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欧盟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历史沿革
(一)欧洲评估行业的产生
欧洲评估业受英国等传统评估业发达国家的影响,长期以来主要围绕不动产评估领域,早期以“固定资产评估”为主。欧洲许多国家很早就受到公允会计理论的影响,既允许采用传统的历史成本减折旧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允许在一定情况下以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列示价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1978年,欧共体正式发布了第四号法令——公司法(78/660/EEC),其中第35条规定了与固定资产评估相关的规则,从立法上对这种会计改革的方向给予肯定。为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许多公司聘请评估师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的评估业务,其目的是最终将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开展了大量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的固定资产评估业务。
为指导欧盟境内跨国商务活动专业评估的发展, 1977年4月,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英国发起成立了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后改名为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TEGoVA)。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现有27个会员国家,40个成员协会,成员协会涵盖整个欧洲,甚至包括前苏联的一些协会。
(二)欧洲评估行业立法状况
现在,欧盟没有在评估领域对所有成员国进行统一执业要求、统一评估技术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将来也很难实现。但是,欧盟委员会支持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通过制定和发布欧洲评估准则,致力于协调各个国家的会员协会,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的会员国评估立法现状不尽相同,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不动产方面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如西班牙、德国、丹麦等;二是在不动产评估方面没有任何规范性的要求,如希腊、葡萄牙、瑞典、芬兰等;三是虽然没有法律规范,但是存在行业规定,如英国、法国、比利时等等。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尽量减少由于各国规定不同而导致的冲突,推进跨国评估工作的规范和发展。
(三)欧洲评估市场的新发展
近十年来,随着评估业的综合发展,欧洲评估业近十年来也在向不动产评估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外的领域拓展,欧洲评估准则EVS2003涉及的评估领域已包括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等。其向非不动产评估领域延伸速度之快引起了各国评估界的广泛关注,在一定意义上也验证了国际评估业综合性发展的趋势。2005年1月1日,欧洲上市公司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合并资产负债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某些资产和负债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列示。如:IFRS2(基于股权的支付)、IFRS3(企业购并)、IAS39(金融衍生工具)、IAS41(农业)等等。
税收目的评估主要有:改制(关于企业改制的税法规定)、转移定价、国际税收关系法案、折旧与损耗、少数股东权益(负债部分)。
法律方面也有了一些关于评估的规定:现金买断式合并评估、并购法案、实物出资、遗产税等领域。
当前,随着交易规模不断增加、首次发行股票(IPO)公司逐渐增多、私有化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等,欧洲的评估市场正在增长。但是,欧洲评估行业的竞争并不十分激烈,因为只有少数独立的评估公司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够承接大型的评估项目。
二、欧洲评估准则(EVS)有关情况介绍
1978年,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为配合欧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版了《欧洲评估指南》第一版(Guidance Notes for European application),并在此基础上几经修订,于2003年推出了《欧洲评估准则》(EVS)第五版。EVS目前正在修订,预计2007年将出版第六版。
EVS第五版包括准则、指南和附录三个部分。准则规定评估的基本原则,指南是对基本原则的释义和应用说明,附录对释义和应用具体程序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导。EVS主要包括:
准则1 准则遵循要求
准则2 评估师资格
准则3 业务约定书
准则 4评估基础
准则5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准则6 资产或不动产抵押贷款或作为抵押品的评估
准则7 评价、预测与其他形式的评估
准则8 保险公司、信托资产和养老基金等投资的评估
准则9 评估报告
指南1 影响价值的特殊因素
指南2 特殊资产的评估
指南3 厂场设备的评估
指南4 对开发中资产的评估
指南5 农业资产评估
指南6 历史性资产的评估
指南7 企业价值的评估
指南8 无形资产的评估
指南9 不动产指数评估
指南10 跨国评估
指南11 合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价值评估
指南12 土地与建筑之间价值的分割
指南13 各国的立法与实务
附录1 评估方法
附录2 注册事宜
附录3 评估复审
附录4 职业道德
附录5 评估业务约定书范本和资产评估检查清单
附录6 欧洲物业测量守则
附录7 评估和相关领域术语
附录8 欧洲评估师联合会成员名单。
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的有关人士认为,研究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整合非常困难而且非常敏感。各个国家的规定不能忽视,但是适当的一致又是必须的。所以,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这方面的工作十分慎重,既要保证研究制定的专业标准对各国评估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又要保证不引起相关国家的质疑。其工作的原则通常分为三步走:一是搜集整理各国评估组织的有关规定;二是研究各国规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三是将相同点直接作为欧洲评估标准;不同点则进行研究和协调。EVS主要以评估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为基础,例如:什么是评估师、评估师应具备的基本能力、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合同、评估师独立性的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等等提出了要求。
三、欧洲评估师资格管理情况
(一)欧洲评估师资格的要求
目前,欧洲评估准则致力于制定一个评估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执业规范和能力的框架。欧盟对评估师没有特定的法规和认可程序,但是,TEGoVA制定了以欧洲标准45013为基础的评估师注册要求,因此得到了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和许多欧洲政府的支持。
1988年12月21日实施的欧洲委员会指令,对于评估师提出更高的学位教育要求、专业教育和至少三年的业务培训。这项指令设定了优秀的专业人士在欧盟跨国执业的基础性规定。虽然有时仍存在某种执业的限制,但根据该指令,执业资格可以互认。
(二)部分国家对评估师资格的要求
1、德国
在德国,不动产的评估主要是由公共估价师来完成;工程方面的评估主要是由一些工程师来执行;企业、税收、资产负债表状况的评估,主要是由公共会计师以及一些银行来完成的;与交易行为有关的评估,比如买卖不动产,主要是由投资银行根据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
从总体上看,德国对评估师资格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一是税基评估,一般要求评估师具备特许税务咨询师资格;二是诉讼案件和会计目的的评估,要求评估师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独立专家资格;三是银行和保险业评估,德国对其也有特定的要求。
2、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现在并没有商业评估规定。在Bratislava和Zilina分别有一家评估专业协会,负责理论和方法方面的问题,斯洛伐克有20多家注册评估机构,目前新的评估师认证体系正在制定之中。
3、捷克
评估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领域:一是商业评估,在执行商业评估时,评估师应满足特定的条件,并持有政府颁发的执业证书;二是政府评估:根据交易法进行的税基评估和会计目的的评估,执行此类评估项目的评估师必须是政府注册的专家。
4、部分国家关于评估师学历和注册的要求
(三)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关于合格的评估师的相关规定
2000年,TEGoVA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对从事金融和银行事务的评估师的定义、能力和独立性进行了限定。
1、合格的评估师的基本定义和要求
评估师除有良好信誉之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学士学位、专业资格或研究生学位,具备至少两年的实践经验并通过相关的后续教育;
(2)在评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当地的实践经验;如缺乏评估业务所在地的实践经验,那么在承接业务之前,应向客户声明实际情况,并取得有关专家的帮助;
(3)如果当地法律法规有规定,应成为当地专业协会会员;
(4)达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合同的需要;
(5)已取得业务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
对于某些大型复杂的评估项目,如果评估师认定本人缺乏完成该项目必需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则应:
(1)告知客户;
(2)寻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支持,如环境学家、矿业工程师、会计师和律师等。评估师应该明白,需要时客户可以直接对相关专家提出要求,而不是评估师向专家提出要求。这一点定义了合同中的责任问题。
2、评估师的独立性
法律和职业行为准则都规定,评估师接受客户委托,必须保持独立,与客户没有任何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
评估师接受业务之前,应询问客户的评估目的和所有相关方,以明确其与评估师本人、合作方、联席主任或其近亲是否有可能的利益关系。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应告知客户,由客户决定是否仍旧聘用该评估师。如果仍然聘用,那么在评估时出具的该项评估报告或证明中应对此进行全面披露。有时,尽管客户坚持希望评估师接受其评估项目,评估师本人仍会拒绝接受。
合格的评估师可能是内部评估师或独立评估师。独立评估师是指其本人或其合作伙伴、联席主席、近亲等在目前或接受评估项目之前的两年内与客户公司企业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除了评估收费外,没有其他任何收费关系。外部评估师不一定是独立评估师。
内部评估师虽然与独立评估师条件不尽相同,但是,有时也可以承担相当于独立评估师的工作。例如:
(1)内部评估师执行一项财产评估业务,该业务其所在公司拥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并且仅为雇主内部使用;
(2)内部评估师执行的财产评估业务其所在公司没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评估是为第三方所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内部评估师是独立评估师。
反之,不能被认为是独立的,如:
内部评估师执行的财产评估业务其所在公司拥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评估是被第三方所使用,或第三方可能依赖于此项评估。
应该强调的是,在所有情况下,客户对评估项目与评估师之间的情况应该明确了解。
外部评估师如不满足上述相关条件,也不能称之为独立评估师。但在某些以财务报表为目的的庭审案件中是允许的。
合格的评估师也可以是内部评估师,包括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或雇员,但其应具有合格的专业水平并且没有重大的财务和政治利益于其中,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评估师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信托部分拥有不超过5%的公司股份;
(2)奖金、期权、红利与评估结果无关;
(3)不在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公共部门工作或与第三方相关。
所有的评估报告都必须声明评估师执行该项业务的身份是独立的评估师、外部评估师或内部评估师。这些提法在报告中应进行引用。如果以上条款在某国不能应用,在报告中必须阐述该国适用的关于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条款。
所有的评估报告均要求阐明合格的评估师遵循现行的欧洲评估准则的情况,同时指出评估报告的所有背离准则事项。
3、合格的评估师和审计师的关系
当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项目时,通常要与审计师发生密切的合作关系,EVS对评估师和审计师的关系作出如下解释:
(1)股东通常指定独立于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负责提供有关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盈利水平的公允数据。
(2)审计师通常被要求检查、复核评估师执业资格、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师应保证评估师的意见正确反映于财务报表并与财务报表年度基础一致。
(3)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评估师应配合审计师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4)在审计过程中,评估师通常担当重要的角色。审计师需要相关信息,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审计师本人并未参与评估工作,但需要检查、复核评估师的工作。独立的评估师受企业董事会委托没有法律义务向审计师做说明,但是如果不进行解释,审计师可能将这种状况列入审计报告的披露事项。
(5)实践证明,审计、评估合同的条款应明确规定相关方面的职责,这样的条款可对评估师与审计师相互合作的关系做出说明。
如果合同中包含了与审计师之间的关系,那么应尽量避免因此采用不适当的评估基础,避免单方面听取董事会和审计师的与准则不一致的观点而失去评估师的专业判断。
四、欧洲主流评估方法应用情况
EVS中提到,评估主要服务的三个目的是:交易、不动产评估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下面是对评估的三种主要方法的分析说明:
(一)收益法
收益法是资产价值等于资产所能带来的所有现金流的现值之和。收益法认为,现金流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和获利能力。
运用收益法的要求很高,必须具有完备的历史财务数据和未来财务数据的预测值,执行中需与企业高级管理层就企业目的和预期进行充分的讨论,同时考虑资金成本(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和资本化率。
因为收益法能反映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所以,收益法在评估企业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证券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时是一种常用方法。同时,它也最具现代理论水准的评估方法,其理论的创始者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运用收益法的难度在于企业未来发展和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有关预测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经营层对企业未来发展的看法和规划。
在某些评估领域方面收益法并不适用,如金融机构的评估。
(二)市场法
是通过观察可比企业的价值来对被评估企业价值做出判断,替代原则指出,谨慎的投资者为资产支付的代价不会高于具有相同功效的相似资产的价格。
市场法与市场价值有关,是评估企业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证券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的常用方法,使用一种或多种手段与以标的物相似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证券、已售出的无形资产进行比较。使用市场法必须获得公开交易公司足够的历史数据。
市场相对有效并且存在可比公司时,使用市场法评估最为恰当,最有说服力。交易倍数法作为市场法的重要途径,主要适用于股票资本市场交易或者出售战略股份(控股股权)。这种方法体现了投资者将与出售者分享的协同效应,即投资于市场为获得战略股份(控股股权)所支付的溢价。
缺乏相似的交易,缺乏充分的估值信息,特别是私下交易使得更难于找到可比对象,市场法有时运用起来很困难。市场法对某些企业并不适用,如化工企业。
(三)成本法
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原理是投资者不会支付比重造这个企业更高的成本。它是通过计量可替换该资产未来服务能力带来的金额量评估单项资产的常用方法。适用于金融机构或房地产市场交易。通常在机器设备和人力资源评估时使用。
成本法是相对静止的,不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现金流,它比较适用于那些经营稳定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不选用该方法。
评估的具体方法划分:
市场法:市场价格法、市场模拟法;收益法:直接现金流法、使用费节省法、超额收益法、增量现金流法、折现率风险溢价法、风险-现金流法;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复原重置成本法。
(四)三种方法的选用
TEGoVA建议优先使用收益法,并且推荐使用折现现金流法和留存收益法。
欧洲比较大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一般遵循以下惯例:首选市场法;如市场数据不可获得或者不可靠,则选用收益法;如现金流或收益数据不可获得或不可靠,则选用成本法。
对于交易前的评估行为,评估方法的选用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对此,评估机构大多采用基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折现现金流量(DCF)法,而投资银行大多采用多种基础的评估方法。对于交易后的评估行为,评估方法的选择要求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
欧洲评估市场的统计表明,目前的评估项目,65%的项目采用收益法,30%采用市场法,5%采用成本法。
五、启示和建议
(一)企业价值评估培训中应涉及大量的财务管理、财务分析、财务预测和公司治理的内容。只有将上述专业知识与资产评估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开展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切实提升企业价值评估水平。
(二)国内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通常使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应用甚少。收益法是比较先进科学的评估方法,虽然在我国目前应用此方法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在实践中,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推广使用。同时,对于收益法所需的大量的市场数据、参数的收集、计算、整理工作,应尽早着手进行。
(三)合格的评估师可能包括内部评估师和外部评估师,企业内部评估师对企业、对评估行业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一支队伍,他们对企业资产日常的价值确认、保值增值承担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议着手加强对企业内部评估师的相关资格和水平、管理办法的研究。
(四)在会计、审计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计价的前提下,评估在审计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评估师和审计师在执业时协作配合是做好审计和评估工作必不可少的,如何加强、扩展这种合作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欧洲评估行业的产生
欧洲评估业受英国等传统评估业发达国家的影响,长期以来主要围绕不动产评估领域,早期以“固定资产评估”为主。欧洲许多国家很早就受到公允会计理论的影响,既允许采用传统的历史成本减折旧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允许在一定情况下以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列示价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1978年,欧共体正式发布了第四号法令——公司法(78/660/EEC),其中第35条规定了与固定资产评估相关的规则,从立法上对这种会计改革的方向给予肯定。为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许多公司聘请评估师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的评估业务,其目的是最终将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开展了大量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的固定资产评估业务。
为指导欧盟境内跨国商务活动专业评估的发展, 1977年4月,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英国发起成立了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后改名为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TEGoVA)。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现有27个会员国家,40个成员协会,成员协会涵盖整个欧洲,甚至包括前苏联的一些协会。
(二)欧洲评估行业立法状况
现在,欧盟没有在评估领域对所有成员国进行统一执业要求、统一评估技术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将来也很难实现。但是,欧盟委员会支持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通过制定和发布欧洲评估准则,致力于协调各个国家的会员协会,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的会员国评估立法现状不尽相同,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不动产方面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如西班牙、德国、丹麦等;二是在不动产评估方面没有任何规范性的要求,如希腊、葡萄牙、瑞典、芬兰等;三是虽然没有法律规范,但是存在行业规定,如英国、法国、比利时等等。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尽量减少由于各国规定不同而导致的冲突,推进跨国评估工作的规范和发展。
(三)欧洲评估市场的新发展
近十年来,随着评估业的综合发展,欧洲评估业近十年来也在向不动产评估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外的领域拓展,欧洲评估准则EVS2003涉及的评估领域已包括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等。其向非不动产评估领域延伸速度之快引起了各国评估界的广泛关注,在一定意义上也验证了国际评估业综合性发展的趋势。2005年1月1日,欧洲上市公司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合并资产负债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某些资产和负债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列示。如:IFRS2(基于股权的支付)、IFRS3(企业购并)、IAS39(金融衍生工具)、IAS41(农业)等等。
税收目的评估主要有:改制(关于企业改制的税法规定)、转移定价、国际税收关系法案、折旧与损耗、少数股东权益(负债部分)。
法律方面也有了一些关于评估的规定:现金买断式合并评估、并购法案、实物出资、遗产税等领域。
当前,随着交易规模不断增加、首次发行股票(IPO)公司逐渐增多、私有化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等,欧洲的评估市场正在增长。但是,欧洲评估行业的竞争并不十分激烈,因为只有少数独立的评估公司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够承接大型的评估项目。
二、欧洲评估准则(EVS)有关情况介绍
1978年,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为配合欧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版了《欧洲评估指南》第一版(Guidance Notes for European application),并在此基础上几经修订,于2003年推出了《欧洲评估准则》(EVS)第五版。EVS目前正在修订,预计2007年将出版第六版。
EVS第五版包括准则、指南和附录三个部分。准则规定评估的基本原则,指南是对基本原则的释义和应用说明,附录对释义和应用具体程序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导。EVS主要包括:
准则1 准则遵循要求
准则2 评估师资格
准则3 业务约定书
准则 4评估基础
准则5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准则6 资产或不动产抵押贷款或作为抵押品的评估
准则7 评价、预测与其他形式的评估
准则8 保险公司、信托资产和养老基金等投资的评估
准则9 评估报告
指南1 影响价值的特殊因素
指南2 特殊资产的评估
指南3 厂场设备的评估
指南4 对开发中资产的评估
指南5 农业资产评估
指南6 历史性资产的评估
指南7 企业价值的评估
指南8 无形资产的评估
指南9 不动产指数评估
指南10 跨国评估
指南11 合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价值评估
指南12 土地与建筑之间价值的分割
指南13 各国的立法与实务
附录1 评估方法
附录2 注册事宜
附录3 评估复审
附录4 职业道德
附录5 评估业务约定书范本和资产评估检查清单
附录6 欧洲物业测量守则
附录7 评估和相关领域术语
附录8 欧洲评估师联合会成员名单。
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的有关人士认为,研究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整合非常困难而且非常敏感。各个国家的规定不能忽视,但是适当的一致又是必须的。所以,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这方面的工作十分慎重,既要保证研究制定的专业标准对各国评估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又要保证不引起相关国家的质疑。其工作的原则通常分为三步走:一是搜集整理各国评估组织的有关规定;二是研究各国规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三是将相同点直接作为欧洲评估标准;不同点则进行研究和协调。EVS主要以评估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为基础,例如:什么是评估师、评估师应具备的基本能力、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合同、评估师独立性的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等等提出了要求。
三、欧洲评估师资格管理情况
(一)欧洲评估师资格的要求
目前,欧洲评估准则致力于制定一个评估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执业规范和能力的框架。欧盟对评估师没有特定的法规和认可程序,但是,TEGoVA制定了以欧洲标准45013为基础的评估师注册要求,因此得到了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和许多欧洲政府的支持。
1988年12月21日实施的欧洲委员会指令,对于评估师提出更高的学位教育要求、专业教育和至少三年的业务培训。这项指令设定了优秀的专业人士在欧盟跨国执业的基础性规定。虽然有时仍存在某种执业的限制,但根据该指令,执业资格可以互认。
(二)部分国家对评估师资格的要求
1、德国
在德国,不动产的评估主要是由公共估价师来完成;工程方面的评估主要是由一些工程师来执行;企业、税收、资产负债表状况的评估,主要是由公共会计师以及一些银行来完成的;与交易行为有关的评估,比如买卖不动产,主要是由投资银行根据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
从总体上看,德国对评估师资格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一是税基评估,一般要求评估师具备特许税务咨询师资格;二是诉讼案件和会计目的的评估,要求评估师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独立专家资格;三是银行和保险业评估,德国对其也有特定的要求。
2、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现在并没有商业评估规定。在Bratislava和Zilina分别有一家评估专业协会,负责理论和方法方面的问题,斯洛伐克有20多家注册评估机构,目前新的评估师认证体系正在制定之中。
3、捷克
评估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领域:一是商业评估,在执行商业评估时,评估师应满足特定的条件,并持有政府颁发的执业证书;二是政府评估:根据交易法进行的税基评估和会计目的的评估,执行此类评估项目的评估师必须是政府注册的专家。
4、部分国家关于评估师学历和注册的要求
(三)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关于合格的评估师的相关规定
2000年,TEGoVA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对从事金融和银行事务的评估师的定义、能力和独立性进行了限定。
1、合格的评估师的基本定义和要求
评估师除有良好信誉之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学士学位、专业资格或研究生学位,具备至少两年的实践经验并通过相关的后续教育;
(2)在评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当地的实践经验;如缺乏评估业务所在地的实践经验,那么在承接业务之前,应向客户声明实际情况,并取得有关专家的帮助;
(3)如果当地法律法规有规定,应成为当地专业协会会员;
(4)达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合同的需要;
(5)已取得业务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
对于某些大型复杂的评估项目,如果评估师认定本人缺乏完成该项目必需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则应:
(1)告知客户;
(2)寻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支持,如环境学家、矿业工程师、会计师和律师等。评估师应该明白,需要时客户可以直接对相关专家提出要求,而不是评估师向专家提出要求。这一点定义了合同中的责任问题。
2、评估师的独立性
法律和职业行为准则都规定,评估师接受客户委托,必须保持独立,与客户没有任何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
评估师接受业务之前,应询问客户的评估目的和所有相关方,以明确其与评估师本人、合作方、联席主任或其近亲是否有可能的利益关系。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应告知客户,由客户决定是否仍旧聘用该评估师。如果仍然聘用,那么在评估时出具的该项评估报告或证明中应对此进行全面披露。有时,尽管客户坚持希望评估师接受其评估项目,评估师本人仍会拒绝接受。
合格的评估师可能是内部评估师或独立评估师。独立评估师是指其本人或其合作伙伴、联席主席、近亲等在目前或接受评估项目之前的两年内与客户公司企业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除了评估收费外,没有其他任何收费关系。外部评估师不一定是独立评估师。
内部评估师虽然与独立评估师条件不尽相同,但是,有时也可以承担相当于独立评估师的工作。例如:
(1)内部评估师执行一项财产评估业务,该业务其所在公司拥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并且仅为雇主内部使用;
(2)内部评估师执行的财产评估业务其所在公司没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评估是为第三方所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内部评估师是独立评估师。
反之,不能被认为是独立的,如:
内部评估师执行的财产评估业务其所在公司拥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评估是被第三方所使用,或第三方可能依赖于此项评估。
应该强调的是,在所有情况下,客户对评估项目与评估师之间的情况应该明确了解。
外部评估师如不满足上述相关条件,也不能称之为独立评估师。但在某些以财务报表为目的的庭审案件中是允许的。
合格的评估师也可以是内部评估师,包括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或雇员,但其应具有合格的专业水平并且没有重大的财务和政治利益于其中,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评估师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信托部分拥有不超过5%的公司股份;
(2)奖金、期权、红利与评估结果无关;
(3)不在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公共部门工作或与第三方相关。
所有的评估报告都必须声明评估师执行该项业务的身份是独立的评估师、外部评估师或内部评估师。这些提法在报告中应进行引用。如果以上条款在某国不能应用,在报告中必须阐述该国适用的关于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条款。
所有的评估报告均要求阐明合格的评估师遵循现行的欧洲评估准则的情况,同时指出评估报告的所有背离准则事项。
3、合格的评估师和审计师的关系
当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项目时,通常要与审计师发生密切的合作关系,EVS对评估师和审计师的关系作出如下解释:
(1)股东通常指定独立于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负责提供有关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盈利水平的公允数据。
(2)审计师通常被要求检查、复核评估师执业资格、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师应保证评估师的意见正确反映于财务报表并与财务报表年度基础一致。
(3)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评估师应配合审计师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4)在审计过程中,评估师通常担当重要的角色。审计师需要相关信息,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审计师本人并未参与评估工作,但需要检查、复核评估师的工作。独立的评估师受企业董事会委托没有法律义务向审计师做说明,但是如果不进行解释,审计师可能将这种状况列入审计报告的披露事项。
(5)实践证明,审计、评估合同的条款应明确规定相关方面的职责,这样的条款可对评估师与审计师相互合作的关系做出说明。
如果合同中包含了与审计师之间的关系,那么应尽量避免因此采用不适当的评估基础,避免单方面听取董事会和审计师的与准则不一致的观点而失去评估师的专业判断。
四、欧洲主流评估方法应用情况
EVS中提到,评估主要服务的三个目的是:交易、不动产评估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下面是对评估的三种主要方法的分析说明:
(一)收益法
收益法是资产价值等于资产所能带来的所有现金流的现值之和。收益法认为,现金流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和获利能力。
运用收益法的要求很高,必须具有完备的历史财务数据和未来财务数据的预测值,执行中需与企业高级管理层就企业目的和预期进行充分的讨论,同时考虑资金成本(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和资本化率。
因为收益法能反映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所以,收益法在评估企业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证券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时是一种常用方法。同时,它也最具现代理论水准的评估方法,其理论的创始者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运用收益法的难度在于企业未来发展和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有关预测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经营层对企业未来发展的看法和规划。
在某些评估领域方面收益法并不适用,如金融机构的评估。
(二)市场法
是通过观察可比企业的价值来对被评估企业价值做出判断,替代原则指出,谨慎的投资者为资产支付的代价不会高于具有相同功效的相似资产的价格。
市场法与市场价值有关,是评估企业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证券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的常用方法,使用一种或多种手段与以标的物相似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证券、已售出的无形资产进行比较。使用市场法必须获得公开交易公司足够的历史数据。
市场相对有效并且存在可比公司时,使用市场法评估最为恰当,最有说服力。交易倍数法作为市场法的重要途径,主要适用于股票资本市场交易或者出售战略股份(控股股权)。这种方法体现了投资者将与出售者分享的协同效应,即投资于市场为获得战略股份(控股股权)所支付的溢价。
缺乏相似的交易,缺乏充分的估值信息,特别是私下交易使得更难于找到可比对象,市场法有时运用起来很困难。市场法对某些企业并不适用,如化工企业。
(三)成本法
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原理是投资者不会支付比重造这个企业更高的成本。它是通过计量可替换该资产未来服务能力带来的金额量评估单项资产的常用方法。适用于金融机构或房地产市场交易。通常在机器设备和人力资源评估时使用。
成本法是相对静止的,不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现金流,它比较适用于那些经营稳定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不选用该方法。
评估的具体方法划分:
市场法:市场价格法、市场模拟法;收益法:直接现金流法、使用费节省法、超额收益法、增量现金流法、折现率风险溢价法、风险-现金流法;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复原重置成本法。
(四)三种方法的选用
TEGoVA建议优先使用收益法,并且推荐使用折现现金流法和留存收益法。
欧洲比较大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一般遵循以下惯例:首选市场法;如市场数据不可获得或者不可靠,则选用收益法;如现金流或收益数据不可获得或不可靠,则选用成本法。
对于交易前的评估行为,评估方法的选用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对此,评估机构大多采用基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折现现金流量(DCF)法,而投资银行大多采用多种基础的评估方法。对于交易后的评估行为,评估方法的选择要求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
欧洲评估市场的统计表明,目前的评估项目,65%的项目采用收益法,30%采用市场法,5%采用成本法。
五、启示和建议
(一)企业价值评估培训中应涉及大量的财务管理、财务分析、财务预测和公司治理的内容。只有将上述专业知识与资产评估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开展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切实提升企业价值评估水平。
(二)国内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通常使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应用甚少。收益法是比较先进科学的评估方法,虽然在我国目前应用此方法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在实践中,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推广使用。同时,对于收益法所需的大量的市场数据、参数的收集、计算、整理工作,应尽早着手进行。
(三)合格的评估师可能包括内部评估师和外部评估师,企业内部评估师对企业、对评估行业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一支队伍,他们对企业资产日常的价值确认、保值增值承担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议着手加强对企业内部评估师的相关资格和水平、管理办法的研究。
(四)在会计、审计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计价的前提下,评估在审计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评估师和审计师在执业时协作配合是做好审计和评估工作必不可少的,如何加强、扩展这种合作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