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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定证据制度存在缺陷,因为它有时会束缚法官的正确判断力,还会导致诉讼参加人以不法方式取得证据或作伪证,自由心证恰恰可以补法定制定的不足。而且,自由心证制度是与公开审判、口头辩论、交叉提问等极为生动的诉讼原则和方式结合在一起的。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至今未得到根本改观,症结就在于上述原则、方式未得到真正运用。自由心证在我国目前虽无法定地位,但审判实践中却经常用到,可以用由最高法院公布案例的方式将正确运用自由心证的作法予以认可,继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有条件地推广,最后修改诉讼法以确立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