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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运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然而我国在相关理论论证、立法设计和实施纠偏中仍面临着种种障碍。其根源主要在于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此外,传统证据法的落后也导致其缺乏理论基础。构建电子证据相关制度,首先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及可采性制度进行完善,其次还应当辅以司法解释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