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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毕业的女大学生应聘法务工作岗位,竟然因为是“河南人”被拒。为此,女大学生走上法庭,要求招聘单位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20年4月29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公开了这起典型案例。
应聘遭遇地域歧视
1996年出生的陈琴是河南省唐河县人,2015年,她以高分考进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学民商法学院学习。四年的法学生涯,她深谙各项法律知识,作为2019年的应届生,她已有过在杭州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经历。2019年6月的毕业典礼上,她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校长的致辞让她至今铭刻在心:“我祝愿你们走上社会后,会遭遇一些不公平,这样,你们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将更加努力追求公平和正义!”
陈琴热爱杭州这座城市,想在此定居。为此,搬离学生宿舍后,她没有回家乡河南,而是在杭州市租住房屋过渡,并开始留意社会招聘的公司法务工作岗位。
2019年7月3日,陈琴在智联招聘APP上查找到一则信息,杭州市晟达公司发布招聘“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各一名。招聘的学历条件是法学本科以上,但没有设定应届生和往届生等门槛,也没有强调工作经验要求。于是,陈琴立刻通过手机APP软件,提交了求职简历。为了保险起见,她同时填报了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陈琴的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
第二天下午,陈琴的手机就收到两封新邮件的提醒。她立刻打开邮箱查看,是晟达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4日14时28分、29分发来的邮件,告知陈琴不适合该公司招聘的两个岗位,且均注明原因是“河南人”。陈琴怎么也没有想到,她的“河南”籍贯,竟然会成为求职被拒的拦路石。
陈琴郁闷了一整天,当晚,她将晟达公司的回复截图到同学微信群上。群里顿时炸了锅,有好几个同届毕业生也是河南人,他们说:“这是地域歧视,我们不仅感到伤心,更觉得伤人。”群友们慷慨激昂,鼓励陈琴打一场维权官司,不论胜败,最起码能把对方的歧视行为“广而告之”。
推诿“无心之过”
2019年7月6日,陈琴向杭州市公证处申请了公证,支出费用1000元,公证处取证后不久,即出具了公证书,记载了晟达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陈琴求职的过程。
陈琴随后向有关媒体披露了这起事件,迅速在网络上掀起了“舆情”。一时间,晟达公司陷入舆论旋涡,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公关,回应社会质疑。解释称,回复陈琴邮件的员工刚刚调整到人力资源部门,此前没有操作过智联招聘的平台,加上当时事务比较多,就在内部流程表上简单使用“河南人”三个字备注籍贯,以供公司领导查看审核。该员工在发出回复邮件时,采取了复制粘贴的方法,不小心流出将备注内容。因此,这是人力资源员工个人的“无心之过”,并不代表公司招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
面对媒体的采访,晟达公司表示:“我司已经责成经办人员停职检查,并将向陈琴口头道歉”。陈琴接到人力资源经理打进的道歉电话后,认为对方避重就轻,根本没有体现道歉的诚意。
2019年8月8日,陈琴将晟达公司告上了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晟达公司口头道歉,并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等媒体登报道歉;并要求晟达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案件诉讼费、公证费等均由晟达公司承担。
法庭上,陈琴慷慨陈词。她说,被告晟达公司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
晟达公司当庭答辩说,我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原告陈琴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
晟达公司还辩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多次表态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晟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及社保缴纳记录各一份,证明公司有河南籍员工,不存在对河南人有地域歧视的行为。
法庭经过调查认定,晟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否认曾以电子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因其为“河南人”而拒绝录用的基本事实。晟达公司招聘有河南员工,也不能据此认定不会存在地域歧视行为。
判决道歉并精神抚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晟达公司是否侵害陈琴平等就业权,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评判分析。
首先,晟达公司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岗位安排、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陈琴向晟达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晟达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
晟达公司虽然辩称,该公司是基于陈琴不符合招聘条件,即缺乏工作经验,而之所以给出不合适理由“河南人”,则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对此,法院认为,晟达公司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进行辩解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从外观呈现出的形态看,晟达公司给出的拒绝理由系原告为“河南人”已确凿无疑,现该公司主张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同时,晟达公司称备注是人事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一个标注,以备自己和公司查看使用,既然公司拒招原告系因原告工作经验不符等事由,并不在意原告的籍贯等,为何对内又以“河南人”进行标注区分,而不标注为“不符合工作条件”或以其他与招聘事项联系更为密切的标准进行分类标注,晟达不能给出任何合理解释。因此,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其次,晟达公司以地域標准的事由要素对陈琴区别对待,是否缺乏合理性基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自主用工权并非毫无节制,须在法律的规制下行使,不得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而关键是要划清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界限。本案中,晟达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陈琴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该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晟达公司对于其实施的歧视行为至少存在有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放纵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具有可责难性。
关于原告陈琴主张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的赔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平等就业权涉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属于一般人格权,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会使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更会阻碍劳动者的人格发展,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排斥、归于异类,会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地伤害,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故被告晟达公司侵害原告陈琴平等就业权,原告陈琴主张受到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综合全案情形酌情确定,晟达公司赔偿陈琴精神抚慰金9000元。同时,对原告陈琴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000元亦予支持。
2019年11月26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晟达公司赔偿陈琴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晟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琴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文中主人公、公司均为化名)
责编/昱青
应聘遭遇地域歧视
1996年出生的陈琴是河南省唐河县人,2015年,她以高分考进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学民商法学院学习。四年的法学生涯,她深谙各项法律知识,作为2019年的应届生,她已有过在杭州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经历。2019年6月的毕业典礼上,她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校长的致辞让她至今铭刻在心:“我祝愿你们走上社会后,会遭遇一些不公平,这样,你们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将更加努力追求公平和正义!”
陈琴热爱杭州这座城市,想在此定居。为此,搬离学生宿舍后,她没有回家乡河南,而是在杭州市租住房屋过渡,并开始留意社会招聘的公司法务工作岗位。
2019年7月3日,陈琴在智联招聘APP上查找到一则信息,杭州市晟达公司发布招聘“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各一名。招聘的学历条件是法学本科以上,但没有设定应届生和往届生等门槛,也没有强调工作经验要求。于是,陈琴立刻通过手机APP软件,提交了求职简历。为了保险起见,她同时填报了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陈琴的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
第二天下午,陈琴的手机就收到两封新邮件的提醒。她立刻打开邮箱查看,是晟达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4日14时28分、29分发来的邮件,告知陈琴不适合该公司招聘的两个岗位,且均注明原因是“河南人”。陈琴怎么也没有想到,她的“河南”籍贯,竟然会成为求职被拒的拦路石。
陈琴郁闷了一整天,当晚,她将晟达公司的回复截图到同学微信群上。群里顿时炸了锅,有好几个同届毕业生也是河南人,他们说:“这是地域歧视,我们不仅感到伤心,更觉得伤人。”群友们慷慨激昂,鼓励陈琴打一场维权官司,不论胜败,最起码能把对方的歧视行为“广而告之”。
推诿“无心之过”
2019年7月6日,陈琴向杭州市公证处申请了公证,支出费用1000元,公证处取证后不久,即出具了公证书,记载了晟达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陈琴求职的过程。
陈琴随后向有关媒体披露了这起事件,迅速在网络上掀起了“舆情”。一时间,晟达公司陷入舆论旋涡,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公关,回应社会质疑。解释称,回复陈琴邮件的员工刚刚调整到人力资源部门,此前没有操作过智联招聘的平台,加上当时事务比较多,就在内部流程表上简单使用“河南人”三个字备注籍贯,以供公司领导查看审核。该员工在发出回复邮件时,采取了复制粘贴的方法,不小心流出将备注内容。因此,这是人力资源员工个人的“无心之过”,并不代表公司招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
面对媒体的采访,晟达公司表示:“我司已经责成经办人员停职检查,并将向陈琴口头道歉”。陈琴接到人力资源经理打进的道歉电话后,认为对方避重就轻,根本没有体现道歉的诚意。
2019年8月8日,陈琴将晟达公司告上了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晟达公司口头道歉,并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等媒体登报道歉;并要求晟达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案件诉讼费、公证费等均由晟达公司承担。
法庭上,陈琴慷慨陈词。她说,被告晟达公司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
晟达公司当庭答辩说,我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原告陈琴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
晟达公司还辩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多次表态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晟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及社保缴纳记录各一份,证明公司有河南籍员工,不存在对河南人有地域歧视的行为。
法庭经过调查认定,晟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否认曾以电子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因其为“河南人”而拒绝录用的基本事实。晟达公司招聘有河南员工,也不能据此认定不会存在地域歧视行为。
判决道歉并精神抚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晟达公司是否侵害陈琴平等就业权,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评判分析。
首先,晟达公司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岗位安排、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陈琴向晟达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晟达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
晟达公司虽然辩称,该公司是基于陈琴不符合招聘条件,即缺乏工作经验,而之所以给出不合适理由“河南人”,则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对此,法院认为,晟达公司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进行辩解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从外观呈现出的形态看,晟达公司给出的拒绝理由系原告为“河南人”已确凿无疑,现该公司主张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同时,晟达公司称备注是人事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一个标注,以备自己和公司查看使用,既然公司拒招原告系因原告工作经验不符等事由,并不在意原告的籍贯等,为何对内又以“河南人”进行标注区分,而不标注为“不符合工作条件”或以其他与招聘事项联系更为密切的标准进行分类标注,晟达不能给出任何合理解释。因此,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其次,晟达公司以地域標准的事由要素对陈琴区别对待,是否缺乏合理性基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自主用工权并非毫无节制,须在法律的规制下行使,不得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而关键是要划清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界限。本案中,晟达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陈琴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该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晟达公司对于其实施的歧视行为至少存在有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放纵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具有可责难性。
关于原告陈琴主张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的赔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平等就业权涉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属于一般人格权,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会使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更会阻碍劳动者的人格发展,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排斥、归于异类,会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地伤害,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故被告晟达公司侵害原告陈琴平等就业权,原告陈琴主张受到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综合全案情形酌情确定,晟达公司赔偿陈琴精神抚慰金9000元。同时,对原告陈琴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000元亦予支持。
2019年11月26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晟达公司赔偿陈琴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晟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琴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文中主人公、公司均为化名)
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