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该文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走军民融合式发展之路的角度,探讨了我军野战食品的生产与储备问题。
关键词:野战食品;储备;军民融合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军需保障如何走“军民融合”之路,是需要人真研究的问题。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军野战食品的生产、筹措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招标等形式,依托社會资源生产野战食品,使野战食品的品种结构水平和数质量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储备方式上没有脱离传统的观念和方式,仍以部队储备为主。为了减少因大量的实物储备和到期、过期食品产生的经济损失,在野战食品的生产与储备方式上,应该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走军民融合的模式。对此,笔者认为:
一、取消军用食品规范,从市场上科学选定我军野战食品系列。
目前我军军用食品与市场食品与不兼容的根本问题是“互不兼容”,其障碍是军用食品的军用规范。在我国食品工业不断发展和市场食品不断丰富的条件下,市场上的食品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不亚于军用食品。因此,可取消军用规范,使军用食品与民用食品融合。基于此基础,在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和布局前提下,从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上所供应的各种名牌或优质食品中,选择若干个相应的品种,搭配组合成营养合理、口感好、运输、分发、食用方便、分别适应不同人员、不同作战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系列食品。其品种的选定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战术性能好,便于携带,方便食用,营养丰富,热量充足,口感较好,储备期较长,运输性好。二是市场供给能力强。所选品种成本费用较低,易筹措供应,生产潜力大,生产能力强,厂家信誉好。三是符合有关标准。其中包括食品卫生标准,我军战时食物定量标准,营养供给标准,每个餐谱所供能量能满足相应人员的基本需要。
二、采取招标订货、预付订金的办法,与生产厂家或商业供应网点签订供货与储存合同,推陈储新。
在选定野战食品品种和合理搭配之后,部队根据未来可能发生战争的规模,确定所需野战食品的基本存储数量,采取招标订货、预付订金的办法与各生产厂家或商业供应网点签订购货合同和委托储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所存数量和质量,明确动用库存数量(增加数量或减少数量)的权限和战时供应的方式。各生产厂家、商业供应网点根据合同,为部队储存相应品种和相应数量的食品,并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将其产品继续向市场销售,以保证其为部队储存的野战食品在数量上相对稳定,在质量上不断更新,始终是比较新鲜的食品;部队可根据合同付给各生产厂家、商业供应网点一定数量的订货款和部分代储费,并定期抽查各厂家、商业供应网点所存食品的数量和质量,以保证所存食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始终符合合同的要求。同时,部队可根据每种食品在市场上的地位变化情况和新牌优质食品的上市情况,通过逐渐减少某种食品所储数量的方法进行品种更新。在战争结束后,如果合同规定供应的仍有大量剩余,可委托供货单位向市场出售。当出售时的市场价低于合同订购价格时,部队可适当支付战争前后形成的差价。采取这种方式,可实现军用食品的标准、生产、储备的全面融合。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首先应当把食品动员纳入国防动员法规和国民经济动员法规体系,形成利用社会资源储备野战食品的基本法。在基本法指导下,建立居于第二层次的行业法。如供应商动员法规、食品生产工厂动员法规等。根据基本法的授权和有关精神,对相关部门和食品行业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关优惠、补偿和惩罚政策等。第三层次主要是条例、规定、计划、方案、标准等,依据基本法规和行业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补充规定和细则。通过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补偿机制和责任机制,并从法律层面打破社会资源的军地界限,使野战食品的生产与储备有法可依。其次是建立健全野战食品保障法规,实现野战食品保障规范化。野战食品保障的社会化牵涉军队和地方两大系统的利益调整,与国民经济和军事经济的许多领域发生关系,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运行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将十分突出。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强化调控功能和约束机制,军地立法机构要抓紧制定与野战食品保障社会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将野战食品的社会化保障原则、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保证野战食品社会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保障制度和标准化的工作程序,以克服野战食品保障军民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性,努力实现依法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宗喜.《军地物流一体化》,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年版.
[2]徐起.《军民兼容保障体系论》,国防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喜平.利用社会资源生产与储备野战食品,《后勤学术》,1998.09.
关键词:野战食品;储备;军民融合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军需保障如何走“军民融合”之路,是需要人真研究的问题。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军野战食品的生产、筹措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招标等形式,依托社會资源生产野战食品,使野战食品的品种结构水平和数质量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储备方式上没有脱离传统的观念和方式,仍以部队储备为主。为了减少因大量的实物储备和到期、过期食品产生的经济损失,在野战食品的生产与储备方式上,应该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走军民融合的模式。对此,笔者认为:
一、取消军用食品规范,从市场上科学选定我军野战食品系列。
目前我军军用食品与市场食品与不兼容的根本问题是“互不兼容”,其障碍是军用食品的军用规范。在我国食品工业不断发展和市场食品不断丰富的条件下,市场上的食品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不亚于军用食品。因此,可取消军用规范,使军用食品与民用食品融合。基于此基础,在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和布局前提下,从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上所供应的各种名牌或优质食品中,选择若干个相应的品种,搭配组合成营养合理、口感好、运输、分发、食用方便、分别适应不同人员、不同作战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系列食品。其品种的选定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战术性能好,便于携带,方便食用,营养丰富,热量充足,口感较好,储备期较长,运输性好。二是市场供给能力强。所选品种成本费用较低,易筹措供应,生产潜力大,生产能力强,厂家信誉好。三是符合有关标准。其中包括食品卫生标准,我军战时食物定量标准,营养供给标准,每个餐谱所供能量能满足相应人员的基本需要。
二、采取招标订货、预付订金的办法,与生产厂家或商业供应网点签订供货与储存合同,推陈储新。
在选定野战食品品种和合理搭配之后,部队根据未来可能发生战争的规模,确定所需野战食品的基本存储数量,采取招标订货、预付订金的办法与各生产厂家或商业供应网点签订购货合同和委托储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所存数量和质量,明确动用库存数量(增加数量或减少数量)的权限和战时供应的方式。各生产厂家、商业供应网点根据合同,为部队储存相应品种和相应数量的食品,并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将其产品继续向市场销售,以保证其为部队储存的野战食品在数量上相对稳定,在质量上不断更新,始终是比较新鲜的食品;部队可根据合同付给各生产厂家、商业供应网点一定数量的订货款和部分代储费,并定期抽查各厂家、商业供应网点所存食品的数量和质量,以保证所存食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始终符合合同的要求。同时,部队可根据每种食品在市场上的地位变化情况和新牌优质食品的上市情况,通过逐渐减少某种食品所储数量的方法进行品种更新。在战争结束后,如果合同规定供应的仍有大量剩余,可委托供货单位向市场出售。当出售时的市场价低于合同订购价格时,部队可适当支付战争前后形成的差价。采取这种方式,可实现军用食品的标准、生产、储备的全面融合。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首先应当把食品动员纳入国防动员法规和国民经济动员法规体系,形成利用社会资源储备野战食品的基本法。在基本法指导下,建立居于第二层次的行业法。如供应商动员法规、食品生产工厂动员法规等。根据基本法的授权和有关精神,对相关部门和食品行业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关优惠、补偿和惩罚政策等。第三层次主要是条例、规定、计划、方案、标准等,依据基本法规和行业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补充规定和细则。通过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补偿机制和责任机制,并从法律层面打破社会资源的军地界限,使野战食品的生产与储备有法可依。其次是建立健全野战食品保障法规,实现野战食品保障规范化。野战食品保障的社会化牵涉军队和地方两大系统的利益调整,与国民经济和军事经济的许多领域发生关系,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运行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将十分突出。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强化调控功能和约束机制,军地立法机构要抓紧制定与野战食品保障社会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将野战食品的社会化保障原则、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保证野战食品社会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保障制度和标准化的工作程序,以克服野战食品保障军民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性,努力实现依法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宗喜.《军地物流一体化》,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年版.
[2]徐起.《军民兼容保障体系论》,国防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喜平.利用社会资源生产与储备野战食品,《后勤学术》,199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