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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撰文《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指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在立法模式上存在分散立法与统一立法两种选择。目前因该机制尚处探索阶段,所以在短期规划上,我国的立法实践采用的是分散立法的模式,有关该机制的一些条款,散见于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之中。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尚未酝酿成熟的情形下,在中期规划上,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决策程序法》或《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在其中专章规定行政决策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