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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直以来,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就是充满争议。在法律环境,国内和国外对情势变更的原则的应用,是有着不同的观点。在国内,情势变更主要是建立在缔约各方面对的环境因素;而在国外,就倾向于后果。目前情势变更的论述,主要出现在三份立法和司法意见中。因此,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依然会存在客观及具体界定标准的缺失的情况。本研究主要通过各种文献综述,探讨情势变更的原则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情势变更;民事裁决;大陆法
一、引言
情势变更在中国,是同时受到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在国内环境,在199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指出。情势变更的原则是建立于一个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相对来说,国际法的原则,就倾向于情势变更的后果。在国际市场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国际法在情势变更的法律范畴中,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须对其对不履行义务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导致。在定义上,这些障碍必须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不能由当事人所能能避免或克服,而这些障碍的结果,必须是不能被有效预期。
二、情势变更的使用条件
上表简列在国际和中国法律环境中,情势变更的使用条件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中,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目,明显为了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市场经济的滞后性的坏影响。在这个情况下,国际的法律环境中,一般会把情势变更的原则,在成文法中作出约定。事实上,在国际环境,不同国家都有把情势变更引入到相关国家的法律环境中。例如,在的德国,情势变更的原则早已通过立法成为“法律行为基础制度”。同时,在法国,“不预见理论”也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以海洋法系为法律环境核心的英美法系,也通过立法和案例,对“合同落空”的原则和后果,进行法律层面的确认。
三、情势变更的运用在中国的的法律依据
上表陈列国际法和中国法对于情势变更的应用的相异之处。事实上,由于司法环境的独特性,情势变更在中国会比较依赖法官的判斷和司法系统和立法系统的意见。例如,在司法系统和立法系统的意见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未来妥善处理“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由于‘非典’的影响,而导致由于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换句话说,法院在处理情势变更的诉讼中,可以参考不可抗力的原则进行裁决。
四、近期司法裁决的影响
情势变更在二十一世纪,得到进一步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01]第42号》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的导致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均不能预计政策改变的后果,法院应该考虑到合同订立的时候,是符合当时的基础或者环境。
表三抽取并陈列广东省各级法院审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时候,较具代表性的案例。审理时间为2020年6月至8月。从裁决理由可以发现,提出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必须为无过错方。同时,根据(2020)粤01民终9033号的裁决,相关当事人必须证明履行合约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换句话说,相关当事人要承担有关举证责任。另外,根据(2020)粤1973民初2166号的判决,法律环境的改变,不足以构成情势变更。只有出现导致合约买卖基础丧失的法律环境改变的情况,法院才会裁定有关情况会符合应用情势变更的原则。
五、结论
从本研究分析,研究人员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情势变更的原则的应用,是趋向一个严谨角度。在中国,情势变更的论述,主要出现在三份立法和司法意见中。因此,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依然会存在客观及具体界定标准的缺失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成文法的指引,情势变更的原则会变得更具抽象性,导致其具体的界定标准,无可避免会依靠法官的心证来完成。
事实上,近期的裁决可以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应用情势变更的原则的时候,需要尽量维持合约条款的严谨性和合约履行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因此,履行合约或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就变成情势变更的原则被应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平华,王晖.(2020).新冠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一体化应对机制.法律适用(13).
[2]陈小芬.(2020).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以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纠纷案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10).
[3]陈璐.(2020).疫情之下的经营性租赁合同不能履行——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公关世界,012,85-86.
[4]张杰.(2019).我国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研究.法制与社会,000(012), 79-80.
关键词:情势变更;民事裁决;大陆法
一、引言
情势变更在中国,是同时受到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在国内环境,在199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指出。情势变更的原则是建立于一个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相对来说,国际法的原则,就倾向于情势变更的后果。在国际市场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国际法在情势变更的法律范畴中,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须对其对不履行义务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导致。在定义上,这些障碍必须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不能由当事人所能能避免或克服,而这些障碍的结果,必须是不能被有效预期。
二、情势变更的使用条件
上表简列在国际和中国法律环境中,情势变更的使用条件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中,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目,明显为了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市场经济的滞后性的坏影响。在这个情况下,国际的法律环境中,一般会把情势变更的原则,在成文法中作出约定。事实上,在国际环境,不同国家都有把情势变更引入到相关国家的法律环境中。例如,在的德国,情势变更的原则早已通过立法成为“法律行为基础制度”。同时,在法国,“不预见理论”也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以海洋法系为法律环境核心的英美法系,也通过立法和案例,对“合同落空”的原则和后果,进行法律层面的确认。
三、情势变更的运用在中国的的法律依据
上表陈列国际法和中国法对于情势变更的应用的相异之处。事实上,由于司法环境的独特性,情势变更在中国会比较依赖法官的判斷和司法系统和立法系统的意见。例如,在司法系统和立法系统的意见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未来妥善处理“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由于‘非典’的影响,而导致由于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换句话说,法院在处理情势变更的诉讼中,可以参考不可抗力的原则进行裁决。
四、近期司法裁决的影响
情势变更在二十一世纪,得到进一步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01]第42号》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的导致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均不能预计政策改变的后果,法院应该考虑到合同订立的时候,是符合当时的基础或者环境。
表三抽取并陈列广东省各级法院审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时候,较具代表性的案例。审理时间为2020年6月至8月。从裁决理由可以发现,提出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必须为无过错方。同时,根据(2020)粤01民终9033号的裁决,相关当事人必须证明履行合约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换句话说,相关当事人要承担有关举证责任。另外,根据(2020)粤1973民初2166号的判决,法律环境的改变,不足以构成情势变更。只有出现导致合约买卖基础丧失的法律环境改变的情况,法院才会裁定有关情况会符合应用情势变更的原则。
五、结论
从本研究分析,研究人员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情势变更的原则的应用,是趋向一个严谨角度。在中国,情势变更的论述,主要出现在三份立法和司法意见中。因此,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依然会存在客观及具体界定标准的缺失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成文法的指引,情势变更的原则会变得更具抽象性,导致其具体的界定标准,无可避免会依靠法官的心证来完成。
事实上,近期的裁决可以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应用情势变更的原则的时候,需要尽量维持合约条款的严谨性和合约履行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因此,履行合约或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就变成情势变更的原则被应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平华,王晖.(2020).新冠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一体化应对机制.法律适用(13).
[2]陈小芬.(2020).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以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纠纷案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10).
[3]陈璐.(2020).疫情之下的经营性租赁合同不能履行——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公关世界,012,85-86.
[4]张杰.(2019).我国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研究.法制与社会,000(012), 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