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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表明:1998年1月-2002年6月间,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市检察院一分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占故意杀人案的48%,二分院受理的占32%。
这说明,由“婚外情”与“婚外性”日益膨胀导致刑事案件的现象愈演愈烈……
下面列举的几个案例都是近两年发生在北京的真实案件,为了更真实地反映社会现状,我们尽量选取了不同年龄、不同背景、不同情况的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一:婚礼前夕得知妻子曾被人强奸并被迫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新郎在怒不可遏中杀死了侮辱妻子的男人。
于晓毅,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晓毅得知其妻曾被冷某(男,时年43岁)强奸并被迫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即携带尖刀找到冷某,持匕首猛刺冷的左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数刀,其中1刀刺伤冷某的右上臂,贯通至胸腔,刺破左肺及心脏,导致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晓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二:丈夫跟别的女人关系暧昧。为了维护面临破裂的婚姻,为了少不更事的爱子,妻子在劝说无效的愤怒中杀死了第三者。
王祚聪,在劝说与丈夫关系暧昧的束某(女,时年23岁)失败后即携带尖刀尾随束,从后面用左手揪住束的头发,右手持尖刀朝束背颈胸部猛扎数刀。束被刺穿胸腹壁,伤及心脏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祚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三:常年在外打工给他造成了与别的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机会,然而,当这个女人一味索要钱财并因此与其发生争执时,他活活掐死了她。
梁俊平,曾因偷窃被收容审查。梁俊平在某学院其暂住处,因琐事和与其有暧昧关系的刘某(女,时年21岁)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掐死,并将刘某的尸体掩埋在该学院操场内。后因该学院操场施工,梁俊平一案才得以浮出水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俊平死刑,以包庇罪判处其弟梁俊河有期徒刑6年,刘奎均有期徒刑5年。
案例四:一个男人把对邻家女人的同情变成两性关系后,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双双沦为杀人凶手。
张之芳因长期被丈夫虐待,多次到邻居张军家哭诉,遂与张军关系密切,后张军、张之芳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被张之芳的丈夫刘某当场发现。当时刘某让张军写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其后刘某扬言杀死张军、剁张之芳的手,并多次持菜刀到张军家,同时刘某对张之芳的虐待日益加剧。张之芳遂与张军合谋杀害刘某。某夜张军持斧头、尖刀进入张之芳留门的屋内,向熟睡的刘某头部猛砸数下,刘某奋力反抗,张军用尖刀向刘某腹部猛刺,刘某被刺破肝左叶,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军死刑,张之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五:持续十几年的婚外情给两个家庭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当婚外情人即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传来时,不惑之年的他失去了理智。他亲手杀死了她,还伤及了她无辜的女儿。
侯盛勋因武某(女,42岁,某单位医务室医生)提出断绝二人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与武产生矛盾,在武某的住处又因此事与武发生口角后,即用手掐武的颈部,武某之女齐某(13岁)见状持刀将侯的头部砍伤,侯盛勋遂持菜刀猛砍齐某的头部等处数刀,造成轻伤。而后侯盛勋又持此刀猛砍武某的头部颈部臀部等处十余刀,造成武某急性失血性休克至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罪判处侯盛勋死刑。
以上案件起因均可归咎于婚外情,以及由此导致的围绕婚姻关系从量变到质变的运动过程不断激化的矛盾冲突。通过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关注,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当事人年龄跨度大,几乎涵盖成年人的各个年龄层面,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婚外情何以频频引发刑事案件
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存在道德失范、法律救济不足等原因。
从法律救济的角度看,现有法律对此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管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财产方面对离婚过错方设置了一定的处罚(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婚姻关系中当事人错综复杂的感情纠葛绝非简单的利益之争。我们必须承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物质资源的再分配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
从刑事法律来看,对重婚现象罪与非罪的认定较难掌握,往往投诉的多,查处的少,构成犯罪处以刑罚的更少。就算构成犯罪判处刑罚也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党纪、政纪对重婚、包养情妇等作了相关的纪律处分规定,但真正执行的也不多。当前社会上养情妇、包二奶或搞婚外情的现象呈上升趋势,重婚、养情妇等不道德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打击与遏制,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激发婚姻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刑事案件。
主观上,对待破裂的婚姻家庭、感情问题男女存在不同的特点。
从女性的特点来说,女性感情脆弱,对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看得重,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处理问题的方式感情化色彩较浓。女性当事人一般倾向于维护、恢复原有婚姻状态,即便原本圆满的婚姻已经一度受到干扰,也宁愿选择所谓的“破镜重圆”,比如“案例二”中的被告人王祚聪,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义愤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排除婚姻障碍后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而男性则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现状,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比如“案例六”中的丈夫,故意杀妻的直接目的仅仅是为了摆脱原有婚姻,另结新欢。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之苦时,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值得一提的是,某些女性贪慕虚荣,奢望不劳而获,为换取金钱与物质,不惜牺牲青春与肉体,沦为他人的情妇,一旦关系破裂往往引发恶性暴力案件。目前,绝大部分重婚、养情妇等婚外情关系是以金钱与情欲的交易为基础的。钱与欲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极低,一旦金钱或物质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不复存在时,这种不牢固的关系也随即走向破裂。心理失衡的一方就容易产生报复心理,采用暴力杀人。
另一方面,有些道德素质低下的男性出于极端自私自利的动机,在合法婚姻之外重婚或养情妇。或喜新厌旧,嫌弃糟糠之妻;或以玩弄女性为目的。更有甚者,在情人危及自己的仕途鸿运而无法解脱时,为彻底清除障碍而产生杀人动机。
婚外情为何频频发生
夫妻感情不和常常成为婚外情的主要诱因,但对于不少人特别是男性来说,寻求婚外性甚于寻找婚外感情。国人以前对性比较压抑,现在开放了,条件变了,观念变了,性欲在长期的压迫中也迸发出来了。性生活满足成为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婚姻中得不到性满足的人会去寻找婚外情,而且,寻求婚外性刺激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大有增加。
有学者对上海市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原告为女性的占多数,达到60%以上;第二,在因婚外情而离婚的人中,51%的人存在婚前性行为;第三,充当第三者的以未婚青年为多,占46%,已婚的占39%,离婚或丧偶的占15%;第四,婚外情以同事关系为多,占54%,加上原为同学、师生或邻居的占到了65%;第五,婚外情以过错方喜新厌旧为主,占47%,夫妻不和的占18%,第三者主动出击的占13%,两者原有恋爱关系的占6%。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男性和女性在产生婚外情的动机和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由于人们在性格特征以及生活观念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因此,不同的人在发生婚外情的机会上也是有差异的。
经济学家认为,婚外恋的滋长与离婚率的上升是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
首先,婚外性行为的“成本”较过去有大幅度的降低。这里的成本,简而言之即是指婚外性行为所花费的代价。从心理上看,人们对婚外情已变得宽容。当事人的负罪感降低,外人的评价少有贬斥,渐趋中性;从制裁上看,过去至少是行政处分,甚至更为严厉,而今却已无人来管。
其次,婚外情的“收益”大有提高。从心理上看,当事人可以演绎一场爱情故事;从生理上看,可以得到莫大的性满足;从经济收益上看,可以获得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作为回报。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真正完美的夫妻关系,就是夫妻之间既要有经久不衰的亲密性,又要有持续不断的调适性,还要有高度充分的独立自由性,这三者构成了现代家庭巩固的基础。遗憾的是,中国婚姻家庭质量总体并不高。一项历时4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通过对上海、广东、哈尔滨和甘肃等4个地区3200多对夫妻进行入户访谈发现,只有3%的夫妻关系可称为高质量、完美型的。
婚姻质量的总体水平不高,婚内性生活质量不高,夫妻调适不足,导致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寻求婚外情感、婚外性的满足。
婚外性行为已变得日益普遍,尽管统计数字无法准确表示,但这方面的临床心理学家有这样的印象:有婚外性关系的女性数与男子几乎一样,或很接近。
不可否认的是,大量的婚外情解决的更多的是当事男女的生理问题,这种婚外情因为缺少法律的合法性、伦理支持、更多的情感投入,而变得脆弱不堪。向何处发展,取决于当事男女的心智水平和自控能力。
遏制“情杀”
对婚姻来说,单纯靠人们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但是,目前的《婚姻法》中,少有禁止性规范,刑事法律也很难对重婚加以惩处,是情杀泛滥的法律根源。
大千世界的人们,当你面对这一问题时,万万不能等闲视之。
编辑/ 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