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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现有八亿农民,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当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阐述了我国农民医保的现状,并对其成因作出了社会制度和法律层面的分析。
【关键词】农民医疗保障 原因 对策
一、建国后农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变迁以及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现状
2005年7月,随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中国医疗卫生改革的评价与建议》这一报告的发布,中国的医疗改革,这一启动于1985年,关乎13亿国民生计的制度改革,以“基本失败”而盖棺定论。然而,关于中国医改的讨论、争论并未随之终止,相反却有愈演愈烈之势。中国医疗卫生领域,问题较多。笔者认为,其中最突出、也是最亟待解决的莫过于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是农村人口有八亿之众,占全国人口数量的61.5%。在农村,由于生活条件较差,体力支出较大,农村人群的整体健康状况较城镇人群差。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稳定社会、调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代年,覆盖农村人口9504万人,实际参加医保的农民有6899万人。但是,这一保障制度中问题太多,困难重重,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已经成为共识。据调查,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贫困户的30%至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60%以上。即使在经济发达的苏州地区,仍有20%的农民看不起病。
二、农村现行医疗保障体系行之不力的原因分析
1、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已经被市场化、商业化。纵观中国医改20年来的历程,其基本走向就是商业化、市场化。这种改变,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居民而言,尚可勉强接受,对于农村的农民而言,则是受苦颇深。将医疗商业化、产业化的政策,是导致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实效的根本原因。其后果如下:
(1)市场化、商业化导致政府对于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不够。近年来,财政对于农村医疗合作的投入仅仅是象征性的。1991--2000年,中央政府拨给合作医疗的经费是每年500万元,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总共也是500万元,全国每年各级政府对于合作医疗的总投入,让8亿农民平摊,平均每人每年仅占有约1.6分钱!在这种困难的条件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结果,可想而知。
(2)市场化、商业化导致农村医疗机构是被私人控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农村医疗市场化、商业化的另一个后果农村医疗机构遭遇市场失灵。基层政府和村、镇领导,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将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大部分是诊所、卫生室承包甚至是出售给个人,卖方是诊所、卫生室,买方是前来就诊的农民。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仅仅是经济利益,而且往往重在眼前可实现的利益,而基层政府对农村医疗机构完全放手于实际经营者,从理论上来讲,有失于自身的职责;在实践中,经营者唯利是图,忽略了农村医疗机构公益与公共角色,也就是遭遇了市场失灵。
2、药品价格过高。药品价格过高一直备受非议。其原因则在于,第一,药品在流转之中要经过层层中转,成本不断叠加,最终由患者买单;第二,医疗过程中医生和患者处于完全不平衡的地位,由于医疗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不可能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对于医生开出的处方笺,只有完全接受或者完全不接受的两种做法,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3、现行的农村医疗合作机制单一僵化,难以起到应有的效用。现行的医疗合作机制实质上是一种保险。一般认为,保险是一种契约,或由契约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险的实质是由多数人筹集资金,集中起来成为保险基金。一旦少数人因为特定的危险而遭受损失,则因用保险基金来弥补。换言之,通过保险,将少数人的危险和损失,分摊到所有投保者的头上,使危险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体现了一种互助精神。由于保险的这种互助性,参加保险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负担就越小,从而投保人的损失补救就越有保障。在农村,由于人均收入较低,每人所能拿出的保险金额也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要稳定保险基金,增强农村医疗合作机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要求每个卫生医疗点要有更多的人来参保。但是现实情况恰恰相反,现行所有卫生医疗点的都是以行政区划为标准来设置的。除了少数人口较多的乡村外,大多数医疗卫生点,由于村民人数少,参保人数少,达不到保险应有的“互助”效果。
医疗保障已成为广大农民的心病,如何对现行医疗保障体系进行改革,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上影响到中国医疗事业未来的走向,下影响到8亿农民的生计,不可谓不紧急、不重要。以上的种种原因,值得我们反思。
【参考文献】
[1] 对中国医疗卫生改革评价与建议的报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2005年7月28日
[2] 靳晓曼:农民医疗困境与合作医疗的制度需求——一个基于农村调查样本的实证分析[J].甘肃农业.2005(9)
[3] 人民网:2004(11.5).
[4] 李迎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与评估[M].北京: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 漆多俊:经济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8)28
【关键词】农民医疗保障 原因 对策
一、建国后农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变迁以及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现状
2005年7月,随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中国医疗卫生改革的评价与建议》这一报告的发布,中国的医疗改革,这一启动于1985年,关乎13亿国民生计的制度改革,以“基本失败”而盖棺定论。然而,关于中国医改的讨论、争论并未随之终止,相反却有愈演愈烈之势。中国医疗卫生领域,问题较多。笔者认为,其中最突出、也是最亟待解决的莫过于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是农村人口有八亿之众,占全国人口数量的61.5%。在农村,由于生活条件较差,体力支出较大,农村人群的整体健康状况较城镇人群差。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稳定社会、调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代年,覆盖农村人口9504万人,实际参加医保的农民有6899万人。但是,这一保障制度中问题太多,困难重重,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已经成为共识。据调查,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贫困户的30%至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60%以上。即使在经济发达的苏州地区,仍有20%的农民看不起病。
二、农村现行医疗保障体系行之不力的原因分析
1、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已经被市场化、商业化。纵观中国医改20年来的历程,其基本走向就是商业化、市场化。这种改变,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居民而言,尚可勉强接受,对于农村的农民而言,则是受苦颇深。将医疗商业化、产业化的政策,是导致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实效的根本原因。其后果如下:
(1)市场化、商业化导致政府对于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不够。近年来,财政对于农村医疗合作的投入仅仅是象征性的。1991--2000年,中央政府拨给合作医疗的经费是每年500万元,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总共也是500万元,全国每年各级政府对于合作医疗的总投入,让8亿农民平摊,平均每人每年仅占有约1.6分钱!在这种困难的条件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结果,可想而知。
(2)市场化、商业化导致农村医疗机构是被私人控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农村医疗市场化、商业化的另一个后果农村医疗机构遭遇市场失灵。基层政府和村、镇领导,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将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大部分是诊所、卫生室承包甚至是出售给个人,卖方是诊所、卫生室,买方是前来就诊的农民。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仅仅是经济利益,而且往往重在眼前可实现的利益,而基层政府对农村医疗机构完全放手于实际经营者,从理论上来讲,有失于自身的职责;在实践中,经营者唯利是图,忽略了农村医疗机构公益与公共角色,也就是遭遇了市场失灵。
2、药品价格过高。药品价格过高一直备受非议。其原因则在于,第一,药品在流转之中要经过层层中转,成本不断叠加,最终由患者买单;第二,医疗过程中医生和患者处于完全不平衡的地位,由于医疗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不可能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对于医生开出的处方笺,只有完全接受或者完全不接受的两种做法,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3、现行的农村医疗合作机制单一僵化,难以起到应有的效用。现行的医疗合作机制实质上是一种保险。一般认为,保险是一种契约,或由契约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险的实质是由多数人筹集资金,集中起来成为保险基金。一旦少数人因为特定的危险而遭受损失,则因用保险基金来弥补。换言之,通过保险,将少数人的危险和损失,分摊到所有投保者的头上,使危险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体现了一种互助精神。由于保险的这种互助性,参加保险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负担就越小,从而投保人的损失补救就越有保障。在农村,由于人均收入较低,每人所能拿出的保险金额也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要稳定保险基金,增强农村医疗合作机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要求每个卫生医疗点要有更多的人来参保。但是现实情况恰恰相反,现行所有卫生医疗点的都是以行政区划为标准来设置的。除了少数人口较多的乡村外,大多数医疗卫生点,由于村民人数少,参保人数少,达不到保险应有的“互助”效果。
医疗保障已成为广大农民的心病,如何对现行医疗保障体系进行改革,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上影响到中国医疗事业未来的走向,下影响到8亿农民的生计,不可谓不紧急、不重要。以上的种种原因,值得我们反思。
【参考文献】
[1] 对中国医疗卫生改革评价与建议的报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2005年7月28日
[2] 靳晓曼:农民医疗困境与合作医疗的制度需求——一个基于农村调查样本的实证分析[J].甘肃农业.2005(9)
[3] 人民网:2004(11.5).
[4] 李迎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与评估[M].北京: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 漆多俊:经济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