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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片段
夏晓曦是一个多愁善感的姑娘,总是因为一些小事儿而情绪失控。尤其是感情问题,她总是拿捏不好尺度。在漫长的恋爱过程中,她不知道闹过多少次分手,多少次自杀。终于有一天,她的男朋友彻底受不了了。
在提出分手以后,男朋友就关了机,等到他再次开机的时候,除了有无数条夏晓曦的语音短信以外,还有几条110的来电提醒。
回拨了110,男朋友知道出事了。
事发在夏晓曦曾经和男朋友同居租住的小区里,他们住在20楼。男朋友抵达现场的时候,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地面上有一具尸体,俯卧在地,没有头颅,而在尸体不远处的草坪中,居然有一个血淋淋的头颅,那不是别人,正是夏晓曦!
男朋友被吓得坐在了地上,一时不知所措。而身边一个妇女,原本正坐在地上哭嚎,此时却翻身而起,跑过来一脚踢翻了他。
“你这个畜生!你居然杀了她!还碎了尸!”夏晓曦的母亲叫道。
“不!不!不是我!”男朋友意识到自己成了犯罪嫌疑人,吓得语无伦次,“我是冤枉的!我没有杀她!我怎么可能杀她!”
派出所民警及时拉开了两人,说:“别着急,我们还在调查事情的原委。”
“有什么好调查的!就是他杀了晓曦!”妇女叫道。
“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都没有完成,我们还不能认定这是一起命案。”民警说道。
妇女瞪着民警:“你说什么?有种你再说一遍?不是命案?难道自杀也可以碎尸吗?难道是夏晓曦自杀了以后,又碎了自己的尸体吗?”
“你还别说,这真是一起自杀事件。”法医脱下手套,坐过来说,“通过调查,死者刚刚失恋,而且有多次自杀史,她具备自杀的心理动机。”
“闹过自杀的人就会自杀吗?你这是什么理论?”妇女哭着说。
“阿姨你冷静点。”法医说,“我们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原来租住的房屋窗户,就是起跳点。这个窗户的窗沿,只有夏晓曦一个人的足印,可以排除她跳楼的时候有其他人在场。”
“现场痕迹有可能是伪造的呢?他把晓曦弄晕了,然后伪造了现场,再碎尸。”
“不可能,因为死者高坠的时候,撞到了7楼伸出来的晾衣架,导致身首异处,而不是别人碎尸的。从伤口的形态和7楼晾衣架的血迹可以断定这一点。”法医说,“而且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抵抗伤和约束伤,也没有中毒、窒息、颅脑损伤等可以致晕的痕迹。所以只能是她自己跳下来的。”
“我不相信!我不相信!”妇女叫道,“自杀也可以碎尸吗?”
“可以的。”法医斩钉截铁,“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可以的!”
死亡剖析
电视剧中,不乏有碎尸案件的描写。电视剧的渲染,也让大多数人知道,只要是碎尸案件,肯定就是很严重的案件,是犯罪分子精心预谋的案件。
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医发挥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在“法医秦明”系列小说以及科普书《逝者证言——跟着法医去探案》中,都对碎尸案件进行了描写,也介绍了法医在碎尸案件中所发挥出的作用。
在接到碎尸案件报警后,法医抵达现场,要尽可能多地寻找、收集尸块。首先就尸块周围的损伤形态等,以及对现场的勘查,综合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究竟是什么。
在确定是命案后,法医会对尸块进行研究。在尽可能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以及分尸工具以后,还需要进行以下几点工作:
1.根据尸块的生理解剖特征推断死者的性别;2.根据耻骨联合面、牙齿、骨盆等骨骼的特征点,推断死者的年龄;3.根据长骨长度推断死者身高;4.根据尸体皮肤特征点,如纹身、痣等,还有内部器官特征点,如有没有动过手术、有没有生育史等进一步刻画个体特征。有了这么多个体特征,警察就很容易寻找到死者的身份,一旦找到了死者的身份,案件也就侦破了一半。
因为碎尸案件通常是熟人所为,陌生人何必要碎尸呢?
听起来很过瘾,但是大家通常会忽略了最先也是最重要的第一步:死亡方式的判断。
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医和其他专业警察都必须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尸体进行检验,结合调查情况,为事件定性。所谓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杀。这是一项技术活,结论下达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不是想当然而为之。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之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所致或是由自己所致,还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
疑点辨析
很多人不能理解“自杀碎尸”“意外碎尸”,所以我们就重点说一下碎尸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
一、它们是什么?
“碎尸”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不禁感叹汉文学的博大精深。碎尸其实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家常理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碎尸在这里作为动词。另一种,如果警方发现的不是一具尸体,而是几块尸块,也被某些人称之为“碎尸”,碎尸在这里作为名词。
二、它们有关系吗?
看完了上述的观点,大家会知道,其实死亡方式和尸体状态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那么,自杀、意外死亡的尸体能“碎尸”吗?
1 首先,我们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看。
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吗?在我的小说中,说过一个案例。
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
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2 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
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的死者,选择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体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意外死亡的人也一定会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
比如从数百米高空坠落,这样的情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3 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
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经常会只发现尸块。但是如果一旦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也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干法医了?
比如自杀投河的尸体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中接触硬物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发现成了“碎尸”。
看完这段文字,你还觉得“自杀碎尸”是不可能的玩笑吗?
总之,警方在发现尸块后,一定会通过各警种的配合,在掌握所有现场、尸体、调查的材料后,下一个妥善的结论,而绝对不能凭空臆测。
想当福尔摩斯最基本的条件并不是有一个自认为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而是能做到在推理之前,先全面掌握现场情况。
夏晓曦是一个多愁善感的姑娘,总是因为一些小事儿而情绪失控。尤其是感情问题,她总是拿捏不好尺度。在漫长的恋爱过程中,她不知道闹过多少次分手,多少次自杀。终于有一天,她的男朋友彻底受不了了。
在提出分手以后,男朋友就关了机,等到他再次开机的时候,除了有无数条夏晓曦的语音短信以外,还有几条110的来电提醒。
回拨了110,男朋友知道出事了。
事发在夏晓曦曾经和男朋友同居租住的小区里,他们住在20楼。男朋友抵达现场的时候,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地面上有一具尸体,俯卧在地,没有头颅,而在尸体不远处的草坪中,居然有一个血淋淋的头颅,那不是别人,正是夏晓曦!
男朋友被吓得坐在了地上,一时不知所措。而身边一个妇女,原本正坐在地上哭嚎,此时却翻身而起,跑过来一脚踢翻了他。
“你这个畜生!你居然杀了她!还碎了尸!”夏晓曦的母亲叫道。
“不!不!不是我!”男朋友意识到自己成了犯罪嫌疑人,吓得语无伦次,“我是冤枉的!我没有杀她!我怎么可能杀她!”
派出所民警及时拉开了两人,说:“别着急,我们还在调查事情的原委。”
“有什么好调查的!就是他杀了晓曦!”妇女叫道。
“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都没有完成,我们还不能认定这是一起命案。”民警说道。
妇女瞪着民警:“你说什么?有种你再说一遍?不是命案?难道自杀也可以碎尸吗?难道是夏晓曦自杀了以后,又碎了自己的尸体吗?”
“你还别说,这真是一起自杀事件。”法医脱下手套,坐过来说,“通过调查,死者刚刚失恋,而且有多次自杀史,她具备自杀的心理动机。”
“闹过自杀的人就会自杀吗?你这是什么理论?”妇女哭着说。
“阿姨你冷静点。”法医说,“我们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原来租住的房屋窗户,就是起跳点。这个窗户的窗沿,只有夏晓曦一个人的足印,可以排除她跳楼的时候有其他人在场。”
“现场痕迹有可能是伪造的呢?他把晓曦弄晕了,然后伪造了现场,再碎尸。”
“不可能,因为死者高坠的时候,撞到了7楼伸出来的晾衣架,导致身首异处,而不是别人碎尸的。从伤口的形态和7楼晾衣架的血迹可以断定这一点。”法医说,“而且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抵抗伤和约束伤,也没有中毒、窒息、颅脑损伤等可以致晕的痕迹。所以只能是她自己跳下来的。”
“我不相信!我不相信!”妇女叫道,“自杀也可以碎尸吗?”
“可以的。”法医斩钉截铁,“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可以的!”
死亡剖析
电视剧中,不乏有碎尸案件的描写。电视剧的渲染,也让大多数人知道,只要是碎尸案件,肯定就是很严重的案件,是犯罪分子精心预谋的案件。
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医发挥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在“法医秦明”系列小说以及科普书《逝者证言——跟着法医去探案》中,都对碎尸案件进行了描写,也介绍了法医在碎尸案件中所发挥出的作用。
在接到碎尸案件报警后,法医抵达现场,要尽可能多地寻找、收集尸块。首先就尸块周围的损伤形态等,以及对现场的勘查,综合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究竟是什么。
在确定是命案后,法医会对尸块进行研究。在尽可能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以及分尸工具以后,还需要进行以下几点工作:
1.根据尸块的生理解剖特征推断死者的性别;2.根据耻骨联合面、牙齿、骨盆等骨骼的特征点,推断死者的年龄;3.根据长骨长度推断死者身高;4.根据尸体皮肤特征点,如纹身、痣等,还有内部器官特征点,如有没有动过手术、有没有生育史等进一步刻画个体特征。有了这么多个体特征,警察就很容易寻找到死者的身份,一旦找到了死者的身份,案件也就侦破了一半。
因为碎尸案件通常是熟人所为,陌生人何必要碎尸呢?
听起来很过瘾,但是大家通常会忽略了最先也是最重要的第一步:死亡方式的判断。
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医和其他专业警察都必须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尸体进行检验,结合调查情况,为事件定性。所谓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杀。这是一项技术活,结论下达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不是想当然而为之。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之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所致或是由自己所致,还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
疑点辨析
很多人不能理解“自杀碎尸”“意外碎尸”,所以我们就重点说一下碎尸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
一、它们是什么?
“碎尸”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不禁感叹汉文学的博大精深。碎尸其实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家常理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碎尸在这里作为动词。另一种,如果警方发现的不是一具尸体,而是几块尸块,也被某些人称之为“碎尸”,碎尸在这里作为名词。
二、它们有关系吗?
看完了上述的观点,大家会知道,其实死亡方式和尸体状态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那么,自杀、意外死亡的尸体能“碎尸”吗?
1 首先,我们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看。
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吗?在我的小说中,说过一个案例。
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
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2 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
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的死者,选择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体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意外死亡的人也一定会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
比如从数百米高空坠落,这样的情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3 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
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经常会只发现尸块。但是如果一旦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也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干法医了?
比如自杀投河的尸体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中接触硬物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发现成了“碎尸”。
看完这段文字,你还觉得“自杀碎尸”是不可能的玩笑吗?
总之,警方在发现尸块后,一定会通过各警种的配合,在掌握所有现场、尸体、调查的材料后,下一个妥善的结论,而绝对不能凭空臆测。
想当福尔摩斯最基本的条件并不是有一个自认为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而是能做到在推理之前,先全面掌握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