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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0期《美术观察》刊出“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对王小蕙著作权侵权的致歉声明。这是全部履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王小蕙著作权被侵权一案(以下简称王小蕙一案)才画上了句号。回顾王小蕙一案自1999年4、5月份发生至2001年10月前后提起诉讼,到2003年7月4日终审判决,后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到2005年10月致歉声明的刊出,前后经历了六年时间的三个过程。 今天我们再次踏勘这一案例所走过的路程,能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思考呢?
1998年末河北省石家庄市为五十周年国庆决定启动引水入市、改善人居环境、打造城市人文景观的工程。1999年初河北省曲阳县某雕刻单位通过中央电视台的同乡找到雕塑家范伟民、朱尚熹、王小蕙希望能合作并参加上述工程的投标。1999年中上述雕塑家等都参加了石家庄市城调项目创作设计的投标,王小蕙的创作设计方案中选。
接下来王小蕙在等待过程中于1999年10月初听说该工程已经完工,后11月7日经王小蕙本人到石家庄市实地考察才看到自已设计的雕塑被粗制滥造地摆放在西里公园的中央位置,王小蕙感到自己的创作设计被侵权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小蕙多次找到项目建设单位、制作安装单位理论,但无济于事。王小蕙呼吁并得到近五十位全国知名的艺术家的联名支持,《雕塑》杂志曾经进行了刊载报道,但仍未能解决问题。王小蕙于2001年11月决定通过诉讼的法律程序解决维权的问题。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了,原告王小蕙、被告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经原告、被告双方辩论,法庭得出的结论是:原告、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应追加第二被告人河北省曲阳县某雕刻单位。第一次休庭追加第二被告人后再开庭。
一审第二次又开庭了,第二次开庭主要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进行辩论。第二被告讲:第二被告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有合作协议,并依协议支付了报酬,为证明自己的论点向法庭呈交了六份证据,原告未能作出有力的反驳。
在一审二次开庭后面临不利判决的紧迫时刻,原告通过《雕塑》杂志社找到我,希望我能代理此案,我刚刚参加在西安举行的“中国雕塑论坛”不久,会上讨论雕塑家维权的余音在耳就面临一个现实的维权问题。我听了当事人的介绍又详细地进行了询问,发觉前两次开庭之所以被动是对整个案件所涉及的主体、主体之间的主要法律、主要法律关系的主要事实、主要事实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没有弄清楚所致。我写出了“代理意见”急赶至石家庄市法院找到审判长及法官陈述了代理意见:本案中第一被告是建设单位,是业主,第二被告是制作安装单位,原告是创作设计人。对创作设计,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征集方案,投标人是原告。招标、投标、中标这已形成合同关系。招标人对中标人未支付创作设计费用就是侵害了中标人的著作权。这里面涉及到了招投标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及国家两部发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四个法律法规,不是用一部法律就能说明的问题。审判长及法官接受了我的代理意见,修改了已经形成的对原告不利的判决意见,于2002年6月25日判决第二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0万元。公正地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认真听取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并进行了努力。
我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决定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经过了两次开庭,但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是不能改变的。在河北省高院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的另一代理人曾提出原案的第二被告也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权的观点,但后来统一了认识,原案的第二被告侵害的是上诉人的其他民事权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终审判决: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11000元,精神损失4000元。
2003年11月王小蕙向原初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书,直至2005年10月本文开始提到的“致歉声明”,本案从创作设计被侵权到通过诉讼来维权,再到申请执行获得赔偿结束,前后经历六年、两级审理、四次开庭和两年的申请执行,最终画上了句号。
《雕塑》杂志社除了给雕塑艺术家们搭建了一个艺术交流和发展的平台之外,还为维护艺术家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多方的努力,其已经是艺术家们依法维权的参谋部和精神靠山。这次我应杂志社之约回顾了王小蕙维权所走过的路程,并让我谈谈这样的回顾都有些什么获益。我自己感到,首先,从雕塑家角度,要规范自己的创作设计行为。这里面有一个误区,认为规范自己就是束缚自己,这种认识是偏颇的。规范自己的行为,实际上是使自己的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更科学、更合理、更易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王小蕙一案中如果当初都是按规范程序走的话,就可省去第一阶段近两年的时间,因为法理是公平的,你依法他就很难侵害你,你有漏洞他就会钻空子。其次,从为当事人代理服务角度讲,一要掌握事实,二要把握准法律关系的要点,不是知识产权侵权案懂著作权法即可以了,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王小蕙一案就须招投标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解决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诉讼花去了两年时间的原因。再次,王小蕙一案一审、二审在维护被侵权人的问题上都是公正的,在判定侵权责任人的问题上因位置不同体制原因可以理解,我感谢上述法官。
1998年末河北省石家庄市为五十周年国庆决定启动引水入市、改善人居环境、打造城市人文景观的工程。1999年初河北省曲阳县某雕刻单位通过中央电视台的同乡找到雕塑家范伟民、朱尚熹、王小蕙希望能合作并参加上述工程的投标。1999年中上述雕塑家等都参加了石家庄市城调项目创作设计的投标,王小蕙的创作设计方案中选。
接下来王小蕙在等待过程中于1999年10月初听说该工程已经完工,后11月7日经王小蕙本人到石家庄市实地考察才看到自已设计的雕塑被粗制滥造地摆放在西里公园的中央位置,王小蕙感到自己的创作设计被侵权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小蕙多次找到项目建设单位、制作安装单位理论,但无济于事。王小蕙呼吁并得到近五十位全国知名的艺术家的联名支持,《雕塑》杂志曾经进行了刊载报道,但仍未能解决问题。王小蕙于2001年11月决定通过诉讼的法律程序解决维权的问题。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了,原告王小蕙、被告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经原告、被告双方辩论,法庭得出的结论是:原告、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应追加第二被告人河北省曲阳县某雕刻单位。第一次休庭追加第二被告人后再开庭。
一审第二次又开庭了,第二次开庭主要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进行辩论。第二被告讲:第二被告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有合作协议,并依协议支付了报酬,为证明自己的论点向法庭呈交了六份证据,原告未能作出有力的反驳。
在一审二次开庭后面临不利判决的紧迫时刻,原告通过《雕塑》杂志社找到我,希望我能代理此案,我刚刚参加在西安举行的“中国雕塑论坛”不久,会上讨论雕塑家维权的余音在耳就面临一个现实的维权问题。我听了当事人的介绍又详细地进行了询问,发觉前两次开庭之所以被动是对整个案件所涉及的主体、主体之间的主要法律、主要法律关系的主要事实、主要事实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没有弄清楚所致。我写出了“代理意见”急赶至石家庄市法院找到审判长及法官陈述了代理意见:本案中第一被告是建设单位,是业主,第二被告是制作安装单位,原告是创作设计人。对创作设计,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征集方案,投标人是原告。招标、投标、中标这已形成合同关系。招标人对中标人未支付创作设计费用就是侵害了中标人的著作权。这里面涉及到了招投标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及国家两部发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四个法律法规,不是用一部法律就能说明的问题。审判长及法官接受了我的代理意见,修改了已经形成的对原告不利的判决意见,于2002年6月25日判决第二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0万元。公正地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认真听取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并进行了努力。
我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决定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经过了两次开庭,但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是不能改变的。在河北省高院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的另一代理人曾提出原案的第二被告也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权的观点,但后来统一了认识,原案的第二被告侵害的是上诉人的其他民事权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终审判决: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11000元,精神损失4000元。
2003年11月王小蕙向原初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书,直至2005年10月本文开始提到的“致歉声明”,本案从创作设计被侵权到通过诉讼来维权,再到申请执行获得赔偿结束,前后经历六年、两级审理、四次开庭和两年的申请执行,最终画上了句号。
《雕塑》杂志社除了给雕塑艺术家们搭建了一个艺术交流和发展的平台之外,还为维护艺术家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多方的努力,其已经是艺术家们依法维权的参谋部和精神靠山。这次我应杂志社之约回顾了王小蕙维权所走过的路程,并让我谈谈这样的回顾都有些什么获益。我自己感到,首先,从雕塑家角度,要规范自己的创作设计行为。这里面有一个误区,认为规范自己就是束缚自己,这种认识是偏颇的。规范自己的行为,实际上是使自己的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更科学、更合理、更易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王小蕙一案中如果当初都是按规范程序走的话,就可省去第一阶段近两年的时间,因为法理是公平的,你依法他就很难侵害你,你有漏洞他就会钻空子。其次,从为当事人代理服务角度讲,一要掌握事实,二要把握准法律关系的要点,不是知识产权侵权案懂著作权法即可以了,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王小蕙一案就须招投标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解决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诉讼花去了两年时间的原因。再次,王小蕙一案一审、二审在维护被侵权人的问题上都是公正的,在判定侵权责任人的问题上因位置不同体制原因可以理解,我感谢上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