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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提高黑龙江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低保提标。此次提标惠及全省城乡困难群众246万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十连增”。
根据这一方案,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1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13 716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96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6720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4704元/年。采取补差金额的方式发放,部分地区能够实现一次性领取补差金额。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惠民生”即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我省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预计到2020年,我省将有望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到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和救助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
(消息来源:《黑龙江晨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救助升级”即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新规提出,异地检车等14类证明直接取消,有其他材料12类证明不需再出具,房屋过户等20类证明由政府自查信息。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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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出台《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农民合作社,应依法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要明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要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建立健全社务公开、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由生产主体向全方位经营主体转变,为成员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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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鼓励多元发展方面,《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社会力量可以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黑龙江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企业;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境内并依法在黑龙江省纳税;主要创新活动、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二是申请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迁入的企业其主导产品(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三是一般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3年。四是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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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小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资金难”的问题,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养老项目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申请贷款的对象、贷款额度以及贷款利率和贴息额度都进行了明确。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都可以申请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可以为贷款申请方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贷款或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服务运营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省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加一个百分点(贷款期内根据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省民政厅利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贷款项目贴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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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中医和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和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加快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从根本上简化就医环节,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根据《通知》要求,省卫计委进一步明确了检验结果互认的4类医疗机构,规定了4个遴选标准,提出了44个项目,确定了118家医院。在全省范围内,参加结果互认的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二级医疗机构应认可三级医疗机构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二、三级医疗机构应认可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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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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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各地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属期统一明确为每年10月至12月。自2017年度起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的分担比例差别,统一调整为6:4。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保持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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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方案,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1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13 716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96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6720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4704元/年。采取补差金额的方式发放,部分地区能够实现一次性领取补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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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我省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预计到2020年,我省将有望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到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和救助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
(消息来源:《黑龙江晨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救助升级”即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新规提出,异地检车等14类证明直接取消,有其他材料12类证明不需再出具,房屋过户等20类证明由政府自查信息。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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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出台《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农民合作社,应依法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要明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要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建立健全社务公开、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由生产主体向全方位经营主体转变,为成员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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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鼓励多元发展方面,《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社会力量可以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黑龙江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企业;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境内并依法在黑龙江省纳税;主要创新活动、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二是申请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迁入的企业其主导产品(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三是一般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3年。四是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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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小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资金难”的问题,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养老项目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申请贷款的对象、贷款额度以及贷款利率和贴息额度都进行了明确。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都可以申请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可以为贷款申请方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贷款或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服务运营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省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加一个百分点(贷款期内根据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省民政厅利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贷款项目贴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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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中医和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和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加快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从根本上简化就医环节,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根据《通知》要求,省卫计委进一步明确了检验结果互认的4类医疗机构,规定了4个遴选标准,提出了44个项目,确定了118家医院。在全省范围内,参加结果互认的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二级医疗机构应认可三级医疗机构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二、三级医疗机构应认可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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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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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各地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属期统一明确为每年10月至12月。自2017年度起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的分担比例差别,统一调整为6:4。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保持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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