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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10号)的规定要求,为了配合做好国有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以下简称“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