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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7月1日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与1988年11月30日缅甸政府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在宗旨、体系等方面有若干相同之处,同时又在性质、起点、内容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充分对比以上两部法律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对外经济的全面发展是以完善而又深入的对外贸易法作为基础的,缅甸对外贸易法的不完善、不公平性是导致缅甸对外经济长期发展不起来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比较
一、中缅两部对外贸易法的出台
中国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以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4月6日签署《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规定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中法》)共十一章、七十条,这是新时期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对外贸易的行动指南。
缅甸是面向印度洋、中南半岛面积最大的东南亚国家,其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它既是中国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陆路通道,也是中国与印度两大市场对接的枢纽和桥梁,还是我国大西南进入东南亚市场和南亚次大陆市场最为便捷的通道。自1988年9月以来,缅甸由国家法律和秩序恢复委员会(后改名为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执政,该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缅法》),是缅甸开展对外贸易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有十五章、三十二条。其主要内容涉及投资原则、税收、外汇等十四个方面。这部法律是缅甸政府对外寻求经济发展,全面推进对外贸易的起点。
《中法》2004年7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迈入一个新的阶段;而《缅法》施行二十年来收效却不大。本文在此试对以上两部中缅对外贸易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做一比较,从中窥探产生以上结果在法律制定方面的原因。
二、相同之处
1、宗旨相同
《中法》中第一章第一条开篇名义地指明了其宗旨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为改善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对外经济全面健康的发展而制定的。
《缅法》的宗旨在于:通过引进外国资本来开发本国丰富的资源,增加出口,带动本国企业和民族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建立起一套缅甸的现代化生产体系,为本国的人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在就业的过程中开展对劳动者技能的全面培训。根据缅甸的现状,这部投资法最根本的目标在于改善国内落后的基础设施及人民生活现状,促进国家对外经济的发展,这在宗旨上与前者是一致的。
2、体系相同
以上两部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用于指导两国各自对外贸易的统一法律,是中缅两国各自施行的统一对外贸易制度,也是两国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专门法。这两部法律都遵循相同的建构原则:第一部分,在两部法律的开头都对所涉及到的专有名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比如,《缅法》中第二条就明确定义了“外国人”、“企业法人”、“外资”等;《中法》第二章第八条则把“对外贸易经营者”定义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二部分的主体内容就两国与别国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做了规定,这是以上两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细化阶段。第三部分是两部法律的附则,也是这两个体系的补充部分。以上两部法律都共同遵循:“总括—具体—补充”三段式的建构体系。
3、设置专门的实施机构
《中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缅法》第五章第七条规定:“政府将设立委员会(是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第六章第八条又规定:“委员会在其认为,没有违背增强国家经济利益和没有损害现行法律时,可接受任何申请。”这实际上把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确立为《缅法》的实施机构。
4、实施过程中,有效实现两国对外贸易顺差
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额首次突破一万亿美元以来,已经三年实现了高速增长,并保持连年贸易顺差。这与2004年7月1日颁布修订后的《中法》的全面施行是分不开的。
从表2中可以看出,缅甸自2002年以来连续四年实现贸易顺差。这是缅甸严格控制进口的结果,但这也是《缅法》中“尽量出口多余产品”内容的体现。
三、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中法》(2004年修订版)的实施是新时期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经济的要求,其性质是人民大众、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实现伟大民族复兴过程中的行动指南,这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缅法》的实施则是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自救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经济改革措施。
2、起点、内容不同
《中法》的施行是建立在二十多年中国改革开放基础之上的。而缅甸自1962年以来,一直由军人政府执政,1988年11月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的《缅法》可以说是建立在国内长期混乱、对外贸易零基础的背景之上的。
两部法律实施的起点决定了两者内容设置上的差异。首先,《中法》的内容设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其次,《缅法》的内容设置如下:第一章、名称和定义;第二章、有关经营项目;第三章、基本原则;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五章、委员会的成立;第六章、委员会的责任和职权;第七章、合同;第八章、保险;第九章、职员招聘;第十章、税收的减免;第十一章、保证;第十二章;外资;第十三章、外汇汇出权;第十四章、有关外汇事宜;第十五章、附则。
对比两部法律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中法》始终围绕“对外贸易”这个中心的各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地设置和规定;《缅法》的内容则比较广泛,涉及了税收、外汇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在中国是有专门立法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缅甸对外贸易法的不完善。
3、《缅法》奇特的双重汇率制度
《缅法》颁布以来,实现了其招商引资的目的,但并没有实现国家对外经济的全面发展,缅甸至今仍然是亚洲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该国对外贸易法制定的不彻底性、不健全性、不成熟性、不公平性。《缅法》第十三章第二十六条的内容规定:“有关外币可以通过银行按现行的官方汇率汇往国外”。缅甸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之间时常会相差几十倍甚至更多,这就决定了缅甸汇率制度的双重性,它使得外国入缅投资企业损失很大。双重汇率制度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严重制约了缅甸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以上两部法律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经济快速、全面、稳定地发展是与完善而又深入的《中法》等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分不开的。中国经济在今后的发展中也必须以它们作为行动指南。缅甸作为一个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发展举步维艰,要想实现其真正对外经济的发展,恐怕要从基本对外贸易法的完善做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4.
[2]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http://mandalay.mofcom.gov.cn/column/print.shtml?/ddfg/tzzhch/200303/20030300077857
[3] 许宁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M].]红旗出版社,2003,4.
[4] 陈峰君.当代经济政治与经济析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刘连银.跨入新世纪以来缅甸经济发展述评[J].东南亚纵横,2006,5.
[6] 刀跃新.浅议中缅边境贸易结算服务的有效途径
http://www.dh.gov.cn/dhzrmzfgzxxw/3967694382932426752/20061218/93673.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比较
一、中缅两部对外贸易法的出台
中国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以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4月6日签署《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规定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中法》)共十一章、七十条,这是新时期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对外贸易的行动指南。
缅甸是面向印度洋、中南半岛面积最大的东南亚国家,其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它既是中国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陆路通道,也是中国与印度两大市场对接的枢纽和桥梁,还是我国大西南进入东南亚市场和南亚次大陆市场最为便捷的通道。自1988年9月以来,缅甸由国家法律和秩序恢复委员会(后改名为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执政,该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缅法》),是缅甸开展对外贸易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有十五章、三十二条。其主要内容涉及投资原则、税收、外汇等十四个方面。这部法律是缅甸政府对外寻求经济发展,全面推进对外贸易的起点。
《中法》2004年7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迈入一个新的阶段;而《缅法》施行二十年来收效却不大。本文在此试对以上两部中缅对外贸易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做一比较,从中窥探产生以上结果在法律制定方面的原因。
二、相同之处
1、宗旨相同
《中法》中第一章第一条开篇名义地指明了其宗旨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为改善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对外经济全面健康的发展而制定的。
《缅法》的宗旨在于:通过引进外国资本来开发本国丰富的资源,增加出口,带动本国企业和民族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建立起一套缅甸的现代化生产体系,为本国的人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在就业的过程中开展对劳动者技能的全面培训。根据缅甸的现状,这部投资法最根本的目标在于改善国内落后的基础设施及人民生活现状,促进国家对外经济的发展,这在宗旨上与前者是一致的。
2、体系相同
以上两部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用于指导两国各自对外贸易的统一法律,是中缅两国各自施行的统一对外贸易制度,也是两国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专门法。这两部法律都遵循相同的建构原则:第一部分,在两部法律的开头都对所涉及到的专有名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比如,《缅法》中第二条就明确定义了“外国人”、“企业法人”、“外资”等;《中法》第二章第八条则把“对外贸易经营者”定义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二部分的主体内容就两国与别国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做了规定,这是以上两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细化阶段。第三部分是两部法律的附则,也是这两个体系的补充部分。以上两部法律都共同遵循:“总括—具体—补充”三段式的建构体系。
3、设置专门的实施机构
《中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缅法》第五章第七条规定:“政府将设立委员会(是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第六章第八条又规定:“委员会在其认为,没有违背增强国家经济利益和没有损害现行法律时,可接受任何申请。”这实际上把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确立为《缅法》的实施机构。
4、实施过程中,有效实现两国对外贸易顺差
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额首次突破一万亿美元以来,已经三年实现了高速增长,并保持连年贸易顺差。这与2004年7月1日颁布修订后的《中法》的全面施行是分不开的。
从表2中可以看出,缅甸自2002年以来连续四年实现贸易顺差。这是缅甸严格控制进口的结果,但这也是《缅法》中“尽量出口多余产品”内容的体现。
三、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中法》(2004年修订版)的实施是新时期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经济的要求,其性质是人民大众、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实现伟大民族复兴过程中的行动指南,这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缅法》的实施则是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自救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经济改革措施。
2、起点、内容不同
《中法》的施行是建立在二十多年中国改革开放基础之上的。而缅甸自1962年以来,一直由军人政府执政,1988年11月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的《缅法》可以说是建立在国内长期混乱、对外贸易零基础的背景之上的。
两部法律实施的起点决定了两者内容设置上的差异。首先,《中法》的内容设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其次,《缅法》的内容设置如下:第一章、名称和定义;第二章、有关经营项目;第三章、基本原则;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五章、委员会的成立;第六章、委员会的责任和职权;第七章、合同;第八章、保险;第九章、职员招聘;第十章、税收的减免;第十一章、保证;第十二章;外资;第十三章、外汇汇出权;第十四章、有关外汇事宜;第十五章、附则。
对比两部法律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中法》始终围绕“对外贸易”这个中心的各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地设置和规定;《缅法》的内容则比较广泛,涉及了税收、外汇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在中国是有专门立法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缅甸对外贸易法的不完善。
3、《缅法》奇特的双重汇率制度
《缅法》颁布以来,实现了其招商引资的目的,但并没有实现国家对外经济的全面发展,缅甸至今仍然是亚洲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该国对外贸易法制定的不彻底性、不健全性、不成熟性、不公平性。《缅法》第十三章第二十六条的内容规定:“有关外币可以通过银行按现行的官方汇率汇往国外”。缅甸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之间时常会相差几十倍甚至更多,这就决定了缅甸汇率制度的双重性,它使得外国入缅投资企业损失很大。双重汇率制度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严重制约了缅甸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以上两部法律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经济快速、全面、稳定地发展是与完善而又深入的《中法》等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分不开的。中国经济在今后的发展中也必须以它们作为行动指南。缅甸作为一个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发展举步维艰,要想实现其真正对外经济的发展,恐怕要从基本对外贸易法的完善做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4.
[2]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http://mandalay.mofcom.gov.cn/column/print.shtml?/ddfg/tzzhch/200303/20030300077857
[3] 许宁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M].]红旗出版社,2003,4.
[4] 陈峰君.当代经济政治与经济析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刘连银.跨入新世纪以来缅甸经济发展述评[J].东南亚纵横,2006,5.
[6] 刀跃新.浅议中缅边境贸易结算服务的有效途径
http://www.dh.gov.cn/dhzrmzfgzxxw/3967694382932426752/20061218/93673.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