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分析

来源 :博览群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jingyang080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下文将谈谈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
  一、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能放任不管。
  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1.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时,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里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或者依法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某些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的决定在作出后,一般都是立即生效,不能上诉或抗诉,但法律对有些决定也作了特别规定,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对证人不出庭的拘留处罚决定、违反法庭秩序的罚款、拘留处罚决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复议。
  2.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撤销刑事案件,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而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鉴定情况、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经过审查,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属于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该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需要将该案再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关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对精神病人的鉴定需要很长时间,且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本身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放任其在社会上,可能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也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考虑到对精神病人采取的措施应当以治疗和改善其精神状况为目的,不适合采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避免给精神病人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因此,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应当是精神病人,当然既可以是经鉴定确认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鉴定之中的。二是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采取这种保护性约束措施。三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里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为了保障精神病人和社会公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带有保护性的约束措施,既要对行为人实施控制,又要对其进行保护,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当进行一定的治疗。“临时的”,是指非正式的、较短时间的。
  4.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由于本章规定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有权代为委托。“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其他文献
一、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概述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幼
期刊
摘 要: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其历史渊源,私法更为发达。立足于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这一主题,研究大陆法系,主要是研究法国和德国法律,分析其成功经验,适当借鉴吸收,为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完善提供蓝本。  关键词:大陆法系;约束权力;保护权利  在罗马法的复兴中,大陆法系开始形成。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本文旨在立足于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期刊
所谓委托理财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自有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和非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或资产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自有资金、证券的金融性质资产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由后者在一定期限内管理
期刊
对盗窃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
期刊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
期刊
一、案情  2011年7月4日下午,间歇性精神病人魏某病情复发,持刀滋事,与被告人窦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窦某将魏某打伤,经鉴定受害人魏某构成轻伤。窦某2011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9月24日被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魏某认为自己伤势构成重伤,要求自己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受害人的请求
期刊
一、产品侵权责任概述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制概述  1.惩罚性赔
期刊
摘 要:民族高校辅导员作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的工作者,肩负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辅导员要想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必须充分认识民族高校学生的特点,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本文在分析民族高校学生特点与辅导员工作特殊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民族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工作能力。  关键词:民族高校;辅导员工作;特殊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
期刊
一、论恶意投保的判断标准  (一)从构成要件来判断  1.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关于不告知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两个条件,才更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1) 主观条件。主观条件是告知义务人非恶意的误告即过失所致。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当知道,因其不注意或者疏忽没有知道,
期刊
侦查活动监督在检察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积极探索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活动监督还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本文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我国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概述及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