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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牛气冲天的股市吸引了许多老年朋友加入到炒股大军中去。“你炒股了吗?”也成了时下很多人见面时常问的一句话。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其实,股市的风险不仅仅在于行情的涨跌,股民同时也面临许多法律上的风险。比如,因炒股而发生的代理风险、抵押贷(借)款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等等。处理得好,它们或许会成为炒股的助力;处理得不好,就成了“死穴”。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为广大老年股民开出一剂风险防范的法律良方。
委托代理篇:委托炒股约定不明
赚赔责任如何分清
有些新股民,由于缺乏股票知识又不了解股市行情,往往会把资金放到自己信任的股民朋友那里委托他替自己炒股,也有些老年股民因为时间、精力等因素,委托股票代理机构代理炒股。在这些委托代理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设置不够合理而引发纠纷。
案例一:童老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的好友。去年5月,童老将自己的10万元现金全部放到刘先生的账户中,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因彼此熟悉,双方并无书面合同。
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童老买的“邯郸钢铁”却整整半年基本没有涨。去年12月底,双方结账时,童老怀疑刘先生故意把没有涨的部分算在了他头上,赚了的却说成是自己的。疑窦一生,两人再也没有了以前的热度,哪怕刘先生拿出交易账单,童老也始终不肯相信。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童老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哪里肯依,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灰飞烟灭。
评析:童老与刘先生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童老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童老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情况,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童老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因此,笔者建议老年股民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利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患于未然。
案例二:去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5元多涨到了80多元,刘大妈经人介绍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的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负责向她推荐股票,而进行买卖则必须有刘大妈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
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刘大妈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刘大妈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评析: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
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刘大妈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刘大妈推荐股票。因此,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
本案中,证券公司未经刘大妈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顯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刘大妈赔偿损失,赔偿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篇:抵押借贷加大风险
金融红线不可擅越
面对牛气冲天的股市,一些急于入市又缺乏资金的老年股民往往不惜借钱炒股。然而,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钱炒股都会使得风险加倍,而且容易误触法律雷区。
案例一: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肖大爷逼上了绝路。
当时,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女儿家的一套住房统统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板。第二天上午,肖大爷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20万元资金血本无归,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评析: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也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或在客户不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透支交易为好。
案例二:老黄炒股半年,资金从5万元变成了15万元,他觉得,自己发财的时候到了。于是,他向“地下钱庄”借了35万元,月利率10%,当天就投入了一只已经连续十几个涨停板的股票。但事与愿违,该股票连续4个交易日都是跌停板,老黄的股票市值一下子从50万元变成了不到28万元。
在借款20余天后,老黄挥泪以总市值25万元斩仓出局,第二天就将欠“地下钱庄”的35万元本金加上3.5万元利息如数归还。这次,老黄一下子亏了13.5万元,自己最早的那5万元资金,也只剩下1.5万元了。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
反观本案,首先,老黄借高利贷炒股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性的。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而借高利贷炒股更是高风险行为。老黄把自己置于“双重风险”的境地,胜算的余地极小。第二,法律虽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个人与“地下钱庄”的交易是不予保护的。
总之,炒股应量力而行,借“高利贷”炒股无异于饮鸩止渴,后患无穷。
责编/文波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其实,股市的风险不仅仅在于行情的涨跌,股民同时也面临许多法律上的风险。比如,因炒股而发生的代理风险、抵押贷(借)款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等等。处理得好,它们或许会成为炒股的助力;处理得不好,就成了“死穴”。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为广大老年股民开出一剂风险防范的法律良方。
委托代理篇:委托炒股约定不明
赚赔责任如何分清
有些新股民,由于缺乏股票知识又不了解股市行情,往往会把资金放到自己信任的股民朋友那里委托他替自己炒股,也有些老年股民因为时间、精力等因素,委托股票代理机构代理炒股。在这些委托代理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设置不够合理而引发纠纷。
案例一:童老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的好友。去年5月,童老将自己的10万元现金全部放到刘先生的账户中,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因彼此熟悉,双方并无书面合同。
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童老买的“邯郸钢铁”却整整半年基本没有涨。去年12月底,双方结账时,童老怀疑刘先生故意把没有涨的部分算在了他头上,赚了的却说成是自己的。疑窦一生,两人再也没有了以前的热度,哪怕刘先生拿出交易账单,童老也始终不肯相信。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童老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哪里肯依,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灰飞烟灭。
评析:童老与刘先生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童老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童老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情况,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童老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因此,笔者建议老年股民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利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患于未然。
案例二:去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5元多涨到了80多元,刘大妈经人介绍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的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负责向她推荐股票,而进行买卖则必须有刘大妈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
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刘大妈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刘大妈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评析: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
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刘大妈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刘大妈推荐股票。因此,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
本案中,证券公司未经刘大妈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顯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刘大妈赔偿损失,赔偿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篇:抵押借贷加大风险
金融红线不可擅越
面对牛气冲天的股市,一些急于入市又缺乏资金的老年股民往往不惜借钱炒股。然而,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钱炒股都会使得风险加倍,而且容易误触法律雷区。
案例一: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肖大爷逼上了绝路。
当时,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女儿家的一套住房统统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板。第二天上午,肖大爷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20万元资金血本无归,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评析: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也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或在客户不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透支交易为好。
案例二:老黄炒股半年,资金从5万元变成了15万元,他觉得,自己发财的时候到了。于是,他向“地下钱庄”借了35万元,月利率10%,当天就投入了一只已经连续十几个涨停板的股票。但事与愿违,该股票连续4个交易日都是跌停板,老黄的股票市值一下子从50万元变成了不到28万元。
在借款20余天后,老黄挥泪以总市值25万元斩仓出局,第二天就将欠“地下钱庄”的35万元本金加上3.5万元利息如数归还。这次,老黄一下子亏了13.5万元,自己最早的那5万元资金,也只剩下1.5万元了。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
反观本案,首先,老黄借高利贷炒股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性的。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而借高利贷炒股更是高风险行为。老黄把自己置于“双重风险”的境地,胜算的余地极小。第二,法律虽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个人与“地下钱庄”的交易是不予保护的。
总之,炒股应量力而行,借“高利贷”炒股无异于饮鸩止渴,后患无穷。
责编/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