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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既是对工会存在本义的归位,又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运动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思想观念、旧机制和工会干部素质低的障碍,企业工会维权工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难肩负起职工对其寄予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