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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辨认是识别和确认嫌疑人等有关案件证据的一项侦查措施,在侦查和司法阶段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辨认主体和客体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造成在实施辨认阶段时出现差错。本文指出为了更好的进行侦查和为审判提供正确的证据,我国应加强防范错误辨认,以便更快更准确的缉捕犯罪嫌疑人,提高办案效率。
关键词辨认错误辨认侦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69-01
侦查阶段的辨认是一种常见的侦查措施,是作为基于犯罪相关客体物可知再认性为有效应对犯罪而建构起来的一项侦查措施。从本质看,辨认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辨认者依据其人脑中的印象判断被辨认者是否其曾经感知过的那个人的—个过程。它是公安机关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某人,物,尸体,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侦查取证措施,是发现审查犯罪嫌疑人,发现,确认犯罪地点,确认某些物品持有人,查明不知名死者的身份和有关情况,为案件侦查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的重要手段。其具体作用可归纳五点:发现和审查犯罪嫌疑人;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提供依据;发现和确认犯罪地点;确认某些物品的物主,持有人,查明不知名死者的身份和有关情况。
从上可知由于辨认活动主要是人的一种认识活动,所以受主观因素的影响非常大,无论是受心理因素的影响还是记忆等其它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导致一些辨认结果的错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误判的因素极繁,但证人指认错误为最主要的原因:若细分误判的原因,证人指证错误的单项因素,较其他误判原因的总和还多。以具体数字证明,1932年曾有一项调查显示,65件无辜者被误判为有罪的案件,有29件归因于证人的指证错误。在我国错误辨认也是常常发生的事实,最典型的案件便是余祥林案件。
一、影响目击者错误辨认的因素
(一)辨认主体行为能力及其主观愿望是影响辨认结果的核心因素
由于构成辨认之过程的感知、记忆、辨识这三个阶段更多地依仗于辨认者的生理、心理素质,比如辨认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及表达能力等方面,因而辨认者识别能力、感知时的无意识记忆的差异,记忆力的强弱,回忆及再认能力的不同甚至是被害人或者目击者受到惊恐和威胁时产生一的种非自愿的认识反应……等等均会影响到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同时辨认人的主观愿望是其能否想做出正确辨认的前提条件,受到了环境的影响。
(二)辨认客体特征的特殊性和特定性是影晌辨认结果的基本因素
辨认对象的特殊性是此对象与彼对象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比如对辨认对象的五官、性别、年龄、身高等外貌特征和体态、声音、衣着等物理特征进行辨认。对象的特定性是对相同事物作出同一认定的前提。因为辨认是一种再认的过程,所以辨认人的注意程度、描述的准确度和证人确定的程度是否具有特定性有很大的关联。
(三)辨认组织者的行为规范是影响辨认的原则要素
通常,辨认人要就紧急情况或精神紧张下与一名完全陌生者之间的遭遇作征,而征人对陌生者的记忆很客易彼环境或辨认组织者后来的行为所歪曲。辨认组织者对辨认人的有意暗示和诱导会给案件带来不可弥补的、否定正当法律程序的错误辨认结果,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导致实质性的不公正。
二、防止错误辨认的侦查对策
(一)进行立法规制,改变辨认的规则
我国对侦查辨认的立法规则过于简陋粗略,公安部的《规定》第246条至第25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第210条至215条规定了辨认的概念、目的、辨认对象,确立了辨认的一些基本规则,但是两个规定各自才6个条文,不能侦查辨认实践工作中的实际需求,错误的辨认结论或辨认证据就有可能得出错误的判决,我国辨认立法规则不完善被视作刑事司法过程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因此,提高侦查辨认的立法层次以及对其进行完善势在必行。希望我国立法部门通过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侦查辨认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在规则中详细体现正当的法律程序、辩论结论的审查标准,给予侦查辨认一定的法定地位和行为指导约束。
(二)注重辨认过程,避免错误
前文提到过辨认主体行为能力及其主观愿望、辨认容体特征的特殊性和特定性、辨认组织者的行为规范三个因素是影响辨认过程的主要因素,辨认与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等。这些都是要注意和避免的,如果被辨认对象是人,配置的陪衬人员应当在年龄、性别、身高、体态、发型、衣服等方面与被辨认人相似。如果对物进行辨认,则陪衬物应与被辨认物品在形态、颜色、型号、种类、新旧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同。如果辨认过程中存在以上因素,但在考虑前述因素后若发现证人没有受不当暗示影响,那么该辨认结论仍然可以采纳。
(三)审查辨认结果,避免错误辨认的因素影响
目前,我国对辨认结果的评判采用人为的主观判断,导致审查辨认结果时无章可循。因辨认的结论是否可靠决定了该辨认结论能否被用作定案的证据。判断这种辨认结论可靠与否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正在实施时证人看见疑犯的机会(包括照明条件以及与疑犯在一起的时间长短);犯罪正在实施时证人对疑犯的注意程度;证人的确定程度;以前對疑犯所作描述的准确度;证人以前作出的不准确辨认;辨认与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等。一些国家针对辨认所得证据规定了专门的确立对辨认所得证据的审查、评判规则,值得我们借鉴采纳的应被纳入基本法律之中,以便使其在侦查活动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辨认错误辨认侦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69-01
侦查阶段的辨认是一种常见的侦查措施,是作为基于犯罪相关客体物可知再认性为有效应对犯罪而建构起来的一项侦查措施。从本质看,辨认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辨认者依据其人脑中的印象判断被辨认者是否其曾经感知过的那个人的—个过程。它是公安机关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某人,物,尸体,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侦查取证措施,是发现审查犯罪嫌疑人,发现,确认犯罪地点,确认某些物品持有人,查明不知名死者的身份和有关情况,为案件侦查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的重要手段。其具体作用可归纳五点:发现和审查犯罪嫌疑人;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提供依据;发现和确认犯罪地点;确认某些物品的物主,持有人,查明不知名死者的身份和有关情况。
从上可知由于辨认活动主要是人的一种认识活动,所以受主观因素的影响非常大,无论是受心理因素的影响还是记忆等其它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导致一些辨认结果的错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误判的因素极繁,但证人指认错误为最主要的原因:若细分误判的原因,证人指证错误的单项因素,较其他误判原因的总和还多。以具体数字证明,1932年曾有一项调查显示,65件无辜者被误判为有罪的案件,有29件归因于证人的指证错误。在我国错误辨认也是常常发生的事实,最典型的案件便是余祥林案件。
一、影响目击者错误辨认的因素
(一)辨认主体行为能力及其主观愿望是影响辨认结果的核心因素
由于构成辨认之过程的感知、记忆、辨识这三个阶段更多地依仗于辨认者的生理、心理素质,比如辨认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及表达能力等方面,因而辨认者识别能力、感知时的无意识记忆的差异,记忆力的强弱,回忆及再认能力的不同甚至是被害人或者目击者受到惊恐和威胁时产生一的种非自愿的认识反应……等等均会影响到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同时辨认人的主观愿望是其能否想做出正确辨认的前提条件,受到了环境的影响。
(二)辨认客体特征的特殊性和特定性是影晌辨认结果的基本因素
辨认对象的特殊性是此对象与彼对象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比如对辨认对象的五官、性别、年龄、身高等外貌特征和体态、声音、衣着等物理特征进行辨认。对象的特定性是对相同事物作出同一认定的前提。因为辨认是一种再认的过程,所以辨认人的注意程度、描述的准确度和证人确定的程度是否具有特定性有很大的关联。
(三)辨认组织者的行为规范是影响辨认的原则要素
通常,辨认人要就紧急情况或精神紧张下与一名完全陌生者之间的遭遇作征,而征人对陌生者的记忆很客易彼环境或辨认组织者后来的行为所歪曲。辨认组织者对辨认人的有意暗示和诱导会给案件带来不可弥补的、否定正当法律程序的错误辨认结果,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导致实质性的不公正。
二、防止错误辨认的侦查对策
(一)进行立法规制,改变辨认的规则
我国对侦查辨认的立法规则过于简陋粗略,公安部的《规定》第246条至第25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第210条至215条规定了辨认的概念、目的、辨认对象,确立了辨认的一些基本规则,但是两个规定各自才6个条文,不能侦查辨认实践工作中的实际需求,错误的辨认结论或辨认证据就有可能得出错误的判决,我国辨认立法规则不完善被视作刑事司法过程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因此,提高侦查辨认的立法层次以及对其进行完善势在必行。希望我国立法部门通过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侦查辨认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在规则中详细体现正当的法律程序、辩论结论的审查标准,给予侦查辨认一定的法定地位和行为指导约束。
(二)注重辨认过程,避免错误
前文提到过辨认主体行为能力及其主观愿望、辨认容体特征的特殊性和特定性、辨认组织者的行为规范三个因素是影响辨认过程的主要因素,辨认与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等。这些都是要注意和避免的,如果被辨认对象是人,配置的陪衬人员应当在年龄、性别、身高、体态、发型、衣服等方面与被辨认人相似。如果对物进行辨认,则陪衬物应与被辨认物品在形态、颜色、型号、种类、新旧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同。如果辨认过程中存在以上因素,但在考虑前述因素后若发现证人没有受不当暗示影响,那么该辨认结论仍然可以采纳。
(三)审查辨认结果,避免错误辨认的因素影响
目前,我国对辨认结果的评判采用人为的主观判断,导致审查辨认结果时无章可循。因辨认的结论是否可靠决定了该辨认结论能否被用作定案的证据。判断这种辨认结论可靠与否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正在实施时证人看见疑犯的机会(包括照明条件以及与疑犯在一起的时间长短);犯罪正在实施时证人对疑犯的注意程度;证人的确定程度;以前對疑犯所作描述的准确度;证人以前作出的不准确辨认;辨认与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等。一些国家针对辨认所得证据规定了专门的确立对辨认所得证据的审查、评判规则,值得我们借鉴采纳的应被纳入基本法律之中,以便使其在侦查活动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