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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制权利能力的立场,并对经营范围作严格的解释,不加区分地要求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为法律行为.这是违背经济现实的,要达到既保障企业自主起来又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的理想状态,必须把企业划分为普通企业和特殊企业,为它们提供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其经营范围作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