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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果的实现途径是多样的,但是司法追求的社会效果主要应该通过法律来获得,应该在法律之内来寻求。强调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效果,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来寻求社会效果。为了实现法的安定性、正义价值以及法的合目的性三者之间的平衡,我们也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在严格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在某些方面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或变通法律适用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