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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行业协会是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首要目的,因此在法理上,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反竞争倾向。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对协会会员与非协会会员企业均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二是对非协会会员企业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三是对协会会员企业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四是协会与协会之间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本文从《反垄断法》第11条出发,通过对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分类分析,分析相关立法现状,试图寻找更加有效的规制方法。
【关键词】反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231-02
1 绪论
2006年底至2007年7月初,“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先后3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7月26日,统一、康师傅、今麦郎、华龙等方便面生产企业宣布集体涨价,幅度为20%至40%。
方便面集体涨价等事件的频发,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增加了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在第二章 《垄断协议》中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明确责罚,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与行业协会是有着天然的联系。如何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对有效规制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至关重要。
2 行业协会的市场角色
2.1 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诉求,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集体性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正义监督下的自治行为为准则,根据章程实施有计划的行为,不以盈利为圭皋的法人组织。
2.2 行业协会易产生垄断行为的职能设置
(1)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因而容易成为成员企业限制本行业竞争的手段。
(2)协调职能。制订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如使用不当将导致垄断协议的达成。
(3)监督职能。对行业产品、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有时候则被利用开展不公平评选 。
(4)公证职能。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有时被利用来对非协会会员设置限制。
2.3 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分类
行业协会反竞争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对协会会员与非协会员企业均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当一个行业的认证权和许可权专属于某一个行业协会时,行业协会就容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不利于非协会会员和部分协会成员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行为:
1)通过协会许可权和认证权对消费者的影响而间接限制竞争。
在消费者选购货品偏好选择经过行业协会认证的产品,如果行业协会所推荐的产品名不副实,那么这不仅在竞争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效果,更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2)通过协会许可权和认证权对竞争者实施直接的竞争限制。
行业协会常以标准化为借口或者通过对一些不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原料设置认证标准,提高市场竞争者的生产成本,进而减少了协会内优势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威胁, 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激烈度。
(2)对非协会会员企业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1)行业协会的拒绝或限制交易行为
行业协会组织会议并过决议,促使会员企业拒绝对交易相对方的某一企业进行交易,限制有关交易的商品、劳务的数量或内容,从而迫使改交易相对方企业接受行业协会的各种要求。
2)行业协会的共同抵制非会员企业行为
行业协会通常会采取某些措施对同行业的非成员企业进行抵制、排挤或限制,保护协会会员企业的集体利益。
3)价格歧视
即不正当的区分不同的交易主体,在产品供给价格上对某交易主体实行区别于其他交易主体的歧视价格, 该区别与生产成本无关。
4)行业协会举办不公平评选活动的行为
在评比过程中, 行业协会往往允许会员企业在其产品包装或宣传单上印刷上诸如行业协会郑重推荐等词句,以此来帮助本行业会员推销产品,或者通过设置不公平的评选条件, 区别对待行业内成员以及行业内部的强弱势企业,不公平地评选出给自己利益最多的企业。
(3)对行业协会会员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为了协会集体的利益,协会某些时候会采取一些措施,统一协会会员的经营行为,借此消弭会员彼此之间的竞争。
1)固定价格行为
最典型的是行业协会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通过协会决议形成的价格同盟,如:对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或上涨幅度作出统一规定。此前提到的方便面协会统一涨价事件等皆为例证。
2)限制数量行为
行业协会预先估算出期望价格销售市场上的产品需求量,然后通过决议对行业产品生产数量、销售量做出限制,以维持本行业产品较高的销售价格。
3)瓜分市场行为
为了消除本行业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行业协会通过决议,根据地理区域范围或消费者的类型或集中营业的分额、百分比来划分市场,这样在任何情况下,行业协会的成员之间就可以避免竞争性的对抗。
4)内部歧视行为
在行业协会的内部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优势企业将控制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其他会员成员进行歧视,不正当地排斥某一企业;或者不正当地区别对待,给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带来困难和阻碍。
(4)行业协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
1)地域限制
不同地域的行业协会之间也可能发生反竞争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这一点,啤酒行业的三国分立可谓鲜活例证。
2)同类行业协会的相互排斥竞争
由于行业协会的名目繁多,造成了一个企业参与多个协会的情况。各类行业协会为争取更多的会员企业展开竞争,为此对会员企业许下各种“承诺”并在之后的运作中兑现对行业内企业的“承诺”,成为行业内企业反竞争行为开展的平台。
3 立法现状及建议
3.1 立法现状
2008年8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反垄断法》第一个配套法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但同时也把与新法律配套推出的细则只此一个。
《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规定过于原则化,仅仅是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竞争,维护秩序,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力度明显不足,并对行业协会的行为是正当自治职能的行使还是构成反竞争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第二,在行业协会实施的经济垄断行为中,既有已被《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垄断协议,还有行业协会滥用其优势地位,如滥用许可证批准权、认证权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通过组织不公平的评选活动或利用消费者对行业协会的信赖对竞争产品进行推荐或宣传等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利用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职能,强制协会会员采取针对交易相对人的集体抵制行为。而这些垄断行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均未有涉及。因此在应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对于上述垄断行为作出相应的规范,细化相关规定。
3.2 立法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针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竞争水平,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细化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及其判断标准
出?? shii的地位。作伙仅是政府的合作伙伴或是民间的维权机构将利用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职能,强制协会会员采取针对交易相对人的集体抵制行为,行业协会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如滥用许可证批准权以及行业协会划分市场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中去。
(2)设立豁免制度
目前我国新公布的《反垄断法》第15条体现了特殊情况下垄断行为的适用除外。应进一步明确如何界定行业协会合法的自治行为和反竞争行为,对合法的自治行为予以鼓励,而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3)完善程序性规定
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相当的“自由认定权”,必须对这一权力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保证其实施的效力。因此若要对行业协会适用除外制度的申请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只有经过批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才能真正获得豁免。
(4)完善执法机制
《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有的垄断案件都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亲自处理,可能工作量太大,负担太重,根据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政府相应的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然而该项授权只能给予省级政府的相应机构不能再下放。
要使得对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行为能得到及时的监督和规制,应当在制度上理顺,才能及时发现反竞争行为,做出快速的反应。
参考文献:
[1] 侯雪梅.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行政与法, 2005(06)
[2] 侯怀霞,邴辉.论行业协会的功能——从市场规制法的视角[J].太原大学学报, 2005(03)
[3] 季亚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定位与制度研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1)
[4] 李立群. 行业协会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2)
[5] 谈萧.论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J] .行政与法, 2005(01)
【关键词】反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231-02
1 绪论
2006年底至2007年7月初,“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先后3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7月26日,统一、康师傅、今麦郎、华龙等方便面生产企业宣布集体涨价,幅度为20%至40%。
方便面集体涨价等事件的频发,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增加了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在第二章 《垄断协议》中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明确责罚,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与行业协会是有着天然的联系。如何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对有效规制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至关重要。
2 行业协会的市场角色
2.1 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诉求,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集体性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正义监督下的自治行为为准则,根据章程实施有计划的行为,不以盈利为圭皋的法人组织。
2.2 行业协会易产生垄断行为的职能设置
(1)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因而容易成为成员企业限制本行业竞争的手段。
(2)协调职能。制订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如使用不当将导致垄断协议的达成。
(3)监督职能。对行业产品、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有时候则被利用开展不公平评选 。
(4)公证职能。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有时被利用来对非协会会员设置限制。
2.3 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分类
行业协会反竞争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对协会会员与非协会员企业均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当一个行业的认证权和许可权专属于某一个行业协会时,行业协会就容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不利于非协会会员和部分协会成员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行为:
1)通过协会许可权和认证权对消费者的影响而间接限制竞争。
在消费者选购货品偏好选择经过行业协会认证的产品,如果行业协会所推荐的产品名不副实,那么这不仅在竞争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效果,更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2)通过协会许可权和认证权对竞争者实施直接的竞争限制。
行业协会常以标准化为借口或者通过对一些不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原料设置认证标准,提高市场竞争者的生产成本,进而减少了协会内优势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威胁, 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激烈度。
(2)对非协会会员企业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1)行业协会的拒绝或限制交易行为
行业协会组织会议并过决议,促使会员企业拒绝对交易相对方的某一企业进行交易,限制有关交易的商品、劳务的数量或内容,从而迫使改交易相对方企业接受行业协会的各种要求。
2)行业协会的共同抵制非会员企业行为
行业协会通常会采取某些措施对同行业的非成员企业进行抵制、排挤或限制,保护协会会员企业的集体利益。
3)价格歧视
即不正当的区分不同的交易主体,在产品供给价格上对某交易主体实行区别于其他交易主体的歧视价格, 该区别与生产成本无关。
4)行业协会举办不公平评选活动的行为
在评比过程中, 行业协会往往允许会员企业在其产品包装或宣传单上印刷上诸如行业协会郑重推荐等词句,以此来帮助本行业会员推销产品,或者通过设置不公平的评选条件, 区别对待行业内成员以及行业内部的强弱势企业,不公平地评选出给自己利益最多的企业。
(3)对行业协会会员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为了协会集体的利益,协会某些时候会采取一些措施,统一协会会员的经营行为,借此消弭会员彼此之间的竞争。
1)固定价格行为
最典型的是行业协会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通过协会决议形成的价格同盟,如:对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或上涨幅度作出统一规定。此前提到的方便面协会统一涨价事件等皆为例证。
2)限制数量行为
行业协会预先估算出期望价格销售市场上的产品需求量,然后通过决议对行业产品生产数量、销售量做出限制,以维持本行业产品较高的销售价格。
3)瓜分市场行为
为了消除本行业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行业协会通过决议,根据地理区域范围或消费者的类型或集中营业的分额、百分比来划分市场,这样在任何情况下,行业协会的成员之间就可以避免竞争性的对抗。
4)内部歧视行为
在行业协会的内部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优势企业将控制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其他会员成员进行歧视,不正当地排斥某一企业;或者不正当地区别对待,给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带来困难和阻碍。
(4)行业协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
1)地域限制
不同地域的行业协会之间也可能发生反竞争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这一点,啤酒行业的三国分立可谓鲜活例证。
2)同类行业协会的相互排斥竞争
由于行业协会的名目繁多,造成了一个企业参与多个协会的情况。各类行业协会为争取更多的会员企业展开竞争,为此对会员企业许下各种“承诺”并在之后的运作中兑现对行业内企业的“承诺”,成为行业内企业反竞争行为开展的平台。
3 立法现状及建议
3.1 立法现状
2008年8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反垄断法》第一个配套法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但同时也把与新法律配套推出的细则只此一个。
《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规定过于原则化,仅仅是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竞争,维护秩序,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力度明显不足,并对行业协会的行为是正当自治职能的行使还是构成反竞争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第二,在行业协会实施的经济垄断行为中,既有已被《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垄断协议,还有行业协会滥用其优势地位,如滥用许可证批准权、认证权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通过组织不公平的评选活动或利用消费者对行业协会的信赖对竞争产品进行推荐或宣传等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利用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职能,强制协会会员采取针对交易相对人的集体抵制行为。而这些垄断行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均未有涉及。因此在应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对于上述垄断行为作出相应的规范,细化相关规定。
3.2 立法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针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竞争水平,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细化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及其判断标准
出?? shii的地位。作伙仅是政府的合作伙伴或是民间的维权机构将利用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职能,强制协会会员采取针对交易相对人的集体抵制行为,行业协会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如滥用许可证批准权以及行业协会划分市场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中去。
(2)设立豁免制度
目前我国新公布的《反垄断法》第15条体现了特殊情况下垄断行为的适用除外。应进一步明确如何界定行业协会合法的自治行为和反竞争行为,对合法的自治行为予以鼓励,而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3)完善程序性规定
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相当的“自由认定权”,必须对这一权力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保证其实施的效力。因此若要对行业协会适用除外制度的申请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只有经过批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才能真正获得豁免。
(4)完善执法机制
《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有的垄断案件都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亲自处理,可能工作量太大,负担太重,根据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政府相应的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然而该项授权只能给予省级政府的相应机构不能再下放。
要使得对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行为能得到及时的监督和规制,应当在制度上理顺,才能及时发现反竞争行为,做出快速的反应。
参考文献:
[1] 侯雪梅.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行政与法, 2005(06)
[2] 侯怀霞,邴辉.论行业协会的功能——从市场规制法的视角[J].太原大学学报, 2005(03)
[3] 季亚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定位与制度研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1)
[4] 李立群. 行业协会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2)
[5] 谈萧.论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J] .行政与法, 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