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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犯罪学将对于刑法学而言是一个新型的学科,都与刑事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牵连,导致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不甚明了,文章将从两者的发展与其研究对象、学科任务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界限
一、从犯罪学的诞生与发展看其与刑法学的界限
近代以前的犯罪学和刑法学都是不分开的,两者都在大的刑法学之中,但是自从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之后,特别是随着龙博罗梭所建立的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发展,从而导致犯罪学从最初的大刑法学之中脱离出来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才开始有了刑法学与犯罪学区分学科界限的争议。
其实争议的开始点是因为刑法学者认为近代刑法学起源于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学派,因为他们提倡的很多东西促进了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但是犯罪学者也认为犯罪学形成于古典学派,因为他们在著作中探讨了犯罪的成因,即自由意志等。其实关于两者之争,我认为犯罪学的诞生应该是由龙博罗梭发表《犯罪人论》而后形成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因为古典学派真正研究的还是以现有的刑罚制度为核心,是为了反对当时社会的“罪刑膻断”、“刑罚适用不平等”、“刑法苛酷”以及“刑法干预私生活”等现象,其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只是一种附带,因为在这之前刑法学的研究是包括犯罪学的,在很对刑法中都有对犯罪原因的初步简略的探讨。在古典学派思想的影响下,刑法制度日趋完善,把犯罪看成是行为人生活中的偶然事件,但是与之对应的却是邪恶之徒不思悔改、不断重复犯罪,并在一段时间保持持续频率,刑法的完善与犯罪不断增长形成鲜明的对比。犯罪的法律理论与犯罪的心理特征所做的研究之间的对比,使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产生十分自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采用实证的科学研究方法,摆脱了刑法条文的拘束,从社会、自然环境以及生物人来研究犯罪成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所以我认为这是犯罪学从大刑法学中真正的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犯罪学的独立之初就表现出其研究的对象、任务与刑法学不一样。刑法学与犯罪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两种角度,但不是包容关系,都是为治理犯罪服务。就像两个分支一样各自发展,但因为都是以犯罪为核心研究,又各自互有交叉,致使学科边界暧昧不清。
二、犯罪概念之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不同定义
由于犯罪学是从犯罪的事实(实体)层面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犯罪的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由此,犯罪概念自然有犯罪学犯罪概念和刑法学犯罪概念之分。把最大意义上的犯罪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致使犯罪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个人心理与外在因素)——犯意产生——犯罪行为实施(包括犯罪的预备活动、实行行为)——犯罪结果——刑罚——刑罚后(既包括了对犯罪人刑罚后的影响也包括对社会的影响与预防效果)。从这个逻辑结构所构建的犯罪过程看,犯罪学把犯罪看成是一个在具体条件时空发展着的动态过程,基本囊括了犯罪的整个动态过程,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不仅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了实行行为前的各种社会和心理现象,即决定或者影响了犯罪的各种现象,同时据此提出一些针对犯罪的对策。而刑法学层面上所研究的犯罪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主要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及之后的刑罚处罚。关注对罪行的社会反映是全方位的,而刑法不过是全部反应后的不得已反应。正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犯罪的这种根本区别决定了,二者只能且必须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犯罪。
如果说刑法规定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在于便于依据刑事政策的对错综复杂的实际犯罪形态,进行抽象的简单类型化(标准化)处理,使高度程序化得定罪量刑成为可能的话,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则在于便于认识犯罪和犯罪人的真相,并据此提出有关犯罪原因的诊断意见和拟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建议。关注于未然,犯罪学不论是在罪因研究还是在预防研究方面,都把探索的触角伸到人类侵犯性的初始阶段。而刑法学则是对现实的既然行为的丈量与定性。 为此,在进行犯罪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时,应该注意到,除了通行的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如此,才利于形成关于犯罪的完整概念,也才利于透过刑法规定的犯罪表面,去认识犯罪既是“人的现象”也是“社会现象”这一本质。
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但是刑法学中的犯罪就其社会危害性被赋予了鲜明的政治内涵,认为犯罪不仅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还对统治者所构建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现实的危害,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属性。因为刑法学解决的是什么行为应当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以及如何对规定的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在于某行为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这是因为犯罪学是一门事实性学科,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更广泛的和深刻意义上的揭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存在样态和发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能够实际减少和预防这些行为的有效途径。当然,刑法学中的犯罪都会有相应的刑罚与之对应,但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刑罚处罚,这也是不同之一。
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二元”的,是两个不同的基本范畴,他们对“什么是犯罪”这一问题是从各自的学科性质和任务出发的。
三、总结
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认识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发展规律,是高标准的、高成效的刑事立法的必要前提,使刑法制度终于具有了目的性,具有预防与减少犯罪的社会功能,而不再是单纯的追求公正,也讲求刑法的效益价值。如刑事和解、社区矫正、保安处分、少年司法等制度,都是在犯罪学所创生的实证刑法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这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影响的一个缩影,但是两者之间因为研究领域、学科任务与研究方法等的不同与随着学科理论形态的进一步细化,其学科界限也会比现在清晰,但是绝不会泾渭分明,只能是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2008年8月,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皮艺军,《犯罪学vs刑法学—刑法学话语霸权之终结》,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5,第3期.
[3]杨靖,《犯罪治理—犯罪学经典理论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2013,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白金凯,男,(1990年09月~),山东枣庄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刑法学研究生。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界限
一、从犯罪学的诞生与发展看其与刑法学的界限
近代以前的犯罪学和刑法学都是不分开的,两者都在大的刑法学之中,但是自从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之后,特别是随着龙博罗梭所建立的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发展,从而导致犯罪学从最初的大刑法学之中脱离出来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才开始有了刑法学与犯罪学区分学科界限的争议。
其实争议的开始点是因为刑法学者认为近代刑法学起源于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学派,因为他们提倡的很多东西促进了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但是犯罪学者也认为犯罪学形成于古典学派,因为他们在著作中探讨了犯罪的成因,即自由意志等。其实关于两者之争,我认为犯罪学的诞生应该是由龙博罗梭发表《犯罪人论》而后形成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因为古典学派真正研究的还是以现有的刑罚制度为核心,是为了反对当时社会的“罪刑膻断”、“刑罚适用不平等”、“刑法苛酷”以及“刑法干预私生活”等现象,其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只是一种附带,因为在这之前刑法学的研究是包括犯罪学的,在很对刑法中都有对犯罪原因的初步简略的探讨。在古典学派思想的影响下,刑法制度日趋完善,把犯罪看成是行为人生活中的偶然事件,但是与之对应的却是邪恶之徒不思悔改、不断重复犯罪,并在一段时间保持持续频率,刑法的完善与犯罪不断增长形成鲜明的对比。犯罪的法律理论与犯罪的心理特征所做的研究之间的对比,使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产生十分自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采用实证的科学研究方法,摆脱了刑法条文的拘束,从社会、自然环境以及生物人来研究犯罪成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所以我认为这是犯罪学从大刑法学中真正的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犯罪学的独立之初就表现出其研究的对象、任务与刑法学不一样。刑法学与犯罪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两种角度,但不是包容关系,都是为治理犯罪服务。就像两个分支一样各自发展,但因为都是以犯罪为核心研究,又各自互有交叉,致使学科边界暧昧不清。
二、犯罪概念之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不同定义
由于犯罪学是从犯罪的事实(实体)层面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犯罪的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由此,犯罪概念自然有犯罪学犯罪概念和刑法学犯罪概念之分。把最大意义上的犯罪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致使犯罪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个人心理与外在因素)——犯意产生——犯罪行为实施(包括犯罪的预备活动、实行行为)——犯罪结果——刑罚——刑罚后(既包括了对犯罪人刑罚后的影响也包括对社会的影响与预防效果)。从这个逻辑结构所构建的犯罪过程看,犯罪学把犯罪看成是一个在具体条件时空发展着的动态过程,基本囊括了犯罪的整个动态过程,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不仅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了实行行为前的各种社会和心理现象,即决定或者影响了犯罪的各种现象,同时据此提出一些针对犯罪的对策。而刑法学层面上所研究的犯罪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主要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及之后的刑罚处罚。关注对罪行的社会反映是全方位的,而刑法不过是全部反应后的不得已反应。正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犯罪的这种根本区别决定了,二者只能且必须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犯罪。
如果说刑法规定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在于便于依据刑事政策的对错综复杂的实际犯罪形态,进行抽象的简单类型化(标准化)处理,使高度程序化得定罪量刑成为可能的话,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则在于便于认识犯罪和犯罪人的真相,并据此提出有关犯罪原因的诊断意见和拟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建议。关注于未然,犯罪学不论是在罪因研究还是在预防研究方面,都把探索的触角伸到人类侵犯性的初始阶段。而刑法学则是对现实的既然行为的丈量与定性。 为此,在进行犯罪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时,应该注意到,除了通行的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如此,才利于形成关于犯罪的完整概念,也才利于透过刑法规定的犯罪表面,去认识犯罪既是“人的现象”也是“社会现象”这一本质。
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但是刑法学中的犯罪就其社会危害性被赋予了鲜明的政治内涵,认为犯罪不仅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还对统治者所构建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现实的危害,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属性。因为刑法学解决的是什么行为应当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以及如何对规定的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在于某行为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这是因为犯罪学是一门事实性学科,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更广泛的和深刻意义上的揭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存在样态和发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能够实际减少和预防这些行为的有效途径。当然,刑法学中的犯罪都会有相应的刑罚与之对应,但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刑罚处罚,这也是不同之一。
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二元”的,是两个不同的基本范畴,他们对“什么是犯罪”这一问题是从各自的学科性质和任务出发的。
三、总结
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认识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发展规律,是高标准的、高成效的刑事立法的必要前提,使刑法制度终于具有了目的性,具有预防与减少犯罪的社会功能,而不再是单纯的追求公正,也讲求刑法的效益价值。如刑事和解、社区矫正、保安处分、少年司法等制度,都是在犯罪学所创生的实证刑法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这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影响的一个缩影,但是两者之间因为研究领域、学科任务与研究方法等的不同与随着学科理论形态的进一步细化,其学科界限也会比现在清晰,但是绝不会泾渭分明,只能是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2008年8月,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皮艺军,《犯罪学vs刑法学—刑法学话语霸权之终结》,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5,第3期.
[3]杨靖,《犯罪治理—犯罪学经典理论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2013,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白金凯,男,(1990年09月~),山东枣庄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