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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商业会计而言可以采用特定多重模式,包括:①采购成本法;②集合分配法;③即期损益法来核算商业进货费用。针对这三种商业进货费用会计核算模式,本文从账务处理方法、适用性、优缺点和概念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地解析。
关键词:商业进货费用 会计核算 模式
一、采购成本法
在商品采购的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采购成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划分在存货采购成本中的进货费用,这是依据存货应用指南中第一层本意进行考量的。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在商品采购成本中直接全额计入商品进货费用的核算方法便成為采购成本法。所有行业会计的常规方法便是采购成本法,对于商业会计而言,其存货准则也提倡应用这一方法。这种方法具备以下优点,即:商品进价指标能够得到合理确定,商品采购费用得到及时考核,商品采购成本实现全面核算,具备严格的手续保证精准的账务数据。它的缺点在于很难有力展开会计管理工作,商品采购的种类、批次以及来源都需要进行划分,这将为核算过程带来很大工作量。有些对外进口企业、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和国内批发商业企业并不拥有较多商品品种规格,而又需要较多的商品采购费用,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最为适用的便是采购成本法。少数零售商业企业也可以采用这种核算方法,从而对商品采购成本做到系统反映,实现商品采购费用发生情况的严格控制以及加大管理商品采购的力度。通常来讲,商业企业认为商品自身价值(即买价)的必要组成部分便包括商品采购费用,应当在商品采购支出总额中将其与商品的购买价款(即货款)一并全部计入,这种同步和并发要通过“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核算或“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核算,也称之为采购成本法。
初始进价法为商业会计中采购成本法的实质,它的核算通式:“商品进价金额=商品采购费用+商品购买价款=商品采购成本。”为更加明确地处理账务,商业会计应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否以及商品采购入库前后进行区分。按照确定的商品采购成本总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或者“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来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状况,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当建立在合理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之上,另外贷记有关账户时要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按照确定的商品采购成本总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或者“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来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会计状况,另外贷记有关账户时要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二、集合分配法
在商品采购的过程中,可以首先归集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划分在存货采购成本中的进货费用,然后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在期末实现分摊,这是依据存货应用指南中第二层本意进行考量的。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期末存货成本则应当计入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在未售商品和已售商品之间,利用增设商品进货费用专门科目的途径来分摊调整商品进货费用的核算方法便称为集合分配法。存货准则的特有主张便是将集合分配法应用于商业会计之中,其中具备的特色使之与其他行业会计方法区别开来。它的优点在于对商品采购费用进行单独考核,实现商品采购成本核算过程的简化,能够对商品采购管理做到及时调整与优化,完成商品采购费用和商品进价影响的研究,具备较为合理的商品存销负担方式。它的缺点在于:人为调节各月商品采购费用,月末分配具备较大调整量,使得“进货费用”科目附加进这一过程之中。与此同时,还会引起账实不符、未能准确及时反映商品购进成本的后果。一些批发商业企业具备较大的商品采购业务批量,较多的商品品种规格以及较大的商品采购费用数额,还有一些零售商业企业商品购进频繁,专项控制商品采购费用发生情况以及商品采购成本指标难以做到及时掌握,对于这两种企业而言较为适用集合分配法。所谓的集合分配法是一种附加调整法,商业企业将各项商品的采购费用统一汇集到专门增设的“进货费用”科目中,到期末时对当期商品的存销分摊比例进行计算,在“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中存入已售商品应负担的进货费用,在“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中转入合并后的未售商品应负担的进货费用。
在商业会计中,集合分配法的实质其实是附加进价法、后续成本法,利用如下通式进行核算:“”,“”,在这个通式中,+商品库存应分配进货费用。此外,为了保证能够合理高效的核算商业企业中各类采购商品的归集、转销和结余状况,应该单独设置一个归类到资产类科目的“进货费用”科目。在这个科目中,平时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是由借方登记的,而月末已售商品、应分配转销的商品采购费用均为贷方登记,该科目中,未售商品应分配负担的商品采购费用结存额称为期末借方余额。商业会计需要做到合理区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商品的采购入库前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而言,其“进货费用”项目借记的是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借记的则是不含税商品购买价款,而“”项目借记的是按照合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而如果商业会计的服务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在“进货费用”科目中借记的是各项商品的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借记的则是确定的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
三、即期损益法
如果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小于一定值,根据存货应用指南,此费用可以直接被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即期损益法这种核算方法并不是将商品的进货费用全额并入“销售费用”这一科目,而是将其直接作为限定性的商品流通费用。在存货准则中,为了与其他行业会计有所区分,特别主张商业会计采用即期损益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符合商业运行规律,核算简单,充分利用现有科目,满足商品购销管理需求,统一了商品购销核算口径,及时确定商品进价指标。缺点为:已售商品负担了所有的商品采购费用,并且销售费用核算是人为限定的,这是不合理的。此外,它还会不利于决策,主要是由于这种方法造成了商品采购总成本较低。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零售商业企业,这类企业的商品销售业务比较频繁,商品品种多,商品采购费用数额小,也可以用于有待于改善管理的批发商业企业,该方法可以帮助企业放宽商品采购成本管理,简化商品采购费用核算。
即期损益法是一种单纯独立法,它通过“销售费用”这一科目实现了商品购买价款和商品进货费用的相互分离。在商业会计中,即期损益法实质是分离进价法,利用如下公式进行核算:。商业会计需要做到合理区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商品的采购入库前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而言,其“销售费用”项目借记的是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科目借记的则是确定的不含税商品购买价款,而“”项目借记的是按照合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而如果商业会计的服务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借记的是各项商品的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借记的则是确定的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
参考文献:
[1]许佳雯,杨国有.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核算模式的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6(02).
[2]张黎.零售业会计核算模式的优化思路与建议研究[J].财会学习,2016(17).
关键词:商业进货费用 会计核算 模式
一、采购成本法
在商品采购的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采购成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划分在存货采购成本中的进货费用,这是依据存货应用指南中第一层本意进行考量的。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在商品采购成本中直接全额计入商品进货费用的核算方法便成為采购成本法。所有行业会计的常规方法便是采购成本法,对于商业会计而言,其存货准则也提倡应用这一方法。这种方法具备以下优点,即:商品进价指标能够得到合理确定,商品采购费用得到及时考核,商品采购成本实现全面核算,具备严格的手续保证精准的账务数据。它的缺点在于很难有力展开会计管理工作,商品采购的种类、批次以及来源都需要进行划分,这将为核算过程带来很大工作量。有些对外进口企业、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和国内批发商业企业并不拥有较多商品品种规格,而又需要较多的商品采购费用,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最为适用的便是采购成本法。少数零售商业企业也可以采用这种核算方法,从而对商品采购成本做到系统反映,实现商品采购费用发生情况的严格控制以及加大管理商品采购的力度。通常来讲,商业企业认为商品自身价值(即买价)的必要组成部分便包括商品采购费用,应当在商品采购支出总额中将其与商品的购买价款(即货款)一并全部计入,这种同步和并发要通过“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核算或“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核算,也称之为采购成本法。
初始进价法为商业会计中采购成本法的实质,它的核算通式:“商品进价金额=商品采购费用+商品购买价款=商品采购成本。”为更加明确地处理账务,商业会计应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否以及商品采购入库前后进行区分。按照确定的商品采购成本总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或者“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来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状况,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当建立在合理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之上,另外贷记有关账户时要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按照确定的商品采购成本总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或者“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来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会计状况,另外贷记有关账户时要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二、集合分配法
在商品采购的过程中,可以首先归集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划分在存货采购成本中的进货费用,然后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在期末实现分摊,这是依据存货应用指南中第二层本意进行考量的。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期末存货成本则应当计入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在未售商品和已售商品之间,利用增设商品进货费用专门科目的途径来分摊调整商品进货费用的核算方法便称为集合分配法。存货准则的特有主张便是将集合分配法应用于商业会计之中,其中具备的特色使之与其他行业会计方法区别开来。它的优点在于对商品采购费用进行单独考核,实现商品采购成本核算过程的简化,能够对商品采购管理做到及时调整与优化,完成商品采购费用和商品进价影响的研究,具备较为合理的商品存销负担方式。它的缺点在于:人为调节各月商品采购费用,月末分配具备较大调整量,使得“进货费用”科目附加进这一过程之中。与此同时,还会引起账实不符、未能准确及时反映商品购进成本的后果。一些批发商业企业具备较大的商品采购业务批量,较多的商品品种规格以及较大的商品采购费用数额,还有一些零售商业企业商品购进频繁,专项控制商品采购费用发生情况以及商品采购成本指标难以做到及时掌握,对于这两种企业而言较为适用集合分配法。所谓的集合分配法是一种附加调整法,商业企业将各项商品的采购费用统一汇集到专门增设的“进货费用”科目中,到期末时对当期商品的存销分摊比例进行计算,在“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中存入已售商品应负担的进货费用,在“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中转入合并后的未售商品应负担的进货费用。
在商业会计中,集合分配法的实质其实是附加进价法、后续成本法,利用如下通式进行核算:“”,“”,在这个通式中,+商品库存应分配进货费用。此外,为了保证能够合理高效的核算商业企业中各类采购商品的归集、转销和结余状况,应该单独设置一个归类到资产类科目的“进货费用”科目。在这个科目中,平时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是由借方登记的,而月末已售商品、应分配转销的商品采购费用均为贷方登记,该科目中,未售商品应分配负担的商品采购费用结存额称为期末借方余额。商业会计需要做到合理区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商品的采购入库前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而言,其“进货费用”项目借记的是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借记的则是不含税商品购买价款,而“”项目借记的是按照合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而如果商业会计的服务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在“进货费用”科目中借记的是各项商品的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借记的则是确定的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
三、即期损益法
如果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小于一定值,根据存货应用指南,此费用可以直接被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即期损益法这种核算方法并不是将商品的进货费用全额并入“销售费用”这一科目,而是将其直接作为限定性的商品流通费用。在存货准则中,为了与其他行业会计有所区分,特别主张商业会计采用即期损益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符合商业运行规律,核算简单,充分利用现有科目,满足商品购销管理需求,统一了商品购销核算口径,及时确定商品进价指标。缺点为:已售商品负担了所有的商品采购费用,并且销售费用核算是人为限定的,这是不合理的。此外,它还会不利于决策,主要是由于这种方法造成了商品采购总成本较低。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零售商业企业,这类企业的商品销售业务比较频繁,商品品种多,商品采购费用数额小,也可以用于有待于改善管理的批发商业企业,该方法可以帮助企业放宽商品采购成本管理,简化商品采购费用核算。
即期损益法是一种单纯独立法,它通过“销售费用”这一科目实现了商品购买价款和商品进货费用的相互分离。在商业会计中,即期损益法实质是分离进价法,利用如下公式进行核算:。商业会计需要做到合理区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商品的采购入库前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而言,其“销售费用”项目借记的是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科目借记的则是确定的不含税商品购买价款,而“”项目借记的是按照合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而如果商业会计的服务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借记的是各项商品的采购费用,而“在途物资”(商品还未入库)科目或者是“库存商品”(商品已经入库)科目借记的则是确定的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并且不同账户的贷记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
参考文献:
[1]许佳雯,杨国有.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核算模式的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6(02).
[2]张黎.零售业会计核算模式的优化思路与建议研究[J].财会学习,2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