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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交易环境 ,而是得借助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宜作为反垄断的专门机构。综观各国的相关立法 ,结合中国的实际 ,宜将我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合二为一 ,且应使它具有高地位、高权威、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的特点 ,以便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