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腐倡廉与健全和完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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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但腐败现象在我国非但没有彻底铲除,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中,我国的腐败正处于高发期、多发期甚至爆发期。如何反腐倡廉,如何健全廉政制度建设?笔者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工作。
  一、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必须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廉政法制建设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法律制度对腐败的作用
  制度的含义是与社会组织、集体和个人行为有关的行为规则、秩序、规程和规范。法律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规范指引作用。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一是关于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定,例如对不容许发生的各种贪污腐败行为一一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是制度和法律中的所谓禁止性规范;二是关于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定,例如一列举必须廉洁奉公服务于民的种种行为,这是制度和法律中的所谓命令性规范;三是关于有权作出或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定,如规定监察机关人员有权制止、群众有权揭发贪污行为,这是所谓授权性规范。制度和法律所规定的这三种行为模式,指引党员、干部、全体公民积极从事制度和法律容许的行为,抑制制度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符合党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利益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第二,预见制约作用。制度和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违纪与否和非法合法的标准或尺度,使人们有可能对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作出客观的预见。它可以使广大党员、干部有一个廉洁自律的标准,使那些意欲违纪违法者中的多数人知道它就是“雷池”,受到制约或震慑而不敢逾越。制度的这种预见制约作用,不仅会令人洁身自律,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识别违纪违法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从而使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陷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而不敢恣意妄为。第三,惩罚威慑功能。违纪者,必定要受到纪律制裁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党籍或公职;触犯刑律,要负刑事责任,直至被依法剥夺生命。这种处分,形成一种警戒力;这种刑罚,形成一种威慑力。因此,制度和法律是反腐倡廉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所在。
  三、如何完善反腐倡廉的法制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公共权力超越法体的营垒依然十分稳固,权利垄断现象普遍存在。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以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权等为核心的计划经济体制残余并没有清理干净,甚至在某些领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因为,相关管理部门并不想失去既得利益,以至出现了所谓的“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以及“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腐败蔓延到更多的领域,涉及到更多的部门。诱发腐败的制度因素除了公共权力强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值得重视,即在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中,以公共资产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财产包括国有企业、土地、矿产资源、城市公共空间以及大量以各种形式体现的国有资产和资金等。如果对这些资产不能有效保护并合理分配,那么必然产生公共资源大规模的流失,被私人或少数群体占有,不仅产生腐败,而且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差距。因此,要想彻底遏制腐败,最根本的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建立健全黨内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从建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党内各项制度建设。党内制度建设,不仅要进一步确认党内各项政治原则,而且要形成完整配套的制度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党内组织制度。健全党内组织制度,核心是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党的制度体系的核心,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按照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按照发扬党内民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用民主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其次,要健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制度和党同群众联系的制度。形成任何党员和党的机关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也都有进行监督的权利,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没有人不在接受监督,没有人不负有监督的责任监督机制。
  (三)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我国反腐败的法律精神,但是尚不够明确。在今后修宪时应把反腐倡廉写入宪法的具体条款,这是我国制定其他反腐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据。根据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罪名进行深入研究和重新界定,使其尽可能全面涵盖现实生活中各种贪污贿赂犯罪现象,以利于准确而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通过有计划地进行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建设,最终使反腐败法形成健全的完善的体系。
  四、制定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深刻把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度建设必须以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分析防治腐败中存在的不足,总结、提炼和升华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在此基础建立起符合反腐倡廉客观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预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规范制度。制度建设要从反腐倡廉的实际出发,紧密联系腐败案件的特点,针对薄弱环节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在稳定中调整,在调整中稳定,对现有的制度法规进行梳理。对行之有效的制度,针对新的变化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一个严谨缜密的防治腐败的制度体系。防止和杜绝制度缺位、错位、越位;对需要细化的制度,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制度必须是量化的、定性明确处罚严厉的、操作性强的、无可乘之机的刚性制度;对已经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
  二是制定一套好的制度。要建立反腐工作制度,同时在制度设计时还必须改变对“官员无私”、“ 官员都是雷锋人”的假定,一定要从最坏处着眼,找到看住官员的办法,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让这些人有贪心,没贪胆,想贪而寻不到机会贪。
  三是抓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目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并不少,但是,应该注意的一种倾向是,有些制度执行情况较差。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纪委要求,“既要重视制定和完善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因此,必须认真抓好制度的落实。要落实制度,就要确保制度的权威。使之具有个人意志不可逆转与抗拒的权威性。要通过加强法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通过巡视、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纠正和追究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规的行为,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巴马 5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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