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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讨护理干预对门诊高血压病人护理效果以及复诊影响。方法:利用病例回顾性分析方法,将在我院门诊部于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诊治的总计120例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的研究和比较分析,将患者按照不同方法分成2个组,每组各60例,并将这两组患者分别记作观察组与对照组,对照组中患者按照常规流程进行治疗,观察组中患者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观察两组患者的复诊情况,并进行分析比较。结果:观察组2011年复诊34例(56.67%),2012复诊20例(33.33%),2013年复诊9例(15.00%);对照组2011年复诊44例(73.33%),2012复诊35例(58.33%),2013年复诊23例(38.33%)。观察组复诊率明显少于对照组,两组患者之间的比较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结论:对于门诊高血压病人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进行治疗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能够使患者的复诊率下降,对我国治疗高血压病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值得进行广泛推广应用。
【关键词】护理干预;门诊;高血压;复诊;自我效能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6-0257-02
高血压为常见的心血管科疾病,病程较长,门诊治疗高血压的复诊率一直比较高,加强护理质量能够提高门诊治疗水平,减少复诊率【1】。为了探讨护理干预对门诊高血压病人护理效果以及复诊影响,本次研究利用病例回顾性分析方法,将在我院门诊部于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诊治的总计120例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的研究和比较分析,观察组中患者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护理效果,现在就将分析探讨的临床护理经验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的对象为我院门诊部于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诊治的总计120例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的研究和比较分析,其中有男性患者为66例,女性患者为54例,年龄跨度为37-78岁,平均年龄为(50±5.5)岁,病程为1-10年,平均病程为(5.2±2.7)年,其中所有患者均经确诊为高血压患者。而且对诊治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显著性的差异(P值>0.05),表明相互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对本次研究结果不存在影响。
1.2护理方法
医护人员在治疗前需要对患者讲解高血压相关知识以及之一事项,使高血压患者及其家属能够了解高血压,并且出现危急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在高血压治疗期间,患者需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尽量保持心情的舒畅,切忌发怒、抱怨等不良情绪产生【2】。加强自身的体质,合理膳食,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可以依据需要多补充一些富有营养、含蛋白较多的的食物,调养身体,多吃蔬菜与水果。保持正常作息,早睡早起,尽量不熬夜,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因地制宜的进行适当身体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3】。按照医生要求定时定量服用药物。
1.3统计学分析
利用统计学软件SPSS13.0(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对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以及临床症状改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结果中计量数据用均数±标准差进行表示,并以t对其进行检验,对于两组患者之间的比较用χ2进行检验,在本文研究中以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2011年复诊34例(56.67%),2012复诊20例(33.33%),2013年复诊9例(15.00%);对照组2011年复诊44例(73.33%),2012复诊35例(58.33%),2013年复诊23例(38.33%)。观察组复诊率明显少于对照组,两组患者之间的比较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1 两组患者每年复诊例数比较
组别 例数(n) 复诊时间
2011年[例(%)] 2012年[例(%)] 2013年[例(%)]
观察组 60 34(56.67%) 20(33.33%) 9(15.00%)
对照组 60 44(73.33%) 35(58.33%) 23(38.33%)
χ2 - 7.65 6.73 8.42
p - <0.05 <0.05 <0.05
3讨论
本次研究结果中观察组2011年复诊34例(56.67%),2012复诊20例(33.33%),2013年复诊9例(15.00%);对照组2011年复诊44例(73.33%),2012复诊35例(58.33%),2013年复诊23例(38.33%)。观察组复诊率明显少于对照组,两组患者之间的比较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说明在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比单纯常规治疗的恢复效果好,能够明显减少患者复诊率。综上所述,对于门诊高血压病人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进行治疗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能够使患者的复诊率下降,对我国治疗高血压病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值得进行广泛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彭开君.护理干预对门诊高血压病人复诊影响的调查研究[J].中国卫生产业,2012,(14):26,29.
[2] 刘玲.浅谈门诊高血压病人的心理护理[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3,(4):268-269.
[3] 郭传凤.开设护理专科门诊对高血压病人遵医行为及血压的影响[J].全科护理,2013,11(6):491-492.
【关键词】护理干预;门诊;高血压;复诊;自我效能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6-0257-02
高血压为常见的心血管科疾病,病程较长,门诊治疗高血压的复诊率一直比较高,加强护理质量能够提高门诊治疗水平,减少复诊率【1】。为了探讨护理干预对门诊高血压病人护理效果以及复诊影响,本次研究利用病例回顾性分析方法,将在我院门诊部于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诊治的总计120例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的研究和比较分析,观察组中患者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护理效果,现在就将分析探讨的临床护理经验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的对象为我院门诊部于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诊治的总计120例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的研究和比较分析,其中有男性患者为66例,女性患者为54例,年龄跨度为37-78岁,平均年龄为(50±5.5)岁,病程为1-10年,平均病程为(5.2±2.7)年,其中所有患者均经确诊为高血压患者。而且对诊治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显著性的差异(P值>0.05),表明相互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对本次研究结果不存在影响。
1.2护理方法
医护人员在治疗前需要对患者讲解高血压相关知识以及之一事项,使高血压患者及其家属能够了解高血压,并且出现危急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在高血压治疗期间,患者需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尽量保持心情的舒畅,切忌发怒、抱怨等不良情绪产生【2】。加强自身的体质,合理膳食,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可以依据需要多补充一些富有营养、含蛋白较多的的食物,调养身体,多吃蔬菜与水果。保持正常作息,早睡早起,尽量不熬夜,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因地制宜的进行适当身体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3】。按照医生要求定时定量服用药物。
1.3统计学分析
利用统计学软件SPSS13.0(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对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以及临床症状改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结果中计量数据用均数±标准差进行表示,并以t对其进行检验,对于两组患者之间的比较用χ2进行检验,在本文研究中以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2011年复诊34例(56.67%),2012复诊20例(33.33%),2013年复诊9例(15.00%);对照组2011年复诊44例(73.33%),2012复诊35例(58.33%),2013年复诊23例(38.33%)。观察组复诊率明显少于对照组,两组患者之间的比较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1 两组患者每年复诊例数比较
组别 例数(n) 复诊时间
2011年[例(%)] 2012年[例(%)] 2013年[例(%)]
观察组 60 34(56.67%) 20(33.33%) 9(15.00%)
对照组 60 44(73.33%) 35(58.33%) 23(38.33%)
χ2 - 7.65 6.73 8.42
p - <0.05 <0.05 <0.05
3讨论
本次研究结果中观察组2011年复诊34例(56.67%),2012复诊20例(33.33%),2013年复诊9例(15.00%);对照组2011年复诊44例(73.33%),2012复诊35例(58.33%),2013年复诊23例(38.33%)。观察组复诊率明显少于对照组,两组患者之间的比较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说明在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比单纯常规治疗的恢复效果好,能够明显减少患者复诊率。综上所述,对于门诊高血压病人在常规流程治疗基础上加强护理干预进行治疗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能够使患者的复诊率下降,对我国治疗高血压病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值得进行广泛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彭开君.护理干预对门诊高血压病人复诊影响的调查研究[J].中国卫生产业,2012,(14):26,29.
[2] 刘玲.浅谈门诊高血压病人的心理护理[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3,(4):268-269.
[3] 郭传凤.开设护理专科门诊对高血压病人遵医行为及血压的影响[J].全科护理,2013,11(6):49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