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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征地拆迁工作投入基金数额巨大,因制度不完善,操作空间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诱惑,大胆伸手。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从打击和预防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关键词: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迈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上升,征地拆迁工作已经成为各地方城镇化建设重要前提,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在征地拆迁采取的措施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系统,有机可乘、有空可钻,以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都盯上这块肥肉,想尽办法捞一笔,于是一些人伸出了贪婪的手,走上犯罪的道路。以笔者所在辖区为例,2012年以来,征地拆迁领域立案查处了职务犯罪案件就有9件16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征用的房款、土地款项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而引发的上访、聚集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多隐患。而征地拆迁又是各地方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力度,维护辖区稳定,保障辖区发展,为国家的“十二五”宏伟蓝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 配套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各地的政府制定政策落后。
现有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上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够详尽完备,空白的地方很多,可以拿捏的空间大,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做依据,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各自摸索和依靠习惯做法。在政府出台的政策上,主观随意性较大,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拆迁办法,补偿的标准和测算方法各异,可操作的空间很大。如因各地经济发展层次不一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就不相同,甚至同一个时期或相同位置拆迁补偿费用也不同。这样就给一些代表国家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可乘之机,利用手中的职权,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等,为被拆迁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导致的结果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拆迁户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支持政府工作,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但其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反而比不配合的被拆迁户获得的补偿要低,甚至相差很大。拆迁补偿标准的不一,“因人而异”、“暗箱操作”。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被拆迁人心理没有底,个个担心自己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得不到应得到政策规定,于是各显神通,都想方设法地给有关人员送钱送物,而一些人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抓住被拆迁人的心理,吃拿卡要。或者欺上瞒下,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抬高标准,谋取利益。
(二)缺乏监督或者监督体系不完善。
征地拆迁时间紧、任务重,征地拆迁大都是组成的临时机构,活动的组成人员一般是政府部门牵头,从各行政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方面方法、流程不熟悉操作流程。临时组成的工作组织,难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决定权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拆迁工作人员身上背负的压力大,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部分工作人员为按时完成上级摊派的“政治任务”而“赶进度”,没有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操作的程序去开展工作,抱着侥幸心理,不认真审核拆迁资料,很多时候对于证件本身的真实性、证件记载与实际建筑情况是否相符等实质情况,只限于听汇报,看资料,纸上监督,不进行严格把关,给犯罪分子有漏洞可钻。
客观地说,造成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基层干部素质方面的原因,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对犯罪分子处罚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以往因征地拆迁发生的悲剧,严重破坏了机关政府的形象,我们要痛定思痛,吸取经验教训。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
1、圈定查办群体。根据犯罪领域的特殊性,把查办范围的重点放在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被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安置房代建单位、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等。
2. 严惩犯罪分子,用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作为查处职务犯罪的主要力量,将严厉打击征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办案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突出查办一些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惩促防,惩防结合”的方针,发挥“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
3、畅通举报渠道,拓宽案件来源。扩大举报宣传、实行有奖举报等措施,增强广大群众的举报意识;主动深入基层调研,走访乡村百姓,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完善内部控申举报接待制度,建立便民利民的信访机制,进一步方便群众行使举报权力,及时发现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接到举报线索,检察机关要迅速出击展开初查,到相关乡村、社区了解情况,审查帐目,核实举报线索,并寻找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为依法严厉查处犯罪做好准备。
4、打击不是目的,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将查办案件工作置于党委的坚强领导之下,保障征地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帮助相关部门完善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1、建立健全征地拆迁领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征地拆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透明化。一方面,对征地拆迁政策、面积、补偿安置标准以及对被拆迁的产权人、附属物、补偿金额等具体事项在在被拆地段设立公示栏进行公开。另一方面,对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公开,公开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2、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建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强化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的审查把关,真正把财务公开落到实处,严格实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大额开支应由理财小组会审,必要时召开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对土地征用补偿款要特别设立专款账户,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计划、方案及相关资料书面材料,及时收集违纪违法信息和线索,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检察意见和建议,确保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并据此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形成调查报告,为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本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提供参考,坚决防范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联动各方力量,构建预防大格局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党政部门的联系,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成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以检察工作联络室作为常设机构,并层层签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责任状;二是完善检察官联络制度。聘任若干乡镇、办事处信访联络员,加强检察机关与镇、办事处司法所、行政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的联系,构建起农村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通报平台;三是加强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联系,向他们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相关选人、培训等制度,坚决堵死源头。努力构建起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联动各方、配合协作、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社会化预防大格局。
预防征地拆迁的职务犯罪,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既要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干部的素质,还要采取行政、纪律、法律等综合措施,形成打击的强大合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关键词: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迈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上升,征地拆迁工作已经成为各地方城镇化建设重要前提,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在征地拆迁采取的措施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系统,有机可乘、有空可钻,以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都盯上这块肥肉,想尽办法捞一笔,于是一些人伸出了贪婪的手,走上犯罪的道路。以笔者所在辖区为例,2012年以来,征地拆迁领域立案查处了职务犯罪案件就有9件16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征用的房款、土地款项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而引发的上访、聚集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多隐患。而征地拆迁又是各地方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力度,维护辖区稳定,保障辖区发展,为国家的“十二五”宏伟蓝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 配套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各地的政府制定政策落后。
现有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上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够详尽完备,空白的地方很多,可以拿捏的空间大,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做依据,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各自摸索和依靠习惯做法。在政府出台的政策上,主观随意性较大,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拆迁办法,补偿的标准和测算方法各异,可操作的空间很大。如因各地经济发展层次不一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就不相同,甚至同一个时期或相同位置拆迁补偿费用也不同。这样就给一些代表国家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可乘之机,利用手中的职权,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等,为被拆迁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导致的结果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拆迁户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支持政府工作,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但其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反而比不配合的被拆迁户获得的补偿要低,甚至相差很大。拆迁补偿标准的不一,“因人而异”、“暗箱操作”。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被拆迁人心理没有底,个个担心自己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得不到应得到政策规定,于是各显神通,都想方设法地给有关人员送钱送物,而一些人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抓住被拆迁人的心理,吃拿卡要。或者欺上瞒下,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抬高标准,谋取利益。
(二)缺乏监督或者监督体系不完善。
征地拆迁时间紧、任务重,征地拆迁大都是组成的临时机构,活动的组成人员一般是政府部门牵头,从各行政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方面方法、流程不熟悉操作流程。临时组成的工作组织,难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决定权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拆迁工作人员身上背负的压力大,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部分工作人员为按时完成上级摊派的“政治任务”而“赶进度”,没有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操作的程序去开展工作,抱着侥幸心理,不认真审核拆迁资料,很多时候对于证件本身的真实性、证件记载与实际建筑情况是否相符等实质情况,只限于听汇报,看资料,纸上监督,不进行严格把关,给犯罪分子有漏洞可钻。
客观地说,造成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基层干部素质方面的原因,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对犯罪分子处罚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以往因征地拆迁发生的悲剧,严重破坏了机关政府的形象,我们要痛定思痛,吸取经验教训。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
1、圈定查办群体。根据犯罪领域的特殊性,把查办范围的重点放在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被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安置房代建单位、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等。
2. 严惩犯罪分子,用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作为查处职务犯罪的主要力量,将严厉打击征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办案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突出查办一些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惩促防,惩防结合”的方针,发挥“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
3、畅通举报渠道,拓宽案件来源。扩大举报宣传、实行有奖举报等措施,增强广大群众的举报意识;主动深入基层调研,走访乡村百姓,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完善内部控申举报接待制度,建立便民利民的信访机制,进一步方便群众行使举报权力,及时发现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接到举报线索,检察机关要迅速出击展开初查,到相关乡村、社区了解情况,审查帐目,核实举报线索,并寻找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为依法严厉查处犯罪做好准备。
4、打击不是目的,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将查办案件工作置于党委的坚强领导之下,保障征地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帮助相关部门完善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1、建立健全征地拆迁领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征地拆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透明化。一方面,对征地拆迁政策、面积、补偿安置标准以及对被拆迁的产权人、附属物、补偿金额等具体事项在在被拆地段设立公示栏进行公开。另一方面,对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公开,公开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2、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建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强化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的审查把关,真正把财务公开落到实处,严格实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大额开支应由理财小组会审,必要时召开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对土地征用补偿款要特别设立专款账户,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计划、方案及相关资料书面材料,及时收集违纪违法信息和线索,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检察意见和建议,确保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并据此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形成调查报告,为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本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提供参考,坚决防范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联动各方力量,构建预防大格局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党政部门的联系,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成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以检察工作联络室作为常设机构,并层层签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责任状;二是完善检察官联络制度。聘任若干乡镇、办事处信访联络员,加强检察机关与镇、办事处司法所、行政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的联系,构建起农村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通报平台;三是加强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联系,向他们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相关选人、培训等制度,坚决堵死源头。努力构建起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联动各方、配合协作、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社会化预防大格局。
预防征地拆迁的职务犯罪,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既要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干部的素质,还要采取行政、纪律、法律等综合措施,形成打击的强大合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