发展应该从农村开始,要让“老根”发出“新芽”。不仅提出包括组织乡村、由农业引发工业、以教育与合作化为基本手段、农民与知识分子共同努力等具体措施,还在山东邹平县付诸实践。梁漱溟的理论和实践曾经引发了轰轰烈烈的乡村建设运动。
“离土不离乡”是通过乡村工业化和乡村都市化解决农民问题的现代乡村建设版本,也曾经引起全国范围的“乡镇企业运动”和“小城镇建设运动”。从近30年来的情况看,乡村工业化至少在统计上给中国农民指出了一条道路。从数量上看,相当大比例的农民因乡镇企业提高收入。但如果进一步考察乡镇企业的分布,结果就不容乐观。正如一项研究所揭示的那样,中国乡镇企业的分布是按乡村与地级以上城市的距离而递减的,乡镇企业最终只能在城市的近郊和远郊得到发展,并不是可以遍地生长。小城镇建设的效果也不容乐观,虽然对小城镇发展已经重视了二十多年,但真正达到期望的小城镇比例不大,并且与乡镇企业一样分布在大都市地带。国家统计局2003年根据发展水平、生活质量和发展潜力三个方面的25个指标对全国小城镇发展状况作过评估,在2万个包括城关镇在内的小城镇中,发展状况总体上不容乐观,在分布上也表现出集中的趋势,发展程度最高的1000个镇,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四个省市就占了788个。而这1000个镇的人均财政收入竟然超过全部建制镇人均水平10倍以上。
7、乡城迁移论
依靠城市发展去解决农民问题的思路始于80年前的西方学者和留学归国学者。当时的基本设想是应先完成国家的工业化,然后才可能解决农民问题。由于在发达国家城市已成为一个区域的中心,许多研究者认为城市只是整个区域内的一个“中心地”,发展了城市也就是发展了乡村。
吴景超的观点在早期比较具有代表性。吴景超认为乡村建设这种“经济上的复古运动”“既不能挽救破产之农村,也不能繁荣中国之都市”,应该“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理由是“全国的都市如从发展工业上努力,那么一部分农民迁入都市,可以有立足之地;就是那些留在乡下的农民,因争食者减少,生活也可以略微舒适一点了”。把城市的工业化作为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当时也是相当一部分国内外学者的共识。中国的工业化优先战略说明这样的思路早已经被政策所体现,如果不是因为上个世纪50年代末我们在技术上没有安排好相当部分农民进城后乡下的农业生产,农民问题也许不会像今天这样严峻。
通过城市的力量解决农民问题,被归结为农民“离土离乡”方式,以农民进城就业为基本特征。上世纪90年代前的讨论,多集冲在如何对“盲流”进城加以限制,是“民工潮”让我们再次重视大城市对于农民生计的价值。
二、定县调查:两个时点的比较
李景汉先生1928-1929年在定县东亭翟城村以及邻近的两个村选择了55个农户进行为期1年的家庭收支记账登记,由于其中21户的资料登记不全,又没有办法加以弥补,最后用34个农户的登记资料对农民全年的生计做了详尽描述。34户合计205口,男子106人,女子99人。平均每户6人,其中男子3.1人,女子2.9人,相当于4.7个成年男子的消费。种植耕地1062亩,平均每户耕地31亩。15岁及以上男子78人中,73人种地,5人非农从业,、妇女农忙时参加农业劳动,农闲时大半纺线。男女合计每个15—65岁成年劳动力人均耕种6.89亩耕地,73个务农的成年男子23人兼营工副业,非农从业5人计教师1人、经商2人、学徒长工各1人。耕地的盈余(口粮外的现金纯收入)共计6740.49元,平均每户198.25元;副业及非农从业合计收入1052.15元,平均每户30.95元;养殖业收入合计996.71元,平均每户29.32元;此外租佃相抵尚有地租收入139.44元,平均每户4.11元。以上合计34户净收入8901.79元,户均261.82元。其构成如表1:
定县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3年定县100个农村记账户人均纯收入3458元,每个乡村家庭平均3.78人,其中成年劳力2.49人,平均每个劳动力需要给家庭创造5250元收入。全部耕地1223310亩,平均每个农户4.64亩。人均农业收入1387.98元,扣除生产成本386.20元、生产性固定资产51.57元、固定资产折旧77.20元、税费86.75元,人均农业纯收入786.26元,户均2972元。人均牧业收入536.53元,扣除生产成本281.69元,人均牧业纯收入254.84元,户均963.30元。
用1929年定县东亭34记账户资料推估整个东亭62村的人均收入构成后,与2003年实地调查的1081个农户比较(见表3),可以看出定县农村74年来乡村居民收入总量与构成的变化。在总量上乡村居民总收入已经大幅度提高,从1929年人均40.40元增加到2003年3875.69元,数值增长了95.93倍,如果以小麦价格为基准则增长了8.30倍。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从人均35。35元增加到1985.28元,增长了56.16倍,实际增长(以小麦价格为基准)4.86倍。其中种植业实际增长4.95倍,养殖业实际增长4.14倍。种植业现金收入实际增长3.8倍,自用口粮价值增长5.25倍。非农业收入则实际增长36.3倍。按当年乡村劳务市价每工最高0.41元,2003年每工25元计,由于劳务工时增加了6倍,单位工时收入增加了6.05倍。从收入总量上可以看出,74年后乡村居民在通过农业提高了食物消费的质量同时,还通过非农收入增加了总收入。
这34户的农业经营收入合计229.20元,占总收入的87.40%。这说明在社会转型初期,乡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几乎完全由农业决定。由于34记账户户均耕地31亩,高于东亭62村23亩的水平,31亩耕地收入198.25元,平均每亩6.40元,因此东亭地区农户的农业收入大约210.42元。而东亭62村户均人口6.93人,高于34记账户近1人,人均副业收入10元计,东亭地区农副业和工副业收入大约70元。由此估计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农户总收入约280元,其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占75%左右。因东亭62村户均6.93人口粮比34记账户多22元,在280元的户均收入中,现金收入121元,因此非农收入占现金收入的比 例大约为28%,高于34记账户23.9%的水平。这表明农业净产出下降不仅影响生活水平,同时影响收入结构。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定县再调查表明,在11个村1081个农户中,户平均人口3.80人,其中16—64岁成年劳力2.50人,成年男子1.30人。户均耕地面积5.03亩,播种面积8.44亩,复种指数为1.68。按户调查统计的人均收入2002—2003年已经达到3875.69元,其中家庭非农业经营收入324.20元,农业种植业收入(含微量养殖业)1985.28元,劳务收入1566.22元(见表2)。其中家庭非农经营收入比例最低,仅占农户总收入的8.36%;农业经营收入最高,占51.22%,劳务收入为40.41%。每个成年劳力平均每年创造5891.05元家庭收入。在家庭人口数、成年劳力数和成年男子数三者中,直接决定收入总量的是成年男子数,成年男子多意味着非农收入高,因此带来更高的家庭收入。
但农业收入的份额已经大大下降。从收入构成上看,1929年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87.50%,2003年仅占51.22%。1929年农业收入中口粮占56.78%,2003年农业收入中口粮及自用肉食占63.78%,农业现金收入占总收入、总现金收入的比例1929年分别是18.89%和42.15%,2003年分别为18.53%和27.53%。说明农业“吃饭”价值依旧,但产业价值下降很多。由于收入来源的增加,在1929年时农民还习惯于从口粮中“抠”出收入,现代的农民已经没有这个必要。
最近的20年定县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比例下降很快,从定县统计局提供的年鉴资料看,1993年农业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66.10%,到2001年已经下降到49.64%。2003年由于粮食市场价格上涨,这个比例反弹到51.58%。
三、纵向比较的结论
综合80年来的研究结论,比较定县80年来农民生活的变化,可以认为农民低收入问题不是总量问题,而是结构问题。农民负担导致贫困本质上是因为农产品市场价值越来越低;农业广义技术落后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人口过多导致耕作规模小;农民素质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就业机会少,小农业生产者并不需要现代职业技术;乡村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把资源搬进了城;而农民离家进城打工的原因则在于现有的城乡分布格局。总之,农民贫困是先赋的而不是自致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相对贫困是结构性贫困。从定县再调查中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公理化结论。
1、租佃制度导致的贫困
上述对于1929年定县农民的收入分析假设他们都是自耕农,如果对于佃农,情况则大大不同。按每亩耕地净收入6.40元计,地租为3.20元,23亩耕地合计支出地租73.60元,此时种植业净收入仅137元,如果人口与自耕农相同则不够吃饭,如果人口比自耕农少一人则刚好达到口粮。这里的耕地按自耕农平均等次计算,而佃农租种的通常是下等耕地,因此达不到这个产出水平。这说明至少在定县农村,完全的佃农无法通过农业安排生计。正因为如此,定县完全的佃农下降,自耕农比例增加。
上个世纪30年代地租在中国农村很普遍,大部分地区佃农比例都比较高,从上述分析看佃农就等于贫农,因此乡村出现一个贫农阶级。在租佃比例较高的地区,贫农占了乡村人口的大多数,而30年代全国范围内自耕农比例占47%。除佃农外,还有相当比例农户因耕地不足陷入贫困。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年对南北16省(缺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云南、贵州、西康、西藏、台湾)163县的调查统计,平均每一农户的田场面积只有14.5亩。从各省情况看,察哈尔、绥远田场面积最大,分别达219.7亩和94.3亩,广东、福建最小,分别只有5.5亩和8.3亩。由此可、以确定贫农比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占乡村人口大多数,成为当时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我们把上述思想转换为模型:
假设每个农户的农业生产资料t(耕地)分解为自有部分pt和租用部分(1-p)t,其中自有部分的净产出全部是经营收益,租用部分有q比例的地租。当单位耕地产出为μ时,农户经营收入k
k=[p+(1-p)q]tμ
此时
p=K/((1-q)tμ)-q/(1-q)
社会结构转型通过这样的市场机制转移农民:当农户的耕地产出不足以提供农户相对贫困的收入水平时,农民弃耕,从而农民减少。这个条件就是k=tμ,此时p=1,表明农民的生产资料须趋于自有。也就是说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农业不再可以承担地租,只要地租存在,农民就不仅仅相对贫困,而是将面临直接威胁生存的绝对贫困。
如果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把地租改为投资,则模型中q变为资本收益率,在转型时期它也必须趋于零。说明只要农民不减少,农业就不会有投资收益,因而不会有投资去使中国的农业“广义技术进步”,这就解决了人们的烦恼。而不投资农民就只有投入劳动去提高产出,于是黄宗智发现了“内卷化”。
2、人口构成导致的贫困
农民多而耕地少,农场面积过狭,总产量和收入自然就低。定县乡村的农户1929年每户耕种的耕地是23亩,而美国当时平均每农户拥有342亩,是定县农户的15倍。这很容易解释定县农民为什么总体上贫困,显然这是因为人口太多,不得不依靠仅有的耕地维持生计。从一个地区的局部看,情况正是这样。
如果在更大一个范围观察情况就不是这样。“人多地少”还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既然耕地的唯一功能是提供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那么用最少的耕地养活了最多的人无疑就是取得了最高的成就,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多地少”是进步,“人少地多”才是落后。一个国家的耕地一定是人口与单产的函数,即全国人民需要吃多少粮食,全国就大致有多少耕地。此时就不再是人口总量太多的问题了,而是农民占总人口比例太大。
假设农民占人口比例p,恩格尔系数ε,则非农民的人均收入是农民人均收入的K倍,此时
K=(p(1-ε))/((1-p)ε)=(1-1/ε)/(1-1/p)
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总是大于食物消费占全部消费的比例,总是p>ε,因此K一定大于1。即在社会转型时期非农民的人均收入总是大于农民,农民相对贫困。
由于一个地区的非农业人口比例同时也决定着全部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因此不同区域间贫富差距可以降低城乡间的贫富差距,从而降低因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正因为如此,所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内部都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3、“工价”与工资的差距
定县农村历史上的工价都是市场化的。一般说技术性工种的工价高于力工、农工,属于“最 高”工价,力工农工属于普通工价,而对技术、体力均没有特别要求的工作则属于最低工价,三类工价差距相当大(见表4)。
2003年定县农村的成年男子的工价大约是每个工25元,妇女15元,平均为20元。而当年定州市的在岗职工平均报酬为8288元,按全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工作日平均33元,河北全省为11239元,平均每工作日45元,全国平均则为14040元,每工作日56元。即使不考虑二次分配因素,直接的劳动工资差距就已经使城乡居民收入拉开差距。更重要的是乡村居民不可能每年有250个工作日的机会。
当乡村居民到现代产业部门就业的时候,其参考工资标准一般不是按行业技术等级制定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而是乡村的“工价”,工价低于工资必然导致同工不同酬,农民劳务收入因此而普遍低于城市的职业者。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使乡村的工价非常市场化,每个“工”的价格与农业经营收入、本地非农经营收入存在可比性,因此“工价”不仅仅取决于劳动力供需,还受农业丰歉和非农经营效益影响。上个世纪30年代由于粮价持续下跌,农业收益持续下降,曾经造成工价大幅度下跌,这个规律仍然适用于当代。
城市产业都具有各自的门槛条件,因而具有稳定性和高工资,而无门槛限制的乡村居民就业只能是可随时替代的和流动性的,并且低技术、低地位、低工资。即使是低技术就业也不是每个乡村居民有相同的机会。乡村与城市的距离决定就业概率和工资水平。2003年定县乡村居民主要就业地是北京的建筑工地,由于这个“地利”,他们比河南民工有更多就业机会,并且也有更高的工资。由于包工头经常是本村熟人,定县外出者的劳动工资通常回乡结算,因此很少需要“援助追讨”,这与河南在京民工形成显著差异。
设人均耕地t,单位耕地产出为μ,农民占人口比例p,恩格尔系数ε,工资率q,农业劳动力负担系数ι,城乡劳动者工资水平之比为m,则
m=((1-ε)/(1-p)×q)/(ε/pι)=(1-1/ε)/(1-1/p)×qι
可以看出,当工资率和农业劳动力负担系数不变时,社会转型时期的p>ε将导致城乡出现工资水平差异。而在劳动力总体剩余的情况下,工资率变化幅度较小,一个较短历史时期内负担系数则可以视为常量。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乡村的工价和以工价为标准的农民劳务工资都将低于城市以工资率为标准的工资水平,即使参与劳动就业,乡村居民也处于低收入的相对贫困。
四、结论的普遍性与长期性
李景汉的定县调查在上个世纪29-30年代的中国具有代表性。另外几次大规模调查也得出大致相当的收入总量和比例。金陵大学教授卜凯于1921—1925年对全国2866户农家经济状况进行的调查表明,平均每户农家的农作物收入为253.22元,占全部总收入的78.7%;种植、畜产、杂项等收入为61.98元,占总收入的19.3%。1922年燕京大学农村经济学系对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共10县240村落77097家农户进行调查,结果是农业收入平均每家为120.1元,占全部收入的74.5%;家庭手工业收入占3.6%,工资占11.8%,其他占10.1%,共计25.5%。上述调查均发现种植业收入大约占乡村居民总收入的78%左右,说明转型初期的中国农民收入集中于农业,社会转型导致的生计重构问题因此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
社会转型具有相当长的周期,虽然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但乡村却仍然没有走出转型困境,这个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农民结构性贫困现象的长期性。具体地说,农业人口的非农化进程必然是缓慢的和曲折的,人的转移比物的转移复杂得多,因此人口构成将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影响农民的收入。市场化是持续的,但如果乡村的制造业不能够达到城市产业的生产率水平,市场的不对称性将持续存在,这说明短期内乡村非农经营不可能改善。而只要城乡居民的教育水平存在差距,工资标准的差异就不会消失,这说明即使就业扩大,乡村居民仍然处于低工资状态,因此一个更加根本的原因是:乡村居民低收入是社会转型强加的结构性贫困,只要这个转型还没有结束,城乡差距就不会消失。
整整一个世纪以来,上述几个因素都在阻碍农民生活的改善,50年来农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没能改变。从统计资料看,从1952年到1998年,我国第一产业的GDP从342.9亿元上升到14599.6亿元,说明农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农业总量的提高并没有缩小城乡的生活水平差距。1952年城乡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154元、65元,相差2.4倍,到了1998年城乡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6182元和1895元,扩大到了3.2倍。这显然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改变我们的社会结构,没有能够减少农民。
如果我们以优化社会结构为努力l的方向,时刻概算需要减少多少农民是必须的。这样做有助于经常检讨我们的政策,至少可以知道我们要走的路还有多长。根据全国统计资料,可以大致测算在不考虑农业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各个年份现有农业资源可以提供多大比例的农民达到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见表5)。测算的结果告诉我们,农业人口的结构性剩余在进一步扩大,我们不是在接近目标,而是在远离目标。
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我们偏离方向呢?我们知道减少农民需要同时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可以使较少的农业人口提供现有的农业产出,也就是把现在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倍;二是非农产业能够吸纳剩余农业人口,也就是非农产业必须消化现有农民的75%。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第一个条件容易达到,第二个条件则相当困难。更重要的是,即使提高农业效率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农民,但扩大非农就业就不是农民们自己可以左右,那需要全体国民的努力。现实逼迫我们思考:随着经济的增长,市场机制是否能够自动地帮助我们减少农民?如果必须促使农民减少,我们应该更多依靠国家行为还是农民个体行为?无论反思结果如何,我们都该意识到至少在减少农民这个目标上,过于依赖市场调节和过于依赖农民自救,最终使我们的理论和政策偏离了目标。
当农业成为市场中的弱势产业、农民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时,乡村问题已经不能通过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市场规律解决,有效的手段是直接的帮助。而当中国共产党把自己的执政理念确立为“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就明确表示了我们追求的是全面的社会管理,而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或者经济管理。虽然中华民族数千年的行政管理经验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但行政管理是为政治服务的,它与社会管理的多向性有较大差距。由于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经济发展,在经济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但经济管理侧重于生产、交换等市场活动,也不同于涵盖面更加广泛的社会管理。相对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相对是个新生的理念,应该说我们的社会管理体系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体系,因为社会管理才是导致社会和谐的管理方向。社会管理追求的是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强化社会管理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 何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