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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监督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本文从多方位比较,以环保机构、企业内部、党机机关以及公众四个层面,按照各种监督在空间和时间的特点比较,充分说明公众监督在环保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为环保工作的及时有效性保驾护航。
关键词:环境监督;环保部门;公众监督
一、环保机构的监督
环境监察、環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三大职能部门,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
环境监察、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有: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永、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等。当前环境监察、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贯穿排污单位整个从立项、开工建设、试生产、项目验收及正式投产的全过程。环境监察和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新环保法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新环保法使环境执法由“软执法”变为“硬拳头”。
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主要注重正式投产后的监督监测。通过监督监测,可以分析污染物种类和分布状况,明确污染途预测污染变化趋势,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由于排污单位的情况存在各种不同,从地理位置是否偏远、生产周期是否规律等方面来说,环保部门的监督很可能发生监督不及时而错过排污时间;从环保机构的人员数量来说,面对对辖区内日益增多的排污企业,要对所有排污单位的监督做到滴水不漏也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单纯依靠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的效果是不理想的。
二、企业内部监督
2013年7月,为了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办法》。在此基础上,强制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自行监测大大降低了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因人员不足和工作量大的原因造成的数据盲区。
但是自行监测一般由企业内部人员开展或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鉴于与企业存在必然的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可能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挑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爱环境保护工作,敢于监督,又要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所提意见与建议,合理合法、切实可行,容易被企业采纳,共同为企业的绿色发展出谋划策的人或社会检测机构来担当这一重任。
三、党政机关的监督
环境保护不单是环保部门的事业,更是全社会的事业。随着乡镇企业的大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向农村地区蔓延。养殖业规模化发展、重工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日益增多、小散乱企业遍地开花、秸杆焚烧等变化,使诸多本来对农村来说不算污染的问题日渐明显:地下水被污染、污浊臭水令人窒息、空气污染严重等。面对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使各级政府不得不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纷纷将环保目标纳入各级政府机关年度考核内容。说到底,就是要发挥党政机关的环境监督作用。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公众监督
由于环境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科学、渠道十分有限,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进程缓慢。为了充分发挥公众作用、尊重公众环境权益,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和创新机制。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作为单独的一章,明确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
公众的监督举报已成为近几年环境保护热点事件披露的重要来源。因为公众有其自身独有的优势:公众具有分布广、力量大、察情快的天然优势,尤其是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能够第一时间将违法现象反映给监管部门,便于监管部门快速核实、处置,降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与危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既是公众实现参与权利的过程,也是公众承担社会责任,与行政管理主体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的过程。公众可以成为环境保护监督的先锋哨、违法行为的曝光者和环境保护执法的支撑力量。
公从监督的范围也很广,机动车、垃圾清运、有机废气、拆迁工地、建设工地、各类堆场、餐饮油烟、夜市烧烤、燃煤污染、水源地保护、河道管理、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生物质及废弃物焚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成为公从监督的涉及范围。
公众监督有了制度保障,公参与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从根本上弥补了环保部门因人力不足、时间和空间不及时的缺陷,也摒弃了企业内部监督因利益关系而造成的违法行为的遮掩,还避免了政府监督因工作繁杂可能导致的不能面面具到。所以全社会都要把公众参与环保监督重视起来,为我们的新鲜空气、为我们的洁净水资源、为我们的蓝天而时刻警觉起来,人人争做环境保护的卫士。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国环境报 2016.7.14
关键词:环境监督;环保部门;公众监督
一、环保机构的监督
环境监察、環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三大职能部门,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
环境监察、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有: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永、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等。当前环境监察、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贯穿排污单位整个从立项、开工建设、试生产、项目验收及正式投产的全过程。环境监察和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新环保法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新环保法使环境执法由“软执法”变为“硬拳头”。
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主要注重正式投产后的监督监测。通过监督监测,可以分析污染物种类和分布状况,明确污染途预测污染变化趋势,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由于排污单位的情况存在各种不同,从地理位置是否偏远、生产周期是否规律等方面来说,环保部门的监督很可能发生监督不及时而错过排污时间;从环保机构的人员数量来说,面对对辖区内日益增多的排污企业,要对所有排污单位的监督做到滴水不漏也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单纯依靠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的效果是不理想的。
二、企业内部监督
2013年7月,为了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办法》。在此基础上,强制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自行监测大大降低了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因人员不足和工作量大的原因造成的数据盲区。
但是自行监测一般由企业内部人员开展或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鉴于与企业存在必然的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可能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挑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爱环境保护工作,敢于监督,又要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所提意见与建议,合理合法、切实可行,容易被企业采纳,共同为企业的绿色发展出谋划策的人或社会检测机构来担当这一重任。
三、党政机关的监督
环境保护不单是环保部门的事业,更是全社会的事业。随着乡镇企业的大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向农村地区蔓延。养殖业规模化发展、重工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日益增多、小散乱企业遍地开花、秸杆焚烧等变化,使诸多本来对农村来说不算污染的问题日渐明显:地下水被污染、污浊臭水令人窒息、空气污染严重等。面对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使各级政府不得不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纷纷将环保目标纳入各级政府机关年度考核内容。说到底,就是要发挥党政机关的环境监督作用。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公众监督
由于环境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科学、渠道十分有限,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进程缓慢。为了充分发挥公众作用、尊重公众环境权益,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和创新机制。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作为单独的一章,明确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
公众的监督举报已成为近几年环境保护热点事件披露的重要来源。因为公众有其自身独有的优势:公众具有分布广、力量大、察情快的天然优势,尤其是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能够第一时间将违法现象反映给监管部门,便于监管部门快速核实、处置,降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与危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既是公众实现参与权利的过程,也是公众承担社会责任,与行政管理主体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的过程。公众可以成为环境保护监督的先锋哨、违法行为的曝光者和环境保护执法的支撑力量。
公从监督的范围也很广,机动车、垃圾清运、有机废气、拆迁工地、建设工地、各类堆场、餐饮油烟、夜市烧烤、燃煤污染、水源地保护、河道管理、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生物质及废弃物焚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成为公从监督的涉及范围。
公众监督有了制度保障,公参与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从根本上弥补了环保部门因人力不足、时间和空间不及时的缺陷,也摒弃了企业内部监督因利益关系而造成的违法行为的遮掩,还避免了政府监督因工作繁杂可能导致的不能面面具到。所以全社会都要把公众参与环保监督重视起来,为我们的新鲜空气、为我们的洁净水资源、为我们的蓝天而时刻警觉起来,人人争做环境保护的卫士。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国环境报 201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