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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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职务犯罪既包括对“人”的处理也包括对“物”的处置.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定罪量刑、轻财物处置”的错误观念,这在职务犯罪领域非常突出,会导致大量违法犯罪所得轶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反腐公信力.在认定职务犯罪违法所得的涵摄范围上,应采“广义说”,即不仅包括犯罪所得,还包括游离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的违法所得、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违法所得、达不到入罪数额的违法所得、职务违法所得甚至违纪所得等“其他违法所得”.只有这样,才能织就“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的严密法网.在认定“其他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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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职务犯罪既包括对“人”的处理也包括对“物”的处置.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定罪量刑、轻财物处置”的错误观念,这在职务犯罪领域非常突出,会导致大量违法犯罪所得轶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反腐公信力.在认定职务犯罪违法所得的涵摄范围上,应采“广义说”,即不仅包括犯罪所得,还包括游离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的违法所得、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违法所得、达不到入罪数额的违法所得、职务违法所得甚至违纪所得等“其他违法所得”.只有这样,才能织就“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的严密法网.在认定“其他违法所得”时,实体上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程序上应采用民事证明的优势证据规则.对于正在审理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他违法所得”的处置程序采现有的“附带性对物之诉”即可,对于案件已决后新发现的“其他违法所得”,可依参照现有的“特别没收程序”所改造的“准特别没收程序”来解决.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和工作机制对确保违法所得的应收尽收至关重要.要发挥司法裁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在财产刑适用、列明违法所得处置主体和处置方式、作“兜底”式判决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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