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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居高不下并有逐年增高的趋势,已成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事业中的最不和谐的声音。笔者从变革农村社会帮教制度、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变革和完善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司法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预防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干预体系的初步构想,以期为减缓乃至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提供一条可以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激增;社会干预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92-02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逐年递增的趋势,已经成为农民工挥之不去的心头之痛,同时也是整个国家之痛、民族之痛,倘若不能及时化解留守儿童犯罪的矛盾,“留守儿童”势必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农民工子女问题课题组向北京市科协提交的“七大”提案《关注农民工子女心理健康》显示:“留守儿童”犯罪率增长到总数的60%。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在某些中部省份的基层司法部门汇总的结果显示,该地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案件和人数已达到同类案件总数和人数的75%和%71%。留守儿童犯罪已经成为令人不可忽视的严峻社会问题,如何从社会干预的角度去关注这一特殊群体,切实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日趋严重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已刻不容缓。
事实表明,单纯的运用法律手段是不能解决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我们应该积极的转变我们的思想,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干预留守儿童犯罪体系。笔者认为对“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干预和制止应当从变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帮教制度、变革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体系、变革和完善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司法制度,来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的预防和制止机制以及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共同干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
一、变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帮教制度
(一)突出家庭教育和完善职业代理家长制
1、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有利于培养出身心都得到健康发展的下一代。父母与孩子的亲疏关系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心理健康、人格与智慧的发展和定性。孩子在幼儿时期,父母尤其是母亲不应该离开孩子,外出务工要尽量带孩子随身就读或把孩子寄养在有一定条件、有教育能力的人家,多联系孩子,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尽可能多地回家与孩子见面,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
2、鼓励和培育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新举措。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的劳动力输出大省,诸如四川、河南等地出现了职业代理家长和托管家庭等新的委托监护方式,由专门的机构或个人,对集中在一起的留守儿童的生活起居进行全方位的照料,这是运用市场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有益尝试,在当地都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得到了全国妇联的积极肯定。政府应该对此采取对应的规范立法,明确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从业人员的标准,积极推动运用市场力量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二)扶持农村中小学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1、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农村学校都应建立起“留守儿童”个人档案。档案资料的内容有,“留守儿童”姓名、年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智力水平、性格特征、学习动机和态度、学习能力和方法,与临时监护人的融洽程度,与打工父母的沟通情况等;临时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重点是监护人如何对孩子进行管教等。
2、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组织学生广泛参与各种动手的实践活动,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最重要的是在学校举办的活动中,多鼓励留儿童,多把机会留给留守学生,帮助他们走出自闭的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改正不良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地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变革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体系
(一)逐步消除户籍壁垒,实施学籍制度改革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城乡户籍分离的二元制管理体系,是造成目前诸多社会弊端的社会体制根源,它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社会劳动力流动和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使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社会权益和公共福利,拆除因其而带来的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之间的差异,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2、实施学籍制度改革。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这些政策是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潮流的,也是不符合人口流动规律的。放宽民工子女入学条件的限制,为民工子女入学创造有利条件,增设城市配套教育设施,降低打工子女的入学收费要标准,提升民工子女就读学校教学水平,开辟打工子女就学的“绿色通道”,使其享受与打工所在地孩子同等的教育待遇。
(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1、完善和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加大对农业投入。一是,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公平的农村地价评估制度,保证租地或卖地农民应得的土地收益,增强其改善留守子女生活和学习现状的经济能力。二是,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技术和信息扶植力度,增加种地农民的收入,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减少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从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从根本上预防其犯罪。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城乡关联产业。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里,有机绿色农业、农副产品的深层次加工和与之相关的产业链,在我国都有着巨大的消费市场潜力和开发空间,广大农村天地大有可为。鼓励民工自主创业,投身新农村经济建设,建立健全农民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制度,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留在家乡发展。
三、变革和完善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预防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除了侦查调查外,还应对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性格、心理和情感的生活经历和成长环境做出详尽的调查、取证和分析,以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对因被忽视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违法犯罪的儿童,应该从轻定罪。 2、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系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工作体系。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遵照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
(二)矫治制度体系的变革与发展
1、健全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是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帮助,让失足者重新悔悟自己以前行为的罪过。和传统的刑罚模式相比,社区矫正彰显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和对矫正制度理智的思考,它更加重视犯罪人内心的回归、羞耻感的重建,让犯罪人注重自己内心的救赎自觉自愿的回归社会。笔者建议首先,在司法部设立形式矫正总局,来统一领导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对基层的社区矫正实体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其次,社区矫正要加强其日常生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积极的促使其反省,预防重新犯罪,还要加强帮助和照顾,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断绝他们与不良朋友之间的联系,根除不良嗜好,建立新的健康的生活交际圈。
2、劳动教养与工读教育的合并。劳动教养一直是在法学界饱受诟病的矫正制度。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审判程序,公安机关就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强制的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这和当今司法界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所提倡的非监禁化理念多有背离,笔者认为应该取消这项监禁矫治制度,改为相对温和的、开放式的、留守儿童和其家庭易于接受的矫正方式。失足留守儿童的矫正方式应该以“挽救孩子、造就人才”为主,即把那些有违法犯罪行为却又免于刑事处罚,又不适宜实行社区矫正,可能会给社区带来危害的留守儿童,通过对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加强政府监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把工读教育变成由法院决定的,司法机关主管的非拘禁性质的矫正机构。
参考文献:
[1]裴小梅.“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干预——“留守儿童”犯罪引发的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35(2):130.
[2]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EB/OL].2009-10-28.
[3]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当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5(3):29-33.
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激增;社会干预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92-02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逐年递增的趋势,已经成为农民工挥之不去的心头之痛,同时也是整个国家之痛、民族之痛,倘若不能及时化解留守儿童犯罪的矛盾,“留守儿童”势必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农民工子女问题课题组向北京市科协提交的“七大”提案《关注农民工子女心理健康》显示:“留守儿童”犯罪率增长到总数的60%。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在某些中部省份的基层司法部门汇总的结果显示,该地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案件和人数已达到同类案件总数和人数的75%和%71%。留守儿童犯罪已经成为令人不可忽视的严峻社会问题,如何从社会干预的角度去关注这一特殊群体,切实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日趋严重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已刻不容缓。
事实表明,单纯的运用法律手段是不能解决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我们应该积极的转变我们的思想,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干预留守儿童犯罪体系。笔者认为对“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干预和制止应当从变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帮教制度、变革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体系、变革和完善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司法制度,来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的预防和制止机制以及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共同干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
一、变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帮教制度
(一)突出家庭教育和完善职业代理家长制
1、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有利于培养出身心都得到健康发展的下一代。父母与孩子的亲疏关系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心理健康、人格与智慧的发展和定性。孩子在幼儿时期,父母尤其是母亲不应该离开孩子,外出务工要尽量带孩子随身就读或把孩子寄养在有一定条件、有教育能力的人家,多联系孩子,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尽可能多地回家与孩子见面,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
2、鼓励和培育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新举措。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的劳动力输出大省,诸如四川、河南等地出现了职业代理家长和托管家庭等新的委托监护方式,由专门的机构或个人,对集中在一起的留守儿童的生活起居进行全方位的照料,这是运用市场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有益尝试,在当地都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得到了全国妇联的积极肯定。政府应该对此采取对应的规范立法,明确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从业人员的标准,积极推动运用市场力量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二)扶持农村中小学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1、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农村学校都应建立起“留守儿童”个人档案。档案资料的内容有,“留守儿童”姓名、年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智力水平、性格特征、学习动机和态度、学习能力和方法,与临时监护人的融洽程度,与打工父母的沟通情况等;临时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重点是监护人如何对孩子进行管教等。
2、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组织学生广泛参与各种动手的实践活动,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最重要的是在学校举办的活动中,多鼓励留儿童,多把机会留给留守学生,帮助他们走出自闭的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改正不良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地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变革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体系
(一)逐步消除户籍壁垒,实施学籍制度改革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城乡户籍分离的二元制管理体系,是造成目前诸多社会弊端的社会体制根源,它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社会劳动力流动和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使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社会权益和公共福利,拆除因其而带来的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之间的差异,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2、实施学籍制度改革。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这些政策是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潮流的,也是不符合人口流动规律的。放宽民工子女入学条件的限制,为民工子女入学创造有利条件,增设城市配套教育设施,降低打工子女的入学收费要标准,提升民工子女就读学校教学水平,开辟打工子女就学的“绿色通道”,使其享受与打工所在地孩子同等的教育待遇。
(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1、完善和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加大对农业投入。一是,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公平的农村地价评估制度,保证租地或卖地农民应得的土地收益,增强其改善留守子女生活和学习现状的经济能力。二是,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技术和信息扶植力度,增加种地农民的收入,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减少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从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从根本上预防其犯罪。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城乡关联产业。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里,有机绿色农业、农副产品的深层次加工和与之相关的产业链,在我国都有着巨大的消费市场潜力和开发空间,广大农村天地大有可为。鼓励民工自主创业,投身新农村经济建设,建立健全农民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制度,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留在家乡发展。
三、变革和完善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预防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除了侦查调查外,还应对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性格、心理和情感的生活经历和成长环境做出详尽的调查、取证和分析,以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对因被忽视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违法犯罪的儿童,应该从轻定罪。 2、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系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工作体系。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遵照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
(二)矫治制度体系的变革与发展
1、健全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是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帮助,让失足者重新悔悟自己以前行为的罪过。和传统的刑罚模式相比,社区矫正彰显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和对矫正制度理智的思考,它更加重视犯罪人内心的回归、羞耻感的重建,让犯罪人注重自己内心的救赎自觉自愿的回归社会。笔者建议首先,在司法部设立形式矫正总局,来统一领导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对基层的社区矫正实体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其次,社区矫正要加强其日常生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积极的促使其反省,预防重新犯罪,还要加强帮助和照顾,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断绝他们与不良朋友之间的联系,根除不良嗜好,建立新的健康的生活交际圈。
2、劳动教养与工读教育的合并。劳动教养一直是在法学界饱受诟病的矫正制度。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审判程序,公安机关就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强制的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这和当今司法界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所提倡的非监禁化理念多有背离,笔者认为应该取消这项监禁矫治制度,改为相对温和的、开放式的、留守儿童和其家庭易于接受的矫正方式。失足留守儿童的矫正方式应该以“挽救孩子、造就人才”为主,即把那些有违法犯罪行为却又免于刑事处罚,又不适宜实行社区矫正,可能会给社区带来危害的留守儿童,通过对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加强政府监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把工读教育变成由法院决定的,司法机关主管的非拘禁性质的矫正机构。
参考文献:
[1]裴小梅.“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干预——“留守儿童”犯罪引发的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35(2):130.
[2]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EB/OL].2009-10-28.
[3]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当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5(3):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