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局限性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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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倾尽毕生精力致力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浩业。孙中山在长期的民主革命实践中提出并完善了三民主义的理论,以作为革命的思想武器和行动准则。作为三民主义的核心,民权思想历来备受瞩目。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其民权思想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
  
  1 思想根源上的混乱
  
  1.1 与现实相抵牾。孙中山早年远赴欧美,接受了西方的教育,其思想深受西方近代民主政治思想的熏染。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即取材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思想,是西化的民权主义。这种西学东渐背景下的对西方先进制度理论的借鉴和吸收对正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来说本无可厚非,但由于国情的差异明显,再加上孙中山对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和政体的阶级实质的偏见,使得其民权思想难以扎根于我国的现实土壤中,无法从现实中去寻求理论的正当性基据。在我国,自然经济的保守性和浓厚的小农意识使广大民众缺匮西方式的民主观念和政治文化素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建基于西方民主、自由、平等观念基础之上的民权思想与我国的实际状况格格不入,其民权理论也大打折扣。
  1.2 与民本主义相混淆。孙中山的民权思想虽源出于西方,但这并不能否认中国传统文化对它的影响。孙中山试图通过挖掘传统儒家民本思想中的现代政治因素来找寻其理论与历史的契合点,从而论证其民权思想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孙中山却忽略了封建时代的民本思想与近代民主思想是大异其旨的。传统民本思想始终将立论的落脚点放在体察民情的好皇帝和清官身上,却未见对封建君主制度与官僚体制发出根本质疑。[1]它与近代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观念貌合神离。此外,孙中山的“主权在民”并非现代民主意义上的“由民作主”,他把民主解释成为一种与传统儒家民本等值的东西,最终必将回归到“为民作主”的传统思想本体上来。而且,在孙中山那里,民主是先知先觉者指导和安排后知后觉者和不知不觉者的政治操作,这与人民当家作主的近代民主意识渐行渐远,与传统儒家民本思想相混淆。
  
  2 逻辑思维上的矛盾
  
  2.1 强调主权在民却忽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位坚定的主权在民论者,孙中山曾明确宣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主张还政于民,并坚持将主权在民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有利于人民的思想解放和政治觉醒。但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优位考虑,孙中山又认为中国人并不缺少自由而是享有太多的自由;由于自由太多,所以中国人所面临的任务便不是去争取自由,相反应对自由加以限制。这种彰显“国家自由”,轻视“个人自由”的观念无疑是与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相悖离的。即便这种以牺牲“个人自由”去换取“国家自由”的主张反映了当时的现实国情,具有某种程度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就在孙中山从现实中获取正当性支撑的同时,他与真正的民主自由观念却背道而驰。
  2.2 崇尚直接民权却视人民为无能的“阿斗”。直接民权是指全体公民直接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的一种民权形式。[2]直接民权以普选制为基础,废除资产标准,打破了有产阶级的权力垄断,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践行直接民权,实乃主权在民之依皈。孙中山认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个权利的充分实行,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才算是全民政治。同时,他又以天赋才力为标准将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并主张“不知不觉”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者分别是指导和治理国家的能人,“不知不觉”的人不应过分干涉政府,以避免“政府无能”。在这里,孙中山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他一方面主张直接民权,让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事;另一方面又把人民划分等级,限制所谓“不知不觉”者的权利,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况且,孙中山的直接民权仅指人民积极的政治权利,其既不包括人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权利,也不包括人民的消极自由,这种理论本身即存在重大缺陷,与真正的民主相去甚远。
  
  3 权力设计上的瑕疵
  
  3.1 横向权力的配置不足。自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倡导三权分立思想以来,三权分立学说渐次为人们所体认和推崇,并随后践行于欧美各国的宪政实体操作中,其功效非凡。孙中山曾对三权分立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三权分立制使权力的行使既“不致流于专制”,又“无伤于统一”,体现了“立宪之精义”。[3]但是,随着孙中山对西方民主宪政体制的深入考究,他又发现三权分立制并非完美无缺,实际上其纰漏甚多。为革除三权鼎立之弊病,孙中山在借鉴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分立理论。这种独创性的权力划分理念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等五权。五权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修补和减少了西方“三权分立”中的不民主成分,尤其结合当时中国现状来看,这一理论对于反对封建军阀专制独裁,灌输民主思想起了积极的启蒙作用。[4]然而,孙中山的这一横向权力划分思想又存在极大地弊病。
  3.1.1 有分权之名却无制衡之实,权力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孙中山提出五权分立学说的初衷旨在消弭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种种流弊,实现政府五权的分工合作,进而维系国家机器的高效、快速和有序运转。但是,与建立在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不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理论将以权制能思想作为其立论基础。由此,两者在内在本质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五权宪法中的五权之间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但没有三权分立中的权力制约的关系,没有实行分权制衡的原则。因而,五权之间难免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细化配置无法带来国家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孙中山对政府权力系统自我监控机制的排斥心理无疑是其五权分立思想的致命缺陷,最终将导致其对横向权力的构造失之偏颇。
  3.1.2 权力设计本身并没有跳出西方三权分立制的泥淖。孙中山所设计的五权分立的政体模式中,考试权与监察权是区别于西方三权分立政体模式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形式上看,增加两权后对政府形成了制约,通过考试权对政府的人事加以控制,通过监察权对国家的立法与行政予以监督,从而使五权分立理论形异于三权分立学说。但从实质上看,两者并无根本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五权分立实乃西方三权分立在我国的扩充版本。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理论并未摆脱西方分权制的影响,在本质上与三权分立学说并无二致。此外,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一样,囿于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具有不可移易的缺弊。
  3.1.3 权力操作上的弊端。按照孙中山对政府权力的横向设计,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分别掌管和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之职权,五院之间分工合作,五权之间制约联合,以保持权力的平衡。随后,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总结过去经验,发展和完善了五权学说,并在五院之外设想了国民大会组织,希冀藉此实现政权与治权的平衡和有序运作。但是,令孙中山始料未及的是,国民大会的存在并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反而使其与立法院组织机构重叠,职权划分不清。此外,政府组织机构规定得不尽完善与合理,总统与立法院的职权界限也厘定不清,这为后来袁世凯推行专制独裁埋下伏笔。
  3.2 纵向权力划分失当。孙中山从主权在民的视角出发,阐发了对地方自治的高度信赖。“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他主张,“分县自治,行直接民权”,否则“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未有主权在民之实也”。[5]不言而喻,这种地方自治思想对长期处于封建君主专制集权统治之下的人民的集权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有益于中央和地方之间营造一种良性互动的政治体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孙中山片面地强调扩大地方的权力,主张将地方上的事情让本地方人民去治理,中央政府毫不干涉。这种自治的结果不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融洽以及国家的统一,相反却有弱化国家的倾向,降低中央的权威,最终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虽然孙中山极力辩解其地方自治思想与盛极一时的联省自治论调大相径庭,并对搞地方割据的行为予以尖锐的抨击和猛烈的批判,且强调中央政府毫不干涉的事务主要是针对那些只关涉地方性而不具有全国性,对全国及地方稳定发展不构成危害性的事务。但是,这样的解释未免显得苍白无力,其地方自治构想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它不仅与处于国家分解边缘下的人民渴求统一的强烈愿望相违悖,而且极易成为军阀独裁与地方割据的挡箭牌,最终造成国家的动荡和失序。况且,对于中央事务和地方事务的区分标准,孙中山也未予以明确,必将带来实践中的混乱。
  3.3 三维向度下的政权与治权的架构失衡。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放弃了政府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必将寻求更为理想的手段以确保政府权力的有序运行。为此,孙中山在五权分立的基础上提出了权能分开和以权制能的思想。实行权能分离,就是要把政权交给人民,把治权交给政府。人民有了充分的政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政府有了充分的治权,才可以发挥政府的职能。孙中山企求人民以其享有的四权来对抗政府五权,进而实现政权对治权的有效控制。然而,另一方面,孙中山又将人民分为先知先觉者、后知后觉者和不知不觉者三类。他把四万万普通中国民众视为阿斗,把少数先知先觉者比作诸如诸葛亮,“诸葛亮是有能没有权的,阿斗是有权没有能的,阿斗虽然没有能,但是把什么政事都交付给诸葛亮去作,诸葛亮很有能,所以西蜀能够成立很好的政府。”[6]然而,既然政府的治权是由先知先觉者所掌握,而行使政权的人民都是不知不觉者,其结果只能是治权凌驾于政权之上,人民仍然是只能由政府来摆布。由此,政权与治权的平衡架构仅为空中楼阁,无从实现。权能分治的结果往往是人民政治权利被国家治理权力所蚕食殆尽,进而走向主权在民的对立面。
  
  参考文献
  [1] 张艳.《论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内外困境》,载《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2] 马小泉.《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之学理意义》,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
  [3] 陈旭麓著.《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4] 孟永林,许有平.《孙中山五权制理论初探》,载《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5] 陈旭麓著.《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5]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70页
  收稿日期: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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