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来源 :陕西教育·高教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ms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司法解释(三)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婚姻纠纷引起的有关财产之争愈发突出的现象,解释规定更加具体,适用性更强,内容对于相关立法及其立法精神有更好的体现,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更为细致和周到,在保护弱势方利益方面,更加注重实际情况。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该司法解释仍存在着规范方面的缺陷。那么在肯定现有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不断地为我国法制建设建言献策,为我国早日步入全方位的、更深入的法治社会而尽力。
  【关键词】立法宗旨 司法解释 权利保护
  本文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名称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家庭弱势成员权益二元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07F001Z。
  文章缘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强烈,其中,解释规定中涉及到一定情形下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问题及父母赠与财产的属性问题,由此产生对该解释规定中有关内容的不同理解,甚至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价值目标产生怀疑,认为经过解释的内容无法保护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方的利益,特别是对保护妇女权益不利,而对男方更为有利,甚至认为对已经产生出轨念头的一方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民众表现出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失望和不满。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的内容解读,一方面使读者进一步认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进而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另一方面,对已经生效的解释规定予以反思,使司法解释规定更加合理和更加便于操作,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立法宗旨
  1.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宗旨始终不变
  2011年8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其内容不仅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解决的问题更加具体,而且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更加明确和坚定。如: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关于夫妻一方因丧失行为能力并遭受他方虐待、遗弃等使其处于严重不利境地的,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提请变更监护关系,并且可以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司法解释(三)对该问题的解决,是本着婚姻法给予弱者更多保护的精神实质,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这是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所进行的必要诠释。
  2.保持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平衡始终不变
  对家庭成员利益的平衡可以说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解释(三)在其内容中体现出对该目标的进一步重申。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归属问题的处理上,是在考虑个人意愿的表达与我国社会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相结合的基础上做出的,并未突破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原则。该解释在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的内容,是基于双方权利平等所作的公平性规定。
  3.维护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始终不变
  平等是家庭和谐的前提,也是其保障。即使是此次引起很大争论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也依然如此。追求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睦,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环境,是婚姻法的重要使命,这也正是司法解释(三)所要达到的目的。
  反思
  司法解释(三)虽然在充分体现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使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可以得到顺利解决。但是,既然司法解释本身是为了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对法律理解的准确性,那么就应该避免造成实践中对有关条文适用的障碍。通过仔细研读,发现该解释规定中仍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反思一:关于该解释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规定中,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给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解释虽然实用,但依旧有些笼统,由此会带来以下问题:第一,在父母双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该如何保护,规定不明。第二,如果这部分子女除了父母以外没有其他亲属,则意味着有关组织(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但实践中可能会因该解释规定的笼统而发生懈怠或推诿。第三,这部分子女的处境往往非常令人同情,有时一经媒体报道,会有大量的善款捐助,此时机会主义加功利主义的父母则会适时表现出人们所希望的态度,从而使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间接获益,但能否真正保护该状况下的子女利益值得反思。
  反思二:关于该解释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是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结合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认为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中的这种收益应理解为这样两部分:一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二是投资取得的收益,前者属于个人财产,后者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后者归属的认定,是与婚姻的共同生活的属性相吻合,同样可以理解。问题是该条款中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情形规定,并不是能将现实中的现象完全覆盖的,当然完全覆盖本就不可能,但比较突出的现实情况应该有所反映,如婚前财产于婚后发生形式上的转变、进而取得相应收益的情况;同时,对于相关定义应再予以清晰和界定,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模糊,如对投资取得收益的认定和法定孳息的认定,区分上采取的何种标准,关系到收益财产归属的不同,是一个原则问题。
  反思三:关于该解释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根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产权又是登记在该方名下、双方共同还贷的,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解决产权归属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而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解释规定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操作。根据该条的规定,补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当房屋确定为一方所有时,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理所应当对另一方的支出给予补偿,对此的理解适用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是,其所产生的后果难以达到公平。另一种是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对于这部分财产的补偿,我认为在实践中存在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依然属于个人财产,“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此增值部分显然不属于投资收益,那么,无论定性为孳息还是自然增值,都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如何给另一方给予补偿,即使基于公平原则而给另一方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值得反思和关注。
  小结
  此次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实施,显示出了我国法制体系、法治理念、规范技术等一系列标志法治文明进步的因素都渐趋成熟,这种成熟我认为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解释(三)更忠实于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
  忠实于法律,是说此次司法解释(三)对于现行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内容及其立法精神一以贯之地遵循,并且忠实于自己的职责,依照相关准则解释法律,使其得到落实,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考虑到现实的需要,使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使人信服,体现出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国情特色。
  第二,解释规定的内容相对更加成熟。
  在有关条款规定中,非常注重逻辑的严密性和用词的谨慎性,防止出现用词偏激武断,在有些内容方面,特别是涉及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该解释规定在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上可谓谨慎小心,在明确规定权利所属规则的情况下,又顾及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公现象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借以权衡双方利益的公平性,这些显示出司法解释(三)在内容上的成熟。
  第三,实践针对性更加突出,适用性更强。
  通过研读该解释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它的适用性很强,规则明确,即便对于法律规定有笼统性的理解,但是该解释规定所给出的答案既明确又肯定,而且针对的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而制定,这与事前所做的大量的实际调研分不开。
  为中国法制建设出一份绵薄之力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治家,以德持家,构筑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心愿,愿以此与同仁共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其他文献
【摘 要】新媒介艺术设计课程中的界面设计延展训练,目的是培养学生传统设计思路向新媒介思路转换。这类课程的课堂训练,既可以满足学生的思维训练,也可以将新媒介艺术课程用最简单的方式引入学生的设计练习之中。本文突出了课程实践训练的四个主要方式方法,经过我们新的方法的实践训练,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发现学生在新媒介艺术设计课程中潜在交互设计能力。  【关键词】新媒介艺术设计 界面设计 课堂实践 拓展  关于
期刊
《泰晤士报高等教育》3月11日发布2015年世界大学声誉排名,美国哈佛大学依然位居榜首,中国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名次显著上升。  榜单前十位由英美两国高校包揽。其中,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哈佛大学、剑桥大学、牛津大学、麻省理工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剑桥和牛津两校分别从去年的第四和第五位上升至第二和第三位,麻省理工和斯坦福则分别从去年的第二和第三跌至第四和第五位。  清华大学从去年的第36位升至第26位,北
期刊
[摘要]为完成省级课题:协调好建设大西安与保护历史文化遗址之关系,且进行文化自信之学术探讨,并开发新型旅游文化资源,亲赴大明宫进行实地调研,且检索古今文献、综合分析后认为:建筑群遗址中的弘文馆为唐朝具有多种职能的部门:图书馆;贵族学校(高干子弟学校);儒家文化研究教育场所等。古文献载:“弘文馆学士掌详正图籍,教授生徒,凡朝廷有制度严格,礼仪轻重皆参议焉。”此文献说明:“弘文馆是一个集文献管理、教学
期刊
【摘 要】作为德国历史的重大转折,1990年的两德统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以这一历史事件为题材的转折文学应运而生。东西两德作家从不同的视角对德国统一进行了回忆和反思。视角差异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这使得转折文学作品无论在体裁、主题以及写作方式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选取有代表性的转折文学作品进行分析,阐述不同视角下转折文学的特征及其发展演变。  【关键词】转折文学 两德统一 视角差异  转折文学是德
期刊
【摘 要】为满足社会需求,适应校园足球推广的新形势,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的足球应用型人才,“实验区”构建了以社会实践为突破口的足球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实践证明,该模式对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保证人才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率,都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足球 应用型人才 培养模式 创新实验区  基金项目:西安体育学院2012年教学研究课题,编号:XTJY1229。  人才培养模
期刊
【摘 要】爱德华·蒙克的作品被分为“疾病、爱情、死亡”三大主题,它们是蒙克在画布上屡屡重现的梦魇。其中,“死亡”始终是他竭力逃避却又不得不面对的核心主题。蒙克画笔下的“死亡”并非赤裸裸的惊恐,亦非源于人性中对“黑暗”的避讳和畏惧,而是画家对于“失去”的哀悼、不安和焦虑。作为表现主义先驱,蒙克摒弃世俗规束,以其迷狂的艺术表现力,构建了一个游离于生死边界、神魂共舞的意境。他与俄国心理小说家陀思妥耶夫斯
期刊
【摘 要】在英语经济类篇章中,时常通过隐喻表达抽象的概念。本文通过研究英语经济报刊对2008年金融危机报道的文章,旨在发现英语经济报道中常用的隐喻始源域,探索描述金融事件所使用的概念隐喻及语言隐喻,最后评判性地讨论隐喻使用背后西方国家认知、社会文化、历史及意识形态方面的特点并分析隐喻在新闻报道中的相关话语策略。  【关键词】概念隐喻 经济语篇 批评性隐喻分析 话语策略  基金项目:2013-201
期刊
2015年1月9日上午,中国国家最高科技奖评选结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揭晓,中国科学院院士、我国著名核物理学家于敏荣获了2014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主席习近平亲自为他颁发了获奖证书并合影留念。颁奖仪式结束后,面对殊荣,于敏淡定而谦逊地说:“这个奖更应该属于我们的集体,没有同事们,我个人是难以取得今天这样成就的!”寥寥数语,尽显大家风范。  寒门之子发奋苦读,业精于勤学有所成  于敏1926
期刊
【摘 要】马思聪作为中国最早的小提琴演奏家,不仅与其在音乐方面的成就有关,更重要的是他将对生活的奋斗与对祖国民族音乐的真切感知融入到音乐创作中,从而为中国演奏事业,尤其是为小提琴演奏事业奠定了发展基础。  【关键词】马思聪 小提琴 演奏 创作 民族化  马思聪自小就拥有非比寻常的音乐天赋,在三岁时,外婆家的留声机是其音乐之旅的启蒙,而七岁时堂嫂家的风琴让他能够从中领会和体验音乐的魅力,十二岁时第一
期刊
【摘 要】文章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主要音乐期刊②中有关中国近现代音乐作品研究的300余篇文献资料进行综录、评注等工作,发现这一领域的研究始终处于重复、缺乏新进展的胶着状态下。受《检讨》一文的启示,本文认为史学观念的单一与陈旧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并从意识和潜意识层面对这一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以期从中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中国近现代 音乐作品 史学研究 史学观念  本文系作者硕士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