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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团购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全新电子商务模式日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而这种全新的购物方式也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鉴于我国目前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陷,团购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立团购网站、特约商家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网络消费者诉讼管辖原则;完善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支付平台;工商部门也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并逐步成为网络时代人们的主要消费模式之一。团购,国际通称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之后的第四种电子商务模式。而网络的普及让网络团购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2011年,网络团购迅猛发展,以低价、限时、限购策略吸引了众多网民参与,成为互联网最疯狂的电子商务模式。
一、网络团购的内涵及现状
本文中所要论及的网络团购,是指专业的团购网站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为消费者和特约商家“牵线搭桥”,在与特约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好销售商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后,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达成一定规模后,与商家联系完成交易。[1]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股“网络团购”热潮席卷中国消费市场,与此同时,糯米团、拉手网、美团网等数百家团购网站也纷纷冒出。至2011年上半年,短短两年时间,团购网站暴增至5000多家,推出的商品和服务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餐饮、娱乐、美容、服装、数码家电、家具用品等。
然而,蜂拥而上的团购网站却显得后劲不足,2011年下半年开始,红极一时的网络团购开始呈现颓势。许多中小型团购网站被迫关闭,一些较大型、销售额较高的团购网站也深陷亏损泥潭难以自拔。迅速蹿红的网络团购之所以突然降温,原因在于消费者对团购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满意,更主要的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根据城市消费维权论坛22家成员单位发起的《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62.12%的参与调查者表示在网络团购过程中遇到过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由于频频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网络团购整体信誉受到影响,网络团购的种种乱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二、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往往由于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而演变成一把双刃剑。[2]网络团购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实惠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消费者投诉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看,网络团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包括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等,其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与其他电子商务模式一样,由于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无法看到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很多团购网站或特约商家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随意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隐瞒瑕疵等。不少团友在实际消费时却发现一些商家会拿“阴阳价表”来应付团购,虚报商品、服务的价格。“团购网站存在两大陷阱,一是把一个东西原价虚高,然后再貌似打一个大折扣,其实比原价优惠不了多少;另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团购网站会把这个销量飙的非常好,然后以此吸引消费者。”[3]团购网站推出低价服务项目之后,提供服务的特约商家巧立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不少消费者都反应,在接受团购商品、服务时,特约商家明显的区别对待团购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服务类团购服务“缩水”现象普遍存在。此外,特约商家的一些行为往往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目前,大部分团购网站都有“用户协议”,当中包含大量的免责条款,例如“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保留对产品订购的数量的限制权”、“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且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全部责任均不超过用户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的商品价值额。”等等。但是这份“用户协议”往往出现在主页的角落处,而且团购网站也没有提请消费者注意。更有甚者,“用户协议”的链接在主页上不能直接找不到。
(三)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与其他电子商务模式不同,网络团购大多都只能采用网络支付。在网络支付种类中,目前比例最大的是支付宝,其次是网上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已经在网络支付方面占据主要地位。不可否认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这样的支付方式为信用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但是这是把双刃剑,集中了大量消费者信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安全技术防范的原因反过来也易在消费者财产方面造成安全隐患。[4]由于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安保措施不够健全,且网络上黑客软件、程序均可以随处下载,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攻击消费者的电脑,从而获取其账户和密码。一旦黑客获得账号和密码,极有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汇入自己所开设的帐户套取现金。
(四)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即其隐私的保护也成为消费者安全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5]在团购网站消费前,消费者往往需要在该网站进行注册,这就需要消费者如实的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家庭或工作地址等通讯方式。虽然团购网站在用户协议中承诺不会在未获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团购网站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商业活动,这种泄露、利用或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五)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是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的最终体现,但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求偿权极容易得到侵犯,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性,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相关网站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销毁证据,导致消费者或监管部门在调查时无法掌握侵权证据。
2.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网络团购牵涉团购网站、特约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一旦出现纠纷,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时常相互推卸责任,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从而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3.维权成本高。电子商务突破了地域时空限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交易可能涉及几个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解决这种异地纠纷的成本较高,加之消费者在权益遭到侵害后普遍持有一种“花钱买教训”的心态,在团购中的投入和维权所消耗的精力、金钱相比,消费者还是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6]
三、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陷
(一)立法保护现状
1.《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2012年3月12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多方面对网络团购进行了规范。(1)规范了主体资格,团购网站不得无照经营。(2)团购网站要做“把关人”。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应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3)禁止订立“霸王合同”。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用户协议”应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4)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5)保障消费者退款、退货的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6)记录、保存交易信息。
2.《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
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于2010年10月29日正式发布并试行。该规则的信用认证结果由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组成,信用等级反映了认证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商务信用状况,从高至低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良、损失。信用额度是根据认证对象的信用分值和资产状况来决定,是反映认证对象偿付能力的主要指标,也是认证对象信用保障能力的体现,是认证规则的最大亮点。信用分值由认证对象的规模、经营实体状况、商务成熟度、信用记录等几个方面决定。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1年4月12日,由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委、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举办的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上,正式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规范有以下几个亮点:(1)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3)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
(二)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和尚待解决的缺陷
以上法律规范出台的意义在于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在上述法律规范中,仍存在诸多不足:(1)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了团购网站经营者应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并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虽然这一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在调查时容易掌握侵权证据,但要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最终的保障,这是不够的。(2)在消费者维权的道路上仍有“侵权责任认定”和“侵权诉讼管辖的问题”两座大山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实际中消费者的维权道路依旧很艰难,消费者的求偿权往往依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3)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支付缺乏系统性的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不可估计的财产损失。
四、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
目前,我国在处理网上交易引起的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制定之时,网络交易还没有发展起来,现在用这些法律处理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就出现了针对性差、适应性不强的弱点。[7]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以适应如今的网络消费时代。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8]因此,应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2.确立团购网站、特约商家连带责任制度。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的风险相较于传统购物来说更大,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无法全面地了解特约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故应该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减少网络团购纠纷发生后,两者间相互推诿扯皮,消费者讨不到说法的情况发生。在找不到特约商家赔付的情况下,团购网站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团购网站赔付后并不影响其向特约商家追偿的权利。 3.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诉讼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已不适合如今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一般都是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需跑到经销商地去协商或诉讼,那成本将会非常高。对消费者来说虽然赢了理,但是却输了钱,经济上的不划算使许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消费模式,其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参照美国、中国台湾等地的立法经验,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只有这样,才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应遵协议,协议无效时要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二)完善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支付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非金融机构进入网络支付领域的资格认定这一风险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平台,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控力度。可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力量,三家监管机构协作监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报各自的电子支付监管情况,密切合作与配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与网络金融犯罪。
2.明确网络支付中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网络中的支付平台、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纠纷后也没有法律对此进行指导,这就导致纠纷得不到解决。因为消费者在支付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中应加强对消费者的的权益保护。
3.明确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应通过立法明确滞留在第三支付公司内部的客户资金所有权,要求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并禁止将客户资金用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运营或者其他用途,以及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破产等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对客户资金的保全责任。[9]以防范第三方资金风险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
4.做好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无论是网上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团购中都处于重要地位,是整个关系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上银行是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其信用度较第三方支付平台要高。但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都仍应加大网络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应该注意对自己网络安全系统的维护,加强安全信息的保护,充分利用密码技术,并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商户的独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确认。[10]
(三)工商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网络经营秩序规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针对目前网络团购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地工商部门应立足职能,加强网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各类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的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团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
1.规范主体资格,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
各地工商部门应严格审查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对通过审查的团购网站进行登记,并做好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以方便日后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对于无照经营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关闭网站。
2.积极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应督促团购网站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网上巡查,对团购网站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对于违法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
各地工商部门应积极探索和研究有效维护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及措施,在原有的保护措施基础上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例如在团购网站上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加强与团购网站的消费维权工作联络等。化被动为主动,及时受理处理团购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周小勇,吴玉萍.网络团购的电子商务模式研究[J].科技信息,2010,10:215.
[2]杨秋艳.试论网络团购陷阱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J].现代营销,2011,9:132.
[3]李斌.美团网CEO王兴曝团购内幕:团购网站大多虚标价格和销量[EB/OL].京华网,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3/22/content-642848/hun,2011-3-22.
[4]廖善康.刍议B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中国商贸,2010,6:84.
[5]汤化冰.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19:110.
[6]杨秋艳.试论网络团购陷阱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J].现代营销,2011,9:132.
[7]吕洁.网络团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26(4):105.
[8]乔秋珍.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现代企业教育,2010,4(下期):168.
[9]马向利.浅析网络支付的风险及对策[J].中国商界,2010, 3:38.
[10]罗莉娅.武建峰.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及法律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2(下旬刊):169.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并逐步成为网络时代人们的主要消费模式之一。团购,国际通称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之后的第四种电子商务模式。而网络的普及让网络团购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2011年,网络团购迅猛发展,以低价、限时、限购策略吸引了众多网民参与,成为互联网最疯狂的电子商务模式。
一、网络团购的内涵及现状
本文中所要论及的网络团购,是指专业的团购网站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为消费者和特约商家“牵线搭桥”,在与特约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好销售商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后,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达成一定规模后,与商家联系完成交易。[1]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股“网络团购”热潮席卷中国消费市场,与此同时,糯米团、拉手网、美团网等数百家团购网站也纷纷冒出。至2011年上半年,短短两年时间,团购网站暴增至5000多家,推出的商品和服务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餐饮、娱乐、美容、服装、数码家电、家具用品等。
然而,蜂拥而上的团购网站却显得后劲不足,2011年下半年开始,红极一时的网络团购开始呈现颓势。许多中小型团购网站被迫关闭,一些较大型、销售额较高的团购网站也深陷亏损泥潭难以自拔。迅速蹿红的网络团购之所以突然降温,原因在于消费者对团购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满意,更主要的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根据城市消费维权论坛22家成员单位发起的《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62.12%的参与调查者表示在网络团购过程中遇到过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由于频频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网络团购整体信誉受到影响,网络团购的种种乱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二、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往往由于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而演变成一把双刃剑。[2]网络团购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实惠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消费者投诉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看,网络团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包括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等,其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与其他电子商务模式一样,由于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无法看到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很多团购网站或特约商家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随意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隐瞒瑕疵等。不少团友在实际消费时却发现一些商家会拿“阴阳价表”来应付团购,虚报商品、服务的价格。“团购网站存在两大陷阱,一是把一个东西原价虚高,然后再貌似打一个大折扣,其实比原价优惠不了多少;另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团购网站会把这个销量飙的非常好,然后以此吸引消费者。”[3]团购网站推出低价服务项目之后,提供服务的特约商家巧立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不少消费者都反应,在接受团购商品、服务时,特约商家明显的区别对待团购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服务类团购服务“缩水”现象普遍存在。此外,特约商家的一些行为往往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目前,大部分团购网站都有“用户协议”,当中包含大量的免责条款,例如“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保留对产品订购的数量的限制权”、“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且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全部责任均不超过用户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的商品价值额。”等等。但是这份“用户协议”往往出现在主页的角落处,而且团购网站也没有提请消费者注意。更有甚者,“用户协议”的链接在主页上不能直接找不到。
(三)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与其他电子商务模式不同,网络团购大多都只能采用网络支付。在网络支付种类中,目前比例最大的是支付宝,其次是网上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已经在网络支付方面占据主要地位。不可否认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这样的支付方式为信用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但是这是把双刃剑,集中了大量消费者信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安全技术防范的原因反过来也易在消费者财产方面造成安全隐患。[4]由于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安保措施不够健全,且网络上黑客软件、程序均可以随处下载,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攻击消费者的电脑,从而获取其账户和密码。一旦黑客获得账号和密码,极有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汇入自己所开设的帐户套取现金。
(四)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即其隐私的保护也成为消费者安全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5]在团购网站消费前,消费者往往需要在该网站进行注册,这就需要消费者如实的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家庭或工作地址等通讯方式。虽然团购网站在用户协议中承诺不会在未获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团购网站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商业活动,这种泄露、利用或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五)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是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的最终体现,但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求偿权极容易得到侵犯,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性,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相关网站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销毁证据,导致消费者或监管部门在调查时无法掌握侵权证据。
2.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网络团购牵涉团购网站、特约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一旦出现纠纷,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时常相互推卸责任,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从而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3.维权成本高。电子商务突破了地域时空限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交易可能涉及几个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解决这种异地纠纷的成本较高,加之消费者在权益遭到侵害后普遍持有一种“花钱买教训”的心态,在团购中的投入和维权所消耗的精力、金钱相比,消费者还是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6]
三、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陷
(一)立法保护现状
1.《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2012年3月12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多方面对网络团购进行了规范。(1)规范了主体资格,团购网站不得无照经营。(2)团购网站要做“把关人”。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应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3)禁止订立“霸王合同”。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用户协议”应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4)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5)保障消费者退款、退货的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6)记录、保存交易信息。
2.《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
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于2010年10月29日正式发布并试行。该规则的信用认证结果由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组成,信用等级反映了认证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商务信用状况,从高至低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良、损失。信用额度是根据认证对象的信用分值和资产状况来决定,是反映认证对象偿付能力的主要指标,也是认证对象信用保障能力的体现,是认证规则的最大亮点。信用分值由认证对象的规模、经营实体状况、商务成熟度、信用记录等几个方面决定。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1年4月12日,由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委、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举办的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上,正式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规范有以下几个亮点:(1)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3)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
(二)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和尚待解决的缺陷
以上法律规范出台的意义在于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在上述法律规范中,仍存在诸多不足:(1)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了团购网站经营者应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并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虽然这一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在调查时容易掌握侵权证据,但要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最终的保障,这是不够的。(2)在消费者维权的道路上仍有“侵权责任认定”和“侵权诉讼管辖的问题”两座大山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实际中消费者的维权道路依旧很艰难,消费者的求偿权往往依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3)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支付缺乏系统性的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不可估计的财产损失。
四、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
目前,我国在处理网上交易引起的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制定之时,网络交易还没有发展起来,现在用这些法律处理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就出现了针对性差、适应性不强的弱点。[7]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以适应如今的网络消费时代。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8]因此,应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2.确立团购网站、特约商家连带责任制度。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的风险相较于传统购物来说更大,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无法全面地了解特约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故应该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减少网络团购纠纷发生后,两者间相互推诿扯皮,消费者讨不到说法的情况发生。在找不到特约商家赔付的情况下,团购网站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团购网站赔付后并不影响其向特约商家追偿的权利。 3.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诉讼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已不适合如今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一般都是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需跑到经销商地去协商或诉讼,那成本将会非常高。对消费者来说虽然赢了理,但是却输了钱,经济上的不划算使许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消费模式,其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参照美国、中国台湾等地的立法经验,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只有这样,才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应遵协议,协议无效时要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二)完善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支付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非金融机构进入网络支付领域的资格认定这一风险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平台,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控力度。可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力量,三家监管机构协作监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报各自的电子支付监管情况,密切合作与配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与网络金融犯罪。
2.明确网络支付中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网络中的支付平台、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纠纷后也没有法律对此进行指导,这就导致纠纷得不到解决。因为消费者在支付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中应加强对消费者的的权益保护。
3.明确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应通过立法明确滞留在第三支付公司内部的客户资金所有权,要求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并禁止将客户资金用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运营或者其他用途,以及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破产等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对客户资金的保全责任。[9]以防范第三方资金风险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
4.做好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无论是网上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团购中都处于重要地位,是整个关系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上银行是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其信用度较第三方支付平台要高。但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都仍应加大网络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应该注意对自己网络安全系统的维护,加强安全信息的保护,充分利用密码技术,并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商户的独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确认。[10]
(三)工商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网络经营秩序规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针对目前网络团购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地工商部门应立足职能,加强网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各类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的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团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
1.规范主体资格,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
各地工商部门应严格审查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对通过审查的团购网站进行登记,并做好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以方便日后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对于无照经营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关闭网站。
2.积极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应督促团购网站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网上巡查,对团购网站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对于违法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
各地工商部门应积极探索和研究有效维护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及措施,在原有的保护措施基础上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例如在团购网站上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加强与团购网站的消费维权工作联络等。化被动为主动,及时受理处理团购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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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秋艳.试论网络团购陷阱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J].现代营销,2011,9:132.
[3]李斌.美团网CEO王兴曝团购内幕:团购网站大多虚标价格和销量[EB/OL].京华网,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3/22/content-642848/hun,2011-3-22.
[4]廖善康.刍议B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中国商贸,2010,6:84.
[5]汤化冰.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19:110.
[6]杨秋艳.试论网络团购陷阱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J].现代营销,2011,9:132.
[7]吕洁.网络团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26(4):105.
[8]乔秋珍.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现代企业教育,2010,4(下期):168.
[9]马向利.浅析网络支付的风险及对策[J].中国商界,2010, 3:38.
[10]罗莉娅.武建峰.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及法律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2(下旬刊):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