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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是商业银行仍然受到大量坏账的困扰,不良资产问题仍是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严重问题,如果不能正确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削弱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的稳定运行,也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纷繁复杂的,包括经济环境、政策、企业、法律、社会信用及银行自身组织及管理机制等几方面。
1.经济环境。首先经济周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经济发展呈现经济繁荣和经济萧条之间的循环波动,银行的不良贷款发生率也会随之波动。在经济繁荣的时期,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普遍提高,并且有较好的预期,当期的财务状况优良,不良贷款发生率较小;而在经济萧条期则相反。其次银行和其客户都处在宏观经济这个大的市场环境之中,宏观经济的各种经济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引发不良贷款的生成。
2.国家政策。在经济转轨时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使得经济主体行为准则带有双重性,政府干预企业与银行经营成为必然,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企业与银行服从大局,从国家计划,按国家意图发放贷款,开发项目,承担社会性负担,并接受政府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求企业和银行面向市场经营,追求经济效益,自己生存和发展。政府不合理干预的直接后果便是国有商业银行信用活动扭曲和金融秩序紊乱,使银行存量风险累积和增量风险叠加。
3.企业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的频繁调动和资源配置上的粗放式的经营管理,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投资。由于企业通过各种关系向银行贷款,投资后缺乏资金又迫使银行继续贷款,若银行不再增加贷款,新项目无法投产,将造成以前的贷款无法收回。另外,由于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的不科学使得項目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严重缺失,即使建成后也无法形成良好的还债能力,这就使得一方面贷款在趋于不断增加,一方面增加的贷款更多的变成了不良资产。
4.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许多商业银行沿用了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和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对资产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很多决策者违规经营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致使贷款易放难回。
5.金融监管乏力。我国金融监管仍然侧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监管人员的素质在整个监管工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监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少,同时部分监管人员与被监管者保持非正常往来,使自己无法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管职责,对非法金融活动打击不力,不能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
6.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征信体系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建设与推广的力度,但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和范围都有待于完善。征信系统还没有与工商、税务、证券、保险、审计、法院、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实施横向联网,社保、医保、电信、水电、燃气等缴交支付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中,因而还不能掌握企业和个人更全面的信息资料。
7.法律法规不健全。《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全确立了它的独立地位,划清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各自的职责。2003年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明确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主监管职责。另外,政策银行成立多年,却至今未出台《政策性银行法》,造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界限未能理顺。此外,有关债权银行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完善,同时,由于对国际金融法规了解甚少,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
防范不良资产的对策。
1.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首先,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成熟和健全的市场机制,为及早实现市场处置创造条件。其次,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只有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健全各种配套制度,逐步改善经济结构,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资产风险。
2.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要彻底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对银行和企业的管理方式,使用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力争政府、国有企业及银行保持平等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
3.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业务环节中实行分段管理,职能分开,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完善信贷资产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能力和素质,增加员工控制风险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员工对待不良资产的敏感力和洞察力。强化不良资产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
4.国有企业要改善本身的经营状况。一是资产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是适应现代生产力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成规模,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它不仅通过联合聚集起庞大的生产力,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同时它的组织方式又充分体现出商品经济灵活经营的要求,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发展都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很大。二是转变经营观念。国企经营管理者要顺应时代潮流,改善本身的经营状况,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开拓新的产品市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才能优化和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同时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注意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促使一批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这样才会切实提高企业的资金清偿能力,最终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5.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一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质。二逐步实现金融监管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由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三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四提倡适度监管,鼓励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五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
6.制定关于不良资产的专项法律,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一是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二是要及时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防止企业利用破产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三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银行债权保护的司法力度,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
7.整治信用环境,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必须尽快启动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工程建设。一是加强市场经济的诚信教育,提高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的自律性。二是制定严格的惩罚性制度,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及个人进行必要的惩戒。三是加快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共享的建设,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四是提高司法部门、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和监督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银行债权得到及时的保护。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纷繁复杂的,包括经济环境、政策、企业、法律、社会信用及银行自身组织及管理机制等几方面。
1.经济环境。首先经济周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经济发展呈现经济繁荣和经济萧条之间的循环波动,银行的不良贷款发生率也会随之波动。在经济繁荣的时期,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普遍提高,并且有较好的预期,当期的财务状况优良,不良贷款发生率较小;而在经济萧条期则相反。其次银行和其客户都处在宏观经济这个大的市场环境之中,宏观经济的各种经济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引发不良贷款的生成。
2.国家政策。在经济转轨时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使得经济主体行为准则带有双重性,政府干预企业与银行经营成为必然,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企业与银行服从大局,从国家计划,按国家意图发放贷款,开发项目,承担社会性负担,并接受政府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求企业和银行面向市场经营,追求经济效益,自己生存和发展。政府不合理干预的直接后果便是国有商业银行信用活动扭曲和金融秩序紊乱,使银行存量风险累积和增量风险叠加。
3.企业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的频繁调动和资源配置上的粗放式的经营管理,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投资。由于企业通过各种关系向银行贷款,投资后缺乏资金又迫使银行继续贷款,若银行不再增加贷款,新项目无法投产,将造成以前的贷款无法收回。另外,由于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的不科学使得項目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严重缺失,即使建成后也无法形成良好的还债能力,这就使得一方面贷款在趋于不断增加,一方面增加的贷款更多的变成了不良资产。
4.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许多商业银行沿用了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和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对资产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很多决策者违规经营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致使贷款易放难回。
5.金融监管乏力。我国金融监管仍然侧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监管人员的素质在整个监管工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监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少,同时部分监管人员与被监管者保持非正常往来,使自己无法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管职责,对非法金融活动打击不力,不能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
6.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征信体系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建设与推广的力度,但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和范围都有待于完善。征信系统还没有与工商、税务、证券、保险、审计、法院、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实施横向联网,社保、医保、电信、水电、燃气等缴交支付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中,因而还不能掌握企业和个人更全面的信息资料。
7.法律法规不健全。《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全确立了它的独立地位,划清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各自的职责。2003年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明确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主监管职责。另外,政策银行成立多年,却至今未出台《政策性银行法》,造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界限未能理顺。此外,有关债权银行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完善,同时,由于对国际金融法规了解甚少,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
防范不良资产的对策。
1.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首先,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成熟和健全的市场机制,为及早实现市场处置创造条件。其次,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只有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健全各种配套制度,逐步改善经济结构,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资产风险。
2.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要彻底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对银行和企业的管理方式,使用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力争政府、国有企业及银行保持平等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
3.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业务环节中实行分段管理,职能分开,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完善信贷资产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能力和素质,增加员工控制风险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员工对待不良资产的敏感力和洞察力。强化不良资产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
4.国有企业要改善本身的经营状况。一是资产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是适应现代生产力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成规模,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它不仅通过联合聚集起庞大的生产力,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同时它的组织方式又充分体现出商品经济灵活经营的要求,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发展都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很大。二是转变经营观念。国企经营管理者要顺应时代潮流,改善本身的经营状况,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开拓新的产品市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才能优化和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同时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注意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促使一批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这样才会切实提高企业的资金清偿能力,最终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5.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一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质。二逐步实现金融监管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由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三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四提倡适度监管,鼓励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五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
6.制定关于不良资产的专项法律,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一是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二是要及时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防止企业利用破产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三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银行债权保护的司法力度,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
7.整治信用环境,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必须尽快启动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工程建设。一是加强市场经济的诚信教育,提高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的自律性。二是制定严格的惩罚性制度,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及个人进行必要的惩戒。三是加快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共享的建设,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四是提高司法部门、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和监督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银行债权得到及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