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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1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一下各国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引出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关于公共利益原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扩大公益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健全合理的时效制度;增加“较少征税规则”的规定;积极参与各国的协商交流。
关键词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反倾销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各国纷纷在反倾销法中加强了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其中,欧盟与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则较为完善和发达,同WTO的相关规定一起体现了国际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发展方向。认真研习相关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一、加拿大反倾销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加拿大在2000年修订的《特别进口措施法》中规定:在做出最终损害裁定后,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按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可以自行或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起公共利益调查,并允许任何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下游用户、消费者协会和竞争政策当局)向国际贸易法庭陈述相关的理由。
二、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欧盟的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都作出肯定性结论后,欧盟委员会还需要另行调查共同体利益,以此来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欧共体整体造成的消极影响是否超过对申诉产业所造成的积极影响。欧盟在与此同时的调查中不仅计算倾销幅度,还要计算损害幅度,在反倾销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执行的是“税额从轻原则”。
三、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标准”,但它鼓励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时给予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采取较少征税规则以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为一国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依据。
四、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一)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
我国于2002年4月15日实施的《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首先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2003年1月15日实旌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也规定了公共利益之规定,第18条规定,国家经贸委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应当为倾销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该条款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反倾销立法,使该法向理性与科学又前进了一步。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这次修改的一大特色是明确提出了公共利益原则。《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在第17条提起申诉条件、第20条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等反倾销调查相关环节的规定中,均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二)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所体现的不足
主要不足是: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有待于进一步阐明、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含糊不清、公共利益原则所适用的范围也过于狭窄、缺乏公共利益调查时效的明确性、“较少征税规则”规定的相关缺失。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建议
1.扩大公益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上反倾销调查各个阶段都会产生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不单只有征税时才会有。如美国反倾销法规定,部长在考虑公共利益情况下可以与出口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终止(中止)调查。我国也应加以明确,使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更具弹性,主管机关可以灵活运用
2.规定健全合理的时效制度
《条例》对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调查各阶段应有的时间限制。相比较而言,加拿大反倾销法对其规定则极为详细和严格。加拿大的这种变动极小、严格的规定,有利于及时行使职权,使国内工业的受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对此,我国可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完善我国的公共利益原则。
3.增加“较少征税规则”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反倾销条例》对此都作了规定。因此,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应顺应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基本方向,增加该规则,从而以减少对工业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根本的立法上来推动公共利益原则的切实有效实现。
4.积极参与各国的协商交流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世界是一个大舞台,各国法律也不再是孤立封闭的,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当主动参加到反倾销协议的制定中去,尤其对协议中公共利益原则——这一规定模糊的部分,我国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发挥我国的作用,制定其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很可能为其它发展中国家带来利益。
参考文献:
[1]赵雏田.世贸组织(WTO)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王承斌.国际反倾销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一下各国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引出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关于公共利益原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扩大公益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健全合理的时效制度;增加“较少征税规则”的规定;积极参与各国的协商交流。
关键词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反倾销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各国纷纷在反倾销法中加强了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其中,欧盟与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则较为完善和发达,同WTO的相关规定一起体现了国际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发展方向。认真研习相关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一、加拿大反倾销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加拿大在2000年修订的《特别进口措施法》中规定:在做出最终损害裁定后,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按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可以自行或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起公共利益调查,并允许任何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下游用户、消费者协会和竞争政策当局)向国际贸易法庭陈述相关的理由。
二、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欧盟的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都作出肯定性结论后,欧盟委员会还需要另行调查共同体利益,以此来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欧共体整体造成的消极影响是否超过对申诉产业所造成的积极影响。欧盟在与此同时的调查中不仅计算倾销幅度,还要计算损害幅度,在反倾销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执行的是“税额从轻原则”。
三、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标准”,但它鼓励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时给予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采取较少征税规则以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为一国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依据。
四、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一)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
我国于2002年4月15日实施的《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首先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2003年1月15日实旌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也规定了公共利益之规定,第18条规定,国家经贸委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应当为倾销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该条款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反倾销立法,使该法向理性与科学又前进了一步。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这次修改的一大特色是明确提出了公共利益原则。《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在第17条提起申诉条件、第20条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等反倾销调查相关环节的规定中,均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二)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所体现的不足
主要不足是: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有待于进一步阐明、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含糊不清、公共利益原则所适用的范围也过于狭窄、缺乏公共利益调查时效的明确性、“较少征税规则”规定的相关缺失。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建议
1.扩大公益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上反倾销调查各个阶段都会产生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不单只有征税时才会有。如美国反倾销法规定,部长在考虑公共利益情况下可以与出口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终止(中止)调查。我国也应加以明确,使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更具弹性,主管机关可以灵活运用
2.规定健全合理的时效制度
《条例》对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调查各阶段应有的时间限制。相比较而言,加拿大反倾销法对其规定则极为详细和严格。加拿大的这种变动极小、严格的规定,有利于及时行使职权,使国内工业的受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对此,我国可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完善我国的公共利益原则。
3.增加“较少征税规则”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反倾销条例》对此都作了规定。因此,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应顺应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基本方向,增加该规则,从而以减少对工业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根本的立法上来推动公共利益原则的切实有效实现。
4.积极参与各国的协商交流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世界是一个大舞台,各国法律也不再是孤立封闭的,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当主动参加到反倾销协议的制定中去,尤其对协议中公共利益原则——这一规定模糊的部分,我国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发挥我国的作用,制定其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很可能为其它发展中国家带来利益。
参考文献:
[1]赵雏田.世贸组织(WTO)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王承斌.国际反倾销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