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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这次公告被视为纳税人权利的回归,引发了舆论对“纳税人意识”的讨论。
所谓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主要由税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所决定。在我国,纳税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实际上,由于我国实行的“价税合一”的制度,所以纳税人的涵盖面极其广阔。那种认为大学生、低收入者不是纳税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公告纳税人权利的积极意义
富兰克林有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税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的重要性掩盖不了纳税人权利的诉求。事实上,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早就规定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如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权利。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再引述,但此举还是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这在另一个方面也说明,能否彰显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成为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价值标准,以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意识”在纳税人观念中渐渐苏醒。
遗憾的是,尽管我们有各种法律法规明确了纳税人的种种权利,但长期以来,纳税人的各种法定权利始终停留在“文本权利”阶段,以义务为本位的“纳税意识”始终占据着主流地位,而“纳税人”成了一个“敏感的词语”。在义务本位的“纳税意识”遮蔽之下,权利本位的“纳税人意识”则被高悬在法律文书之上。这种“文本权利”的弊端就在于,麻木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损害了公民权利,造成了纳税人权利常识的缺失。几年前就有媒体作过此类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权益。有分析人士指出,纳税人不关心自己权益的一个原因是,某些税务人员、公务员缺乏服务意识,对纳税人权利不够尊重。这使得纳税人感觉自己只能履行义务,自身权利却“被放弃”了。
此次,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归纳了纳税人的种种法定权利,其意义是积极深远的。在笔者看来,其积极意义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强化了“纳税人供养政府”的观念。公职人员领国家工资,行使公权力,在公务员看来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纳税人供养公务员,公权力源于人民,公民是国家主人,公务员应该尊重公众等,这些最本质的常识问题却长时间被公务员忽视。强调纳税人权利,亦可对公职人员进行一次思想和道德上的常识教育,有利于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公务,尊重公民权利,约束自我。
其次,有利于纳税人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也是对以往纳税文化中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的一种纠偏。虽然纳税人的这些权利早已存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但这些权利规定的零散分布,不仅不利于纳税人全面地掌握解读,也容易让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产生混乱感。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将这些权利“打包”公布于媒体之上,对于纳税人全面解读掌握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履行好自己义务,都可起到很好的作用。
最后,为纳税人构建了一个维权的框架,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利。公布这些权利并不必然就能够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公告却唤醒了公众沉睡良久的“纳税人意识”,为公民维权提供了一个框架。一定意义上讲,有了这个框架不一定就能够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如果没有这个框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只能是空谈。
纳税人权利实现的现实困境
公告纳税人权利带来了一些积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纳税人种种美好的法定权利在现实之中却陷入了极大的困境,而且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
在一个法治社会,纳税人权利最本质的体现,就是可以便利地享受到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平等的交换,公民则应该诚实地向政府纳税。既是平等关系,就应该有对称的权利义务,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当纳税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后,该享有权利时,却发现政府部门往往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能否享有权利,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密切相关。如今,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甚至仍存在不少暗箱操作的情况,政府行政仍带有浓厚的长官意志,随意性和主观性大,纳税人很多时候无法知晓政府的相关信息。这不仅体现在各地财政收支成了“国家机密”,纳税人对税收去向一无所知,还体现在征税程序上的不透明,税种税率的确定部门利益化、随意化,更体现在纳税人与政府部门之间长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纳税人权利的做法,使得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得不到有效监督。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每年财政收支因得不到有效监督,“三公”消费屡禁不止,大量税款被花费在与公共福利无关的其他开支上,降低了行政效率,加大了行政开支,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官员腐败越发隐蔽和顽固化。许多与政府有关的信息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犹如一个个巨大的谜团。
纳税人权利义务失衡,还表现在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够完善。法律谚语是“无救济无权利”,而我们现在情况却是有权利无保障。纳税人的种种权利早已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究其原因,除了根深蒂固的“纳税意识”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纳税人权利受到损害时,现行体制不能够作出一个迅速便捷的救济安排。这不能不说是现行法制的一个缺失。
维护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关键是要不断完善法制。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尤其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回应公民的种种公开请求,在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防止部门利益成为公共决策的主导意识;对于税收收了多少、怎样使用等情况,透明度需要加强;政府官员进行包括财产在内的个人基本情况的公示同样不可缺少。而对于立法部门来说,则要通过及时立法,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纳税人维权提供体制保障。同时,纳税人也要积极争取自身权利。
公告纳税人权利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只是一个框架。要实现传统文化中以纳税人义务为核心的“纳税意识”,到以纳税人权利为核心的“纳税人意识”的转变,不仅需要公民在观念上进行转变,更需要有完善的法制来支撑起纳税人脆弱的权利。就这个意义而言,要使纳税人这个概念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
(责编/张立新)
所谓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主要由税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所决定。在我国,纳税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实际上,由于我国实行的“价税合一”的制度,所以纳税人的涵盖面极其广阔。那种认为大学生、低收入者不是纳税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公告纳税人权利的积极意义
富兰克林有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税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的重要性掩盖不了纳税人权利的诉求。事实上,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早就规定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如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权利。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再引述,但此举还是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这在另一个方面也说明,能否彰显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成为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价值标准,以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意识”在纳税人观念中渐渐苏醒。
遗憾的是,尽管我们有各种法律法规明确了纳税人的种种权利,但长期以来,纳税人的各种法定权利始终停留在“文本权利”阶段,以义务为本位的“纳税意识”始终占据着主流地位,而“纳税人”成了一个“敏感的词语”。在义务本位的“纳税意识”遮蔽之下,权利本位的“纳税人意识”则被高悬在法律文书之上。这种“文本权利”的弊端就在于,麻木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损害了公民权利,造成了纳税人权利常识的缺失。几年前就有媒体作过此类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权益。有分析人士指出,纳税人不关心自己权益的一个原因是,某些税务人员、公务员缺乏服务意识,对纳税人权利不够尊重。这使得纳税人感觉自己只能履行义务,自身权利却“被放弃”了。
此次,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归纳了纳税人的种种法定权利,其意义是积极深远的。在笔者看来,其积极意义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强化了“纳税人供养政府”的观念。公职人员领国家工资,行使公权力,在公务员看来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纳税人供养公务员,公权力源于人民,公民是国家主人,公务员应该尊重公众等,这些最本质的常识问题却长时间被公务员忽视。强调纳税人权利,亦可对公职人员进行一次思想和道德上的常识教育,有利于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公务,尊重公民权利,约束自我。
其次,有利于纳税人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也是对以往纳税文化中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的一种纠偏。虽然纳税人的这些权利早已存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但这些权利规定的零散分布,不仅不利于纳税人全面地掌握解读,也容易让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产生混乱感。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将这些权利“打包”公布于媒体之上,对于纳税人全面解读掌握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履行好自己义务,都可起到很好的作用。
最后,为纳税人构建了一个维权的框架,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利。公布这些权利并不必然就能够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公告却唤醒了公众沉睡良久的“纳税人意识”,为公民维权提供了一个框架。一定意义上讲,有了这个框架不一定就能够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如果没有这个框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只能是空谈。
纳税人权利实现的现实困境
公告纳税人权利带来了一些积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纳税人种种美好的法定权利在现实之中却陷入了极大的困境,而且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
在一个法治社会,纳税人权利最本质的体现,就是可以便利地享受到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平等的交换,公民则应该诚实地向政府纳税。既是平等关系,就应该有对称的权利义务,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当纳税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后,该享有权利时,却发现政府部门往往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能否享有权利,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密切相关。如今,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甚至仍存在不少暗箱操作的情况,政府行政仍带有浓厚的长官意志,随意性和主观性大,纳税人很多时候无法知晓政府的相关信息。这不仅体现在各地财政收支成了“国家机密”,纳税人对税收去向一无所知,还体现在征税程序上的不透明,税种税率的确定部门利益化、随意化,更体现在纳税人与政府部门之间长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纳税人权利的做法,使得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得不到有效监督。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每年财政收支因得不到有效监督,“三公”消费屡禁不止,大量税款被花费在与公共福利无关的其他开支上,降低了行政效率,加大了行政开支,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官员腐败越发隐蔽和顽固化。许多与政府有关的信息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犹如一个个巨大的谜团。
纳税人权利义务失衡,还表现在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够完善。法律谚语是“无救济无权利”,而我们现在情况却是有权利无保障。纳税人的种种权利早已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究其原因,除了根深蒂固的“纳税意识”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纳税人权利受到损害时,现行体制不能够作出一个迅速便捷的救济安排。这不能不说是现行法制的一个缺失。
维护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关键是要不断完善法制。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尤其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回应公民的种种公开请求,在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防止部门利益成为公共决策的主导意识;对于税收收了多少、怎样使用等情况,透明度需要加强;政府官员进行包括财产在内的个人基本情况的公示同样不可缺少。而对于立法部门来说,则要通过及时立法,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纳税人维权提供体制保障。同时,纳税人也要积极争取自身权利。
公告纳税人权利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只是一个框架。要实现传统文化中以纳税人义务为核心的“纳税意识”,到以纳税人权利为核心的“纳税人意识”的转变,不仅需要公民在观念上进行转变,更需要有完善的法制来支撑起纳税人脆弱的权利。就这个意义而言,要使纳税人这个概念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