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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在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中发挥着战略作用。在这个时代,互联网竞争是数据的核心。它以平台为媒介,形成了新的特征。互联网企业利用数据来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以数据的优势排除了阻碍竞争的负面后果。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数据竞争对反垄断法的挑战:市场定义、营业额标准及集中申报标准。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垄断;数据竞争优势
一、数据与数据竞争优势
“大数据”一词最早是在2011年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正式提出的。这份报告阐明了对这些数据的处理可以从经济角度发挥潜在价值,吸引了全球的关注。不同于信息时代所关注的信息技术,大数据时代强调数据分析和共享。目前,数据竞争力是通过数据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分析。与此同时,由于数据和信息是相互联系的,都可以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数据通过处理变成信息,信息可以转化为数据后进行传输。竞争优势①作为一种特殊的比较模式,可以使企业获得其在市场上超过竞争对手的优势。
竞争优势的保持是指保持独特的企业竞争力,但前提是要通过取代或模仿他们的竞争对手来获得经济价值。2003年以来,大数据的竞争力开始在商业中普及,大数据技术可以应用于任何领域竞争的“情报系统”。在互联网企业,数据创造了巨大的变革,其受益于双边市场和平台的性质,从而通过掌握和控制数据形成独特的竞争力,即数据的竞争优势。数据竞争优势是一个具有中性价值的术语。通过充分利用数据的价值,提高企业信息系统,企业可以获取发展中的优势,这是大数据时代的企业机遇。然而,一些企业存在滥用数据的行为,比如掩盖数据、数据垄断,损害竞争,这应该受反垄断法规制。
二、互联网企业的新特点
(一)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平台有利于信息的整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经营范围等,这使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商业模式。基于平台的经营模式,运营商面临着双边市场和多方合作,包括提供免费或廉价的优质服务。对于广大的网络用户和付费服务的广告商来说,数据增加了服务提供商和商家。大数据是平台竞争的核心要素,产品和服务是收集数据和吸引流量的工具。因此,平台运营商之间即使有不同的业务范围,也可能会因为数据而频繁发生冲突。由于这种平台竞争的特点,不同的企业之间会产生关系。这是因为他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专注于收集用户数据,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平台。
(二)以寡头为竞争模式
寡头垄断,又称寡头、寡占,是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英语中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中“很少的卖者”。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企业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企业的份额占全行业总份额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这种现象很容易出现互联网行业,尤其在数字经济领域,平台拥有的数据越多,竞争优势将会更加得明显,而且市场集中度会更高。例如,对抗由来已久中国的互联网行业BAT三方,即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在搜索引擎市场拥有领先的市场份额。
三、大数据反垄断的挑战
(一)相关市场定义模糊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有利竞争原则、效率兼顾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原则三个。②相关市场定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定竞争对手,然后对比其实力的情况应进行调查,确认是否有关联方主导地位。在反垄断相关市场的认定中,需要着重考虑“运输成本、产品特性、市场进入障碍等”③要素。然而大数据企业具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质,致使传统考量要素无法有效适用于大数据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
(二)优势地位难以确定
在互联网和软件等所谓的“新经济”产业中,以其他经营者的扩张和产能为决定性因素的确定方法必然是不适用的。传统企业的成本主要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市场的扩大和产能的扩大很可能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而成本主要来源于新经济产业的研发阶段,进入生产过程后,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因此,每个运营商都拥有扩大产量所需的“财政资源和技术条件”。准确地说,任何平台的能力都是无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它必须能够防止消费者的需求转移到竞争对手的产品上,从而获得主导地位。因为一旦这种转移发生,竞争者将有能力充分满足这些需求,消费者将不会别无选择。
市场份额在传统市场中是衡量市场支配力的重要指标,其主要依据企业的销售数量进行计算④。但在认定大数据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时,单纯的市场份额计算有所局限。大数据企业通常采用低价体验甚至免费试用等策略聚集大量用户,并在获取大量用户数据之后,基于数据分析更恰当地满足用户需求,吸引更多用户,从而形成正反馈效应。随着正反馈效应的加大,用户只会选择市场上少数几种网络产品,其他竞争者将被淘汰或很难进入该市场。此时,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部分企业的产品销售数量很小,市场份额不高,但却因占据大部分用户数据,进而形成市场支配能力。若仅以市场份额作为市场支配力的衡量要素,可能会得出与实际情况相反的结论。
(三)传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难以适应数据驱动市场
营业额作为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的申报标准,市场份额和相应的市场控制被视为实质性审查阶段的首要考虑因素。根据财务计算,先确定营业额,再计算市场份额,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营业额相关市场定义市场份额,是集中申报审查制度是控制企业集中到一定程度的重要参考。由于互联网企业通常采用低价的策略吸取大量用户,其营业额达不到申报的标准。但互联网企业拥有的数据本身具有很高的价值,可以成为其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如果仅仅是以营业额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的标准,会使得大量的互联网企业规制该审查,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四、结论
随着数据生产力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企业为此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了保持数据竞争优势,互联网企业实施垄断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限制其他运营商进入市场。二是侵犯消费者的自主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降低用户搜索的相关性。三是分散数据,阻碍数据共享,打破竞争规则,阻碍行业进步。市场上新的数据竞争给我国反垄断法带来了挑战,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认定方法和申报条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① [美]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陈小悦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
② 金朝武.论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和方法[J].中央财经大学.
③ 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1).
④ 邹越.競争性垄断视野下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J].税务与经济,2018 (4).
作者简介:
邓媚,1995年出生,女,汉族,籍贯重庆市,经济法学研究生。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垄断;数据竞争优势
一、数据与数据竞争优势
“大数据”一词最早是在2011年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正式提出的。这份报告阐明了对这些数据的处理可以从经济角度发挥潜在价值,吸引了全球的关注。不同于信息时代所关注的信息技术,大数据时代强调数据分析和共享。目前,数据竞争力是通过数据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分析。与此同时,由于数据和信息是相互联系的,都可以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数据通过处理变成信息,信息可以转化为数据后进行传输。竞争优势①作为一种特殊的比较模式,可以使企业获得其在市场上超过竞争对手的优势。
竞争优势的保持是指保持独特的企业竞争力,但前提是要通过取代或模仿他们的竞争对手来获得经济价值。2003年以来,大数据的竞争力开始在商业中普及,大数据技术可以应用于任何领域竞争的“情报系统”。在互联网企业,数据创造了巨大的变革,其受益于双边市场和平台的性质,从而通过掌握和控制数据形成独特的竞争力,即数据的竞争优势。数据竞争优势是一个具有中性价值的术语。通过充分利用数据的价值,提高企业信息系统,企业可以获取发展中的优势,这是大数据时代的企业机遇。然而,一些企业存在滥用数据的行为,比如掩盖数据、数据垄断,损害竞争,这应该受反垄断法规制。
二、互联网企业的新特点
(一)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平台有利于信息的整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经营范围等,这使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商业模式。基于平台的经营模式,运营商面临着双边市场和多方合作,包括提供免费或廉价的优质服务。对于广大的网络用户和付费服务的广告商来说,数据增加了服务提供商和商家。大数据是平台竞争的核心要素,产品和服务是收集数据和吸引流量的工具。因此,平台运营商之间即使有不同的业务范围,也可能会因为数据而频繁发生冲突。由于这种平台竞争的特点,不同的企业之间会产生关系。这是因为他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专注于收集用户数据,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平台。
(二)以寡头为竞争模式
寡头垄断,又称寡头、寡占,是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英语中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中“很少的卖者”。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企业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企业的份额占全行业总份额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这种现象很容易出现互联网行业,尤其在数字经济领域,平台拥有的数据越多,竞争优势将会更加得明显,而且市场集中度会更高。例如,对抗由来已久中国的互联网行业BAT三方,即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在搜索引擎市场拥有领先的市场份额。
三、大数据反垄断的挑战
(一)相关市场定义模糊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有利竞争原则、效率兼顾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原则三个。②相关市场定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定竞争对手,然后对比其实力的情况应进行调查,确认是否有关联方主导地位。在反垄断相关市场的认定中,需要着重考虑“运输成本、产品特性、市场进入障碍等”③要素。然而大数据企业具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质,致使传统考量要素无法有效适用于大数据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
(二)优势地位难以确定
在互联网和软件等所谓的“新经济”产业中,以其他经营者的扩张和产能为决定性因素的确定方法必然是不适用的。传统企业的成本主要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市场的扩大和产能的扩大很可能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而成本主要来源于新经济产业的研发阶段,进入生产过程后,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因此,每个运营商都拥有扩大产量所需的“财政资源和技术条件”。准确地说,任何平台的能力都是无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它必须能够防止消费者的需求转移到竞争对手的产品上,从而获得主导地位。因为一旦这种转移发生,竞争者将有能力充分满足这些需求,消费者将不会别无选择。
市场份额在传统市场中是衡量市场支配力的重要指标,其主要依据企业的销售数量进行计算④。但在认定大数据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时,单纯的市场份额计算有所局限。大数据企业通常采用低价体验甚至免费试用等策略聚集大量用户,并在获取大量用户数据之后,基于数据分析更恰当地满足用户需求,吸引更多用户,从而形成正反馈效应。随着正反馈效应的加大,用户只会选择市场上少数几种网络产品,其他竞争者将被淘汰或很难进入该市场。此时,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部分企业的产品销售数量很小,市场份额不高,但却因占据大部分用户数据,进而形成市场支配能力。若仅以市场份额作为市场支配力的衡量要素,可能会得出与实际情况相反的结论。
(三)传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难以适应数据驱动市场
营业额作为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的申报标准,市场份额和相应的市场控制被视为实质性审查阶段的首要考虑因素。根据财务计算,先确定营业额,再计算市场份额,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营业额相关市场定义市场份额,是集中申报审查制度是控制企业集中到一定程度的重要参考。由于互联网企业通常采用低价的策略吸取大量用户,其营业额达不到申报的标准。但互联网企业拥有的数据本身具有很高的价值,可以成为其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如果仅仅是以营业额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的标准,会使得大量的互联网企业规制该审查,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四、结论
随着数据生产力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企业为此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了保持数据竞争优势,互联网企业实施垄断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限制其他运营商进入市场。二是侵犯消费者的自主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降低用户搜索的相关性。三是分散数据,阻碍数据共享,打破竞争规则,阻碍行业进步。市场上新的数据竞争给我国反垄断法带来了挑战,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认定方法和申报条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① [美]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陈小悦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
② 金朝武.论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和方法[J].中央财经大学.
③ 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1).
④ 邹越.競争性垄断视野下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J].税务与经济,2018 (4).
作者简介:
邓媚,1995年出生,女,汉族,籍贯重庆市,经济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