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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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下: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从对该条文的解读来看,规定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同步进行,并贯穿整个讯问过程始终,这一点与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可谓“不谋而合”。本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工作制度,《新刑诉法》将它提升至法律层面,无疑是时代和法制的进步,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笔者作为一名在基层检察院长期从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技术人员,对新形势下基层院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做如下探讨:
  检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为证实案件事实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侦查行为。因此,检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就是围绕讯问职务犯罪人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比如对正在进行的讯问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视听资料的采集、生成、封存、保管、调阅、复制及用于法庭质证等,都属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范畴。其主要依据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这三个规定。随着《新刑诉法》的即将实施,检察机关对上述三个规定是否修订还不明确,但是《新刑诉法》必将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带来更高要求和新的挑战。
  首先,《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所产生的视听资料将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使用,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阅、复制。而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将视听资料作为内部资料予以封存,在为了证明检察机关在讯问中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庭当庭出示。这就意味着今后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要进一步加大,且对视听资料的质量也要求更高。
  其次,《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今后,辩护律师可能会在视听资料上投入精力,以期获得辩护的突破口。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始终保持规范的讯问方式和文明的语气态度,防止因“出言不慎”而出现证据瑕疵;技术人员也要时刻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每一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全部流程。
  第三,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件中的“窝案”、“串案”,有的案情会“特别重大、复杂”,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将传唤或拘传的持续时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势必要增加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次。
  应对之策:
  一、加强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以应对新形势
  首先,检察机关应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基层院,以缓解基层院技术人员少,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其次,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办案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一方面要注重对办案人员执法规范化的培训,使之养成审慎、理性、文明的讯问方式和方法,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和责任心教育,树立同步录音录像也是执法办案的观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做好同步录音录像的“三全”(全面、全部、全程)工作,为每一次讯问都留下高质量的视听资料。
  二、加大系统建设力度和资金投入以应对新形势
  自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已经历六年的时间。一些基层院因经费问题、设备问题、场所环境、施工水平、维护能力等多方面因素,造成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已经不能完全达到《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出现了“设备老旧故障多、线路老化易中断”的状况,从而导致部分视听资料画面模糊、声音含混不清。而且,因设备故障造成另行讯问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一是需要国家加大对基层院的经费投入;二是基层院要更新观念,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上要舍花钱;三是应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水平高、维护能力强的承建商完成系统建设;四是应选择性能稳定、耐用性好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此笔者建议不妨使用以“硬盘录像+后期刻录(也只是在讯问结束后几分钟完成刻录)”模式工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毕竟硬盘录像机的稳定性是有目共睹的。
  三、要切实做好视听资料的管理及使用以应对新形势
  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倚重于嫌疑人口供,而嫌疑人的言詞证据易变,不确定性较一般刑事案件更为明显。笔者曾亲历多名嫌疑人或当庭翻供,或服刑多年后仍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申诉,最后经出示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予以释疑。因此,对视听资料的严格管理及使用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应严格按照《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的要求对视听资料进行移交、存放、归档、调阅、复制,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尽快出台更加具体的措施对视听资料进行管理及使用。
  其次,检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是以光盘为载体。因光盘的特性,要求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最好购买专用视听资料柜,防止因保管措施不当造成视听资料的灭失。
  第三,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讯问方式、方法和策略,应切实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视听资料的泄漏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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