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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荣誉制度”不仅在民间引发热议,而且得到了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时隔5年,中共十八大再次提出要“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由此观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家荣誉制度已经成为普遍共识。
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和授予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关乎国家的形象和尊严。当前最为紧要的问题,不是讨论设立哪些类别的国家荣誉和给哪些人授予国家荣誉的问题,而是应当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规则,确保国家荣誉制度的权威性、公信力以及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为此建议:
一、国家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国家应对那些为民族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颁发荣誉,以激励国民奋发向上,惟有如此,国家荣誉才能获得国民和国际社会的承认、认可和尊重。“有所不为”,是指国家一定要明确自身的界限,不能涉及有争议的领域,也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标新立异。比如,在学术领域,现有的某些评选活动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普通民众中间,都引起了许多质疑。这些领域,公权力最好不要介入,否则不但不能起到标杆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学术的健康发展。
二、要征求和尊重民众的意见,并遵守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程序。国家荣誉是颁发给社会各界精英的,关于精英人士的界定,不能完全由精英内部小圈子决定,还要征求和尊重民众的意见,在社会达成普遍共识以后再设立或颁发相关国家荣誉。国家荣誉是以国家的信用为获奖者做担保的,所以国家荣誉的设立和颁发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来进行,并经过立法机关在民主程序中严肃讨论方可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事实上,关于国家勋章和荣誉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已经设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应当说,无论是在权威性方面,还是在民主性方面,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媲美。然而,遗憾的是,1982年宪法颁布30多年来,虽然“国”字头荣誉设立了许多,比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等,但却没有一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对国家勋章和荣誉制度的设立、评审和决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共识的公约数。依照宪法设立和颁发国家荣誉尽管不是国家荣誉获得权威和公信力的充足条件,但却是充分条件。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依照宪法规定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将国家勋章和荣誉制度依法启动起来。
三、应当建立荣誉分类体系。虽然有些荣誉是所有的人都希望获得的,比如杰出公民奖、共和国勋章等等,但由于这类综合性的荣誉不宜授予过多,所以在综合性的荣誉之外,国家还应当结合各种职业的特点,设立不同的职业荣誉体系。这种分类体系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尊重了不同职业人士对于荣誉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同职业之间荣誉的混淆,促进各种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人尽其才”的目标。事实上,在荣誉分类这个问题上,很多国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当然,职业的划分也不应当过多、过细,否则的话,就可能会带来荣誉越来越多,但荣誉的影响力却越来越小的问题。所以,未来国家荣誉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在民主商谈的基础上将这些荣誉进行整合,以提高其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荣誉不应当与金钱和政治挂钩。首先,除了特殊领域,不应当以政治和行政级别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少来决定是否授予荣誉。其次,获得国家荣誉的精英不应当因此就可以获得某种政治或行政级别。最后,国家不应当将某些政治职位当作国家荣誉授予精英。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国家荣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五、要注重荣誉授予的庄重性。从古今中外的经验来看,国家荣誉的授予通常选在极为肃穆的地方,而且仪式庄重,从而使人从内心真正升华出一种荣誉感。另外,基于中国今天的社会现实,要提高国家荣誉制度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我们还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国家荣誉授予仪式的主角首先是荣誉获得者,其次才是国家元首或者其他颁发荣誉的主体或机关。所以,在今后国家荣誉的授予仪式的设计及其新闻报道方面,应当尊重荣誉获得者的主体性,重点突出荣誉获得者,而不是荣誉授予者。在这个方面,虽然诺贝尔奖不是国家荣誉,但其荣誉颁发仪式和流程的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的国家荣誉制度要获得权威性、公信力和世界影响力,就必须遵守宪政和法治的基本规则,要明确国家自身的定位和权力边界,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要进一步理清荣誉与政治、资本之间的关系。而且还需要耐心、毅力和数代人的努力。惟有如此,全体国民乃至世界各国人民才会真正尊重和认可中国的国家荣誉制度。
(作者系民进河南省委副主委、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和授予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关乎国家的形象和尊严。当前最为紧要的问题,不是讨论设立哪些类别的国家荣誉和给哪些人授予国家荣誉的问题,而是应当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规则,确保国家荣誉制度的权威性、公信力以及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为此建议:
一、国家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国家应对那些为民族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颁发荣誉,以激励国民奋发向上,惟有如此,国家荣誉才能获得国民和国际社会的承认、认可和尊重。“有所不为”,是指国家一定要明确自身的界限,不能涉及有争议的领域,也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标新立异。比如,在学术领域,现有的某些评选活动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普通民众中间,都引起了许多质疑。这些领域,公权力最好不要介入,否则不但不能起到标杆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学术的健康发展。
二、要征求和尊重民众的意见,并遵守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程序。国家荣誉是颁发给社会各界精英的,关于精英人士的界定,不能完全由精英内部小圈子决定,还要征求和尊重民众的意见,在社会达成普遍共识以后再设立或颁发相关国家荣誉。国家荣誉是以国家的信用为获奖者做担保的,所以国家荣誉的设立和颁发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来进行,并经过立法机关在民主程序中严肃讨论方可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事实上,关于国家勋章和荣誉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已经设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应当说,无论是在权威性方面,还是在民主性方面,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媲美。然而,遗憾的是,1982年宪法颁布30多年来,虽然“国”字头荣誉设立了许多,比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等,但却没有一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对国家勋章和荣誉制度的设立、评审和决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共识的公约数。依照宪法设立和颁发国家荣誉尽管不是国家荣誉获得权威和公信力的充足条件,但却是充分条件。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依照宪法规定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将国家勋章和荣誉制度依法启动起来。
三、应当建立荣誉分类体系。虽然有些荣誉是所有的人都希望获得的,比如杰出公民奖、共和国勋章等等,但由于这类综合性的荣誉不宜授予过多,所以在综合性的荣誉之外,国家还应当结合各种职业的特点,设立不同的职业荣誉体系。这种分类体系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尊重了不同职业人士对于荣誉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同职业之间荣誉的混淆,促进各种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人尽其才”的目标。事实上,在荣誉分类这个问题上,很多国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当然,职业的划分也不应当过多、过细,否则的话,就可能会带来荣誉越来越多,但荣誉的影响力却越来越小的问题。所以,未来国家荣誉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在民主商谈的基础上将这些荣誉进行整合,以提高其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荣誉不应当与金钱和政治挂钩。首先,除了特殊领域,不应当以政治和行政级别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少来决定是否授予荣誉。其次,获得国家荣誉的精英不应当因此就可以获得某种政治或行政级别。最后,国家不应当将某些政治职位当作国家荣誉授予精英。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国家荣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五、要注重荣誉授予的庄重性。从古今中外的经验来看,国家荣誉的授予通常选在极为肃穆的地方,而且仪式庄重,从而使人从内心真正升华出一种荣誉感。另外,基于中国今天的社会现实,要提高国家荣誉制度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我们还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国家荣誉授予仪式的主角首先是荣誉获得者,其次才是国家元首或者其他颁发荣誉的主体或机关。所以,在今后国家荣誉的授予仪式的设计及其新闻报道方面,应当尊重荣誉获得者的主体性,重点突出荣誉获得者,而不是荣誉授予者。在这个方面,虽然诺贝尔奖不是国家荣誉,但其荣誉颁发仪式和流程的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的国家荣誉制度要获得权威性、公信力和世界影响力,就必须遵守宪政和法治的基本规则,要明确国家自身的定位和权力边界,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要进一步理清荣誉与政治、资本之间的关系。而且还需要耐心、毅力和数代人的努力。惟有如此,全体国民乃至世界各国人民才会真正尊重和认可中国的国家荣誉制度。
(作者系民进河南省委副主委、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