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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早期发展曾被多数人认为是中央集权过程中行政权力的副产品,但是,从普通法自身发展演进中的探究中可以推翻这一悖论。“诺曼征服”后英国普通法作为中央治理手段渐渐走向司法权的专业化、分工化道路,产生并附着于普通法制度之上的法律职业、法律教育从职业利益、职业观念等方面同样强化着普通法的独立自主性。制度一旦诞生便具有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