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官豁免权就是使法官免于任何非法“危险”的最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该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引发了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官豁免制度的完善,将确保法官摆脱外界的不良影响,真正独立地执行审判职能,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本文从法官责任豁免的起源、理论基础及各个国家的做法来进一步探索我国法官责任豁免权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法官责任;豁免权;正义;审判
法官责任豁免主要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活动时所采取的行为或裁决受法律的保护,不能因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职务活动而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以及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义务。
一、理论基础
法官豁免原则已成为各个国家公认的规则,法官豁免制度是法治社会奉行司法至上、法官独立的前提。因此,其制度的建立有深刻的理论依据。
有限理论概念最早由阿罗提出的,他认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主要受到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认识能力的影响。
理性是法哲学理论中核心的论点之一,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具体到法律实践中,法官的思维是有限的,存在“认识不适当的以及认识是不完全的”几率[2]。因此,法律应该赋予法官自由以在法律适用时独立地和正义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防止发现事实中因法律机械主义导致的畏首畏尾。“自由的条件是宽容”[3],法官在案件判决时难免会有偏差,只要是出于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所做出的结果,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豁免,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二、发展演进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具有一定的阶级属性。这种制度把法官卷入到案件的纠纷之中,违背了司法公平正义理念,且弊端越来越暴漏。后来在历次的改革中逐渐确立了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英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法官的责任追究有严格的程序,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官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又能实现司法正义。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体现,在我国最近数年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得到一定的发展。豁免权主要是指保障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免受外界干预的权利。法官责任豁免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做出的合法行为和正当言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一定的免责特权。《法官法》已经明确了如果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那么他就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任意的追究。《国家赔偿法》也明确了如果法官违法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承担法官行为的赔偿后果。此外,《追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如果法官是由于对法律、法规含义的理解上有偏差,或者是对案件事实以及涉案证据的认识上有偏差,或者法官因为出现新的证据不得不为了实现正义而改变裁判,或者因社会形势的变更导致国家法律的修改、政策的调整而改变裁判的,在这些情形下的案件不属于错案,法官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
三、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目前我国法官是否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扔存在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予以免责。构建法官责任豁免权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条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1.立法上明确。目前在我国《法官法》中,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该条文过于抽象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在最高院颁布的《追究办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对法官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但也是过于笼统,与西方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笔者认为,要使法官的豁免权得到保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予以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法律,并规定在《宪法》中,这样既可以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又不会对法官本人造成损害,使法官责任豁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有的保障。
2.范围上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官要承担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我国《刑法》、《国家赔偿法》和《追究办法》的规定出发,我国对法官民事奉行的是绝对豁免制度。法官豁免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是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违法审判不触犯刑事法律的责任的行為。可以看出法官的责任豁免是不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
3.完整性上明确。弹劾惩戒机制是国外对法官刑事豁免权制约的方式。弹劾是针对法官存在犯罪和其他严重违法的行为情况下,由国会或者有权机关对法官进行处罚;而惩戒则指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实施。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对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它的组成需设立若干部门并相互制约:惩戒部门、追诉部门和审判部门。由惩戒部门负责追究法官的违规、违纪责任;追诉部门主要从事调查法;审判部门则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对审判人员的组成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但该惩戒机构必须独立其他行政机关,使其真正发挥存在的初衷和目的。
【参考文献】
[1]陈雅丽:《豁免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4页
[2]宋雷:《意大利司法官责任法简介》,载《外国法研究》,1989年第3期
[3]郭宇。法官豁免权的存在空间及其限度[N].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6月
【关键词】法官责任;豁免权;正义;审判
法官责任豁免主要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活动时所采取的行为或裁决受法律的保护,不能因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职务活动而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以及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义务。
一、理论基础
法官豁免原则已成为各个国家公认的规则,法官豁免制度是法治社会奉行司法至上、法官独立的前提。因此,其制度的建立有深刻的理论依据。
有限理论概念最早由阿罗提出的,他认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主要受到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认识能力的影响。
理性是法哲学理论中核心的论点之一,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具体到法律实践中,法官的思维是有限的,存在“认识不适当的以及认识是不完全的”几率[2]。因此,法律应该赋予法官自由以在法律适用时独立地和正义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防止发现事实中因法律机械主义导致的畏首畏尾。“自由的条件是宽容”[3],法官在案件判决时难免会有偏差,只要是出于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所做出的结果,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豁免,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二、发展演进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具有一定的阶级属性。这种制度把法官卷入到案件的纠纷之中,违背了司法公平正义理念,且弊端越来越暴漏。后来在历次的改革中逐渐确立了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英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法官的责任追究有严格的程序,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官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又能实现司法正义。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体现,在我国最近数年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得到一定的发展。豁免权主要是指保障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免受外界干预的权利。法官责任豁免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做出的合法行为和正当言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一定的免责特权。《法官法》已经明确了如果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那么他就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任意的追究。《国家赔偿法》也明确了如果法官违法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承担法官行为的赔偿后果。此外,《追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如果法官是由于对法律、法规含义的理解上有偏差,或者是对案件事实以及涉案证据的认识上有偏差,或者法官因为出现新的证据不得不为了实现正义而改变裁判,或者因社会形势的变更导致国家法律的修改、政策的调整而改变裁判的,在这些情形下的案件不属于错案,法官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
三、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目前我国法官是否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扔存在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予以免责。构建法官责任豁免权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条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1.立法上明确。目前在我国《法官法》中,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该条文过于抽象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在最高院颁布的《追究办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对法官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但也是过于笼统,与西方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笔者认为,要使法官的豁免权得到保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予以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法律,并规定在《宪法》中,这样既可以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又不会对法官本人造成损害,使法官责任豁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有的保障。
2.范围上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官要承担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我国《刑法》、《国家赔偿法》和《追究办法》的规定出发,我国对法官民事奉行的是绝对豁免制度。法官豁免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是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违法审判不触犯刑事法律的责任的行為。可以看出法官的责任豁免是不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
3.完整性上明确。弹劾惩戒机制是国外对法官刑事豁免权制约的方式。弹劾是针对法官存在犯罪和其他严重违法的行为情况下,由国会或者有权机关对法官进行处罚;而惩戒则指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实施。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对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它的组成需设立若干部门并相互制约:惩戒部门、追诉部门和审判部门。由惩戒部门负责追究法官的违规、违纪责任;追诉部门主要从事调查法;审判部门则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对审判人员的组成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但该惩戒机构必须独立其他行政机关,使其真正发挥存在的初衷和目的。
【参考文献】
[1]陈雅丽:《豁免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4页
[2]宋雷:《意大利司法官责任法简介》,载《外国法研究》,1989年第3期
[3]郭宇。法官豁免权的存在空间及其限度[N].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