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研究型大学的主体,教师的行为受到科研激励机制的影响。大学通过激励机制来规范教师的行为,教师则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收益和规避风险。文章基于大学和教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探讨大学和教师应如何订立科研激励合同。结果表明:当不考虑监控成本时,在最优显性激励合同中加入外控变量可以使得风险成本和激励成本下降,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在大学和教师的长期合作中,则必须充分发挥隐性激励合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