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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而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可以使诉讼与调解完美结合,但实践中不乏许多问题的出现,诸如人民调解协议无法通过法律强制力来保护,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变成了一纸空文。《人民调解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人民调解制度得以顺利延续。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其他方面的完善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确认
一、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
人民调解制度古已有之。据考证,西周时期,官府中就设有专门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的“调人”、“胥吏”的官职,在当时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秦汉时期,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由官府发展到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乡里民间纠纷、讼事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到明朝时期,乡一级专门设置了“申明亭”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到清朝时期,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为贵”深刻的影响着我国司法制度。我国人民受传统儒家思想的熏陶,在面临纠纷时常常抱有厌讼、息讼的态度。中国人往往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最不愿意的就是对簿公堂。因此,人民调解解决了人们不愿“撕破脸”的这样一个问题。同时,也使得这样一个几千年的制度作为中华民族的财富得以保存至今天。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并非是一个现代产生的新名词,而是中华民族祖先们智慧的结晶。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用和谐的方式定纷止争
在我国,当事人产生纠纷最不愿意的就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恰到好处的以和谐的方式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了诉讼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尴尬。我国的人民对于诉讼的态度一般是传统的息讼、厌讼。当事人之间往往不愿对簿公堂,更愿意寻求和谐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因此,人民调解制度是比较贴切我国国情的。
(二)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导致有限的诉讼资源无法解决社会中日益增多的问题。人民调解制度解决了这一问题。人民调解制度方便、快捷,地点、时间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因此相对于诉讼来说,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这种方式解决问题。人们选择了人民调解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再去通过诉讼解决。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大大缓解和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节约了诉讼资源去解决那些亟待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
(三)亲民性、便民性
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推选出来的,往往是人们熟悉的、信得过的。当事人之间一旦产生纠纷,选择的调解人员往往是双方都熟悉的,并且在群众中是比较有威望的人来调解。这样的调解员更了解当事人的难题,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劝说也更容易被接受。
此外,人民调解员来自于人民群体当中,调解的时间和地点都根据当事人的便利选择,无需当事人耗费较大的财力和精力。相对于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人民调解没有时间、地点、管辖等条件限制,更没有像诉讼那样复杂的程序。如何进行完全依据当事人以及调解员的自愿选择。
但是即使如此,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当中仍然无法避免出现问题。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协议,类似合同,因此缺乏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若不执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便无能为力,只能选择诉诸于法院。这样一来,不仅没有节约诉讼成本,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讼累。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是人民调解制度完善的标志。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即指,当事人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再到法院将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这样一来人民调解协议便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解决了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而导致协议变成一纸空文的尴尬境遇,成为《人民调解法》的一大亮点。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相对于诉讼来说简便、快捷并且费用低廉。这一程序的设计使人民调解和诉讼得以融合,人民调解协议既使当事人充分发挥了自主权,又通过法院将这一协议得到了法律强制力。
替代式纠纷解决机制有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出现旨在弥补诉讼资源的不足以及寻求诉讼之外的更加快捷、便利、廉价的纠纷解决方式。回看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接受案件数量大大超过了其所能承受的限度,然而其中不乏一些简单,完全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因此,从实践来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正是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不得不提的就是《人民调解法》的出现。《人民调解法》的出现如甘霖般解决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并完美的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得以弥补。该法第一次详细的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的程序,给法院提供了指南。同时也给了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当事人不必担心协议不被履行,只需去法院做一个简单的司法确认程序便解决了这一问题。
《人民调解法》的应运而生,完善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弥补了民间调解在实践中的不足,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得以继续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形成,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2]李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困境与突破[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确认
一、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
人民调解制度古已有之。据考证,西周时期,官府中就设有专门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的“调人”、“胥吏”的官职,在当时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秦汉时期,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由官府发展到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乡里民间纠纷、讼事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到明朝时期,乡一级专门设置了“申明亭”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到清朝时期,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为贵”深刻的影响着我国司法制度。我国人民受传统儒家思想的熏陶,在面临纠纷时常常抱有厌讼、息讼的态度。中国人往往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最不愿意的就是对簿公堂。因此,人民调解解决了人们不愿“撕破脸”的这样一个问题。同时,也使得这样一个几千年的制度作为中华民族的财富得以保存至今天。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并非是一个现代产生的新名词,而是中华民族祖先们智慧的结晶。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用和谐的方式定纷止争
在我国,当事人产生纠纷最不愿意的就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恰到好处的以和谐的方式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了诉讼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尴尬。我国的人民对于诉讼的态度一般是传统的息讼、厌讼。当事人之间往往不愿对簿公堂,更愿意寻求和谐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因此,人民调解制度是比较贴切我国国情的。
(二)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导致有限的诉讼资源无法解决社会中日益增多的问题。人民调解制度解决了这一问题。人民调解制度方便、快捷,地点、时间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因此相对于诉讼来说,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这种方式解决问题。人们选择了人民调解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再去通过诉讼解决。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大大缓解和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节约了诉讼资源去解决那些亟待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
(三)亲民性、便民性
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推选出来的,往往是人们熟悉的、信得过的。当事人之间一旦产生纠纷,选择的调解人员往往是双方都熟悉的,并且在群众中是比较有威望的人来调解。这样的调解员更了解当事人的难题,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劝说也更容易被接受。
此外,人民调解员来自于人民群体当中,调解的时间和地点都根据当事人的便利选择,无需当事人耗费较大的财力和精力。相对于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人民调解没有时间、地点、管辖等条件限制,更没有像诉讼那样复杂的程序。如何进行完全依据当事人以及调解员的自愿选择。
但是即使如此,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当中仍然无法避免出现问题。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协议,类似合同,因此缺乏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若不执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便无能为力,只能选择诉诸于法院。这样一来,不仅没有节约诉讼成本,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讼累。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是人民调解制度完善的标志。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即指,当事人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再到法院将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这样一来人民调解协议便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解决了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而导致协议变成一纸空文的尴尬境遇,成为《人民调解法》的一大亮点。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相对于诉讼来说简便、快捷并且费用低廉。这一程序的设计使人民调解和诉讼得以融合,人民调解协议既使当事人充分发挥了自主权,又通过法院将这一协议得到了法律强制力。
替代式纠纷解决机制有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出现旨在弥补诉讼资源的不足以及寻求诉讼之外的更加快捷、便利、廉价的纠纷解决方式。回看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接受案件数量大大超过了其所能承受的限度,然而其中不乏一些简单,完全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因此,从实践来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正是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不得不提的就是《人民调解法》的出现。《人民调解法》的出现如甘霖般解决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并完美的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得以弥补。该法第一次详细的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的程序,给法院提供了指南。同时也给了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当事人不必担心协议不被履行,只需去法院做一个简单的司法确认程序便解决了这一问题。
《人民调解法》的应运而生,完善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弥补了民间调解在实践中的不足,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得以继续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形成,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2]李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困境与突破[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