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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新疆的法律援助事业近年来也蓬勃兴起,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并探讨和研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渊源及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1.法律援助的含义
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时给予减、免收费,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1]。
2.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2]。
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框架。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确立了律师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的框架。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6月,中办、国办公布《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更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1.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建设情况
截至2009年底,新疆全区110个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376个。全区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271人,注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共6239名,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637名,为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4]。
2.法律援助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目前,新疆的法律援助范围从最初的刑事辩护发展到目前的20个事项。同时,对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艾滋病感染者、见义勇为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户、贫困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直接提供法律服务。
3.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十一五”期间,新疆司法厅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经过多年努力,法律援助机构规章制度逐步健全,业务开展更加规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4.“大法援”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2009年4月,新疆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对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法律服务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建立了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统一、相互配合、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大法援”工作格局。建立“大法援”工作格局以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明显增加。
5.积极建立了法律援助省际间协作机制
新疆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已与甘肃、宁夏法律援助中心签订了省际间异地协作机制;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北京、重庆等35个大中城市在重庆市签定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重庆协议》,为全国首个相关的协议,使受援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三、新疆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
新疆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彩票基金项目。而根据各县级财政状况来说,法律援助资金均是财政拨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几乎没有,难以满足法律援助需求。例如,新疆全区2009年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仅967.09万元[5]。
2.部分受援人的法律素质不高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援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把他的案件给办理到底。二是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该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也要求援助,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额外负担。
3.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例如,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但是由于诉讼费用以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相对较高,有的受援人因交不起费用,最终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四、完善新疆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1.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加强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和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和挪用,新疆自治区司法厅每年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犯规定者,要严肃处理,确保法律援助各项经费使用好、管理好。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采取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疆普法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举办咨询、讲座、散发材料、宣传品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知识。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案件该援助,哪些案件不该援助,以减少一些案件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软缠硬磨,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投身法律援助工作。
3.加强沟通协调,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加强与民政、信访、劳动、工商、建设、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工、青、妇、老、残等群众社团的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制宣传、司法鉴定等内部资源,形成多元参与、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3]段正坤.《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网http://www.xjsft.gov.cn.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网http://www.xjsft.gov.cn.
一、法律援助的渊源及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1.法律援助的含义
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时给予减、免收费,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1]。
2.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2]。
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框架。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确立了律师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的框架。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6月,中办、国办公布《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更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1.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建设情况
截至2009年底,新疆全区110个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376个。全区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271人,注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共6239名,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637名,为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4]。
2.法律援助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目前,新疆的法律援助范围从最初的刑事辩护发展到目前的20个事项。同时,对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艾滋病感染者、见义勇为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户、贫困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直接提供法律服务。
3.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十一五”期间,新疆司法厅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经过多年努力,法律援助机构规章制度逐步健全,业务开展更加规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4.“大法援”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2009年4月,新疆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对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法律服务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建立了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统一、相互配合、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大法援”工作格局。建立“大法援”工作格局以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明显增加。
5.积极建立了法律援助省际间协作机制
新疆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已与甘肃、宁夏法律援助中心签订了省际间异地协作机制;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北京、重庆等35个大中城市在重庆市签定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重庆协议》,为全国首个相关的协议,使受援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三、新疆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
新疆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彩票基金项目。而根据各县级财政状况来说,法律援助资金均是财政拨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几乎没有,难以满足法律援助需求。例如,新疆全区2009年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仅967.09万元[5]。
2.部分受援人的法律素质不高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援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把他的案件给办理到底。二是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该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也要求援助,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额外负担。
3.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例如,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但是由于诉讼费用以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相对较高,有的受援人因交不起费用,最终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四、完善新疆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1.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加强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和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和挪用,新疆自治区司法厅每年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犯规定者,要严肃处理,确保法律援助各项经费使用好、管理好。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采取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疆普法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举办咨询、讲座、散发材料、宣传品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知识。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案件该援助,哪些案件不该援助,以减少一些案件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软缠硬磨,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投身法律援助工作。
3.加强沟通协调,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加强与民政、信访、劳动、工商、建设、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工、青、妇、老、残等群众社团的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制宣传、司法鉴定等内部资源,形成多元参与、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3]段正坤.《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网http://www.xjsft.gov.cn.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网http://www.xjsf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