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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有效地优化组合监督方式,既能保证体制内监督的有序化,又避免了外部监督泛化对正常执行工作的干扰,有助于从制度上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问题。
一、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决定了其监督的权威性
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西方宪政国家一般是通过党派对立竞争和三权分立来实现权力的制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其产生的诸多权力实施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和对国家、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而不可能是经常的、具体的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权力运行中的有关法律实施、适用进行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取得了宪法性地位,最高层次的监督地位不仅使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名正言顺,而且保证了监督的权威性。这与目前民事执行内部监督停留在低层次的内部操作程序上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督的有效性
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监督权,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特征,避免了随意性、主观化。该监督运行方式符合法治社会权力运行的常态和规律,同时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性和专门化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至于有观点认为目前检察机关的地位、编制、人员素质、工作任务等因素的制约使得检察机关无法胜任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个人认为,这样的判断未免过于武断。自民诉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民行检察工作,民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所取得的成绩业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此外,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所遵循的原则是“因事设人”而非“因人设事”,即便目前检察机关存在机构和编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机构和编制的调整、扩充予以解决。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保证了灵活的协调机制,与法院执行机关的领导机制较好地衔接起来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整合全国资源,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调紧密、反映迅速灵敏、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部门垂直领导关系相互协调。将检法两家的改革有机衔接起来。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执行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
四、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执行中的问题背后往往隐藏着民事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甚至职务犯罪行为。与执行难、执行乱的表面现象相伴随的另一种现象则是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相当突出。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虽然执行人员占法院审判人员总数的比例较低,但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占法院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比例较高,有的地方甚至接近一半。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也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越多,查办违法办案的就越多,两者基本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把执行人员的腐败行为控制在违法阶段,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固定执行人员贪赃受贿的线索和证据,带动和促进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
实践证明,检察监督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没有负面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纠正和职务犯罪的查处,有利于维护审判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重新恢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因此,检察监督是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民事执行回答的依法进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决定了其监督的权威性
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西方宪政国家一般是通过党派对立竞争和三权分立来实现权力的制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其产生的诸多权力实施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和对国家、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而不可能是经常的、具体的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权力运行中的有关法律实施、适用进行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取得了宪法性地位,最高层次的监督地位不仅使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名正言顺,而且保证了监督的权威性。这与目前民事执行内部监督停留在低层次的内部操作程序上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督的有效性
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监督权,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特征,避免了随意性、主观化。该监督运行方式符合法治社会权力运行的常态和规律,同时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性和专门化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至于有观点认为目前检察机关的地位、编制、人员素质、工作任务等因素的制约使得检察机关无法胜任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个人认为,这样的判断未免过于武断。自民诉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民行检察工作,民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所取得的成绩业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此外,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所遵循的原则是“因事设人”而非“因人设事”,即便目前检察机关存在机构和编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机构和编制的调整、扩充予以解决。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保证了灵活的协调机制,与法院执行机关的领导机制较好地衔接起来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整合全国资源,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调紧密、反映迅速灵敏、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部门垂直领导关系相互协调。将检法两家的改革有机衔接起来。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执行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
四、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执行中的问题背后往往隐藏着民事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甚至职务犯罪行为。与执行难、执行乱的表面现象相伴随的另一种现象则是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相当突出。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虽然执行人员占法院审判人员总数的比例较低,但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占法院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比例较高,有的地方甚至接近一半。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也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越多,查办违法办案的就越多,两者基本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把执行人员的腐败行为控制在违法阶段,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固定执行人员贪赃受贿的线索和证据,带动和促进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
实践证明,检察监督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没有负面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纠正和职务犯罪的查处,有利于维护审判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重新恢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因此,检察监督是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民事执行回答的依法进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